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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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案情指,2022年1月13日約1800時,控方第一證人檢查包括電線在內的所有裝修工具和設備已妥善放在涉案地盤三樓,安全網已妥善覆蓋建築物的外圍。他其後離開。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229/2022[2022] HKDC 140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Nov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29/2022

[2022] HKDC 14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2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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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羅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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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永豪
日期:  2022年11月29日
出席人士:  張建波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許淑儀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葉謝鄧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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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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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他在本席席前認罪。

2.涉案物品是一建築地盤內的8卷電線。

3.案情指,2022年1月13日約1800時,控方第一證人檢查包括電線在內的所有裝修工具和設備已妥善放在涉案地盤三樓,安全網已妥善覆蓋建築物的外圍。他其後離開。

4.同日2320時,警方於該建築物展開反盜竊行動,警員翻查閉路電視片段,發現閉路電視拍下被告於2251時經後門進入一棟毗連建築物。該建築物為一唐樓,該唐樓內出現一名男子於2301時至2302時在十樓將其雙臂伸出窗外,干擾0.5米外的前述的安全網。該名人士於2303時爬出窗外並進入上述的地盤範圍。於2022年1月14日0115時至0137時的片段顯示,這位人仕把紙箱和黑色物品從地盤搬入該唐樓。他其後從地盤爬到唐樓的十樓。這名人仕是本案的被告人。

5.見狀,警務人員前往該唐樓並在十樓看見被告將一卷電線放入一個紙箱。當刻被告試圖逃走,但遭截停。

6.被告接受警方查問後承認在前述的建築地盤偷走電線,並打算透過窗戶將放在建築地盤的多卷電線和紙箱搬到該唐樓。

7.控方第三證人搜查被告的身體後發現一把長約15厘米的鎅刀和一把長約16厘米的鉗子。被告聲稱該些物品用作切割電線。

8.2022年1月14日0202時,控方第三證人以「在建築地盤盜竊」 罪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出貪念偷走一些電線。

9.警方之後聯絡控方第一證人。他認出被盜財物,即八卷電線。被盜財物屬於公司,估值約港幤20,100元。

10.總結而言,於案發時間,被告作為侵入者進入該建築地盤,偷竊在其部分內被盜財物。

輕判請求

11.被告人生於1977年,現年44歳。他報稱無業。

12.被告人以往有24次出庭紀錄,當中有1次入屋犯法罪的前科和多達16項盜竊罪的前科,最後一次在2018年。毫無疑問,被告人是不誠實罪行的「積犯」。

13.辯方求情時提及被告人的家庭狀況和工作經歷以及一封被告人親自撰寫的求情信,本席均有一一考慮。

14.辯方解釋,被告人今次犯罪是因為他經濟情況欠佳,需要金錢應付生活。案發當日,被告人望見地盤,頓時起了貪念。

15.辯方同意,事發在深夜,但沒有任何人受驚,過程中被告人並沒有使用過武力,亦沒有任何搜掠的痕跡。雖然有設施遭毁壞,但事主所失財物亦已即時尋回,被告人希望法庭考慮盡量輕判。

16.辯方指被告人坦白認罪,並與警方合作而且表示悔意。

判刑考量

17.誠如辯方所指,量刑起點為30個月。畢竟案發地點仍然是非住宅的工地。

18.可是,參考了HKSAR v Cheng Wai Kai (鄭偉佳) CACC 338/2007一案,上訴庭提出加重罪責因素包括:(i)  罪行是經過精心策劃,並技巧地以重型工具或器材來執行;(ii)  犯案者兩人或以上;(iii)  罪行針對富有的地點或貴重的財物;(iv)  犯案者是專業竊賊,而非機會主義者;(v)  犯案者有前科,特別是性質相似的罪行;(v)  犯案者干犯多項罪行。

19.辯方的陳辭指,以上任何一點都不成立。本席卻不表認同。

20.從CCTV拍攝的事實可知,被告人並非隨意會出現在案發地點。以他危險地在10樓樓層之高地爬來爬去穿梭於兩幢大廈的舉動來看,被告人必定有所計劃及考量;他更帶備工具(即使並非重型工具)。毫無疑問,被告人絶非機會主義或一時貪念所驅使他犯案。本案涉案的物品價值亦達$20,100,絕非微細。整體來說,本案實具備多項加刑因素。

21.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亦認為就「積犯」這一點[1],對被告人也須作出加刑以收阻嚇之效。當然「積犯」在這裡所指的不是「入屋犯法罪」,而是被告人曾經干犯眾多不誠實罪行。

22.基於以上,本席認為合適的基準起點仍然為30個月。因案情所支持的加刑因素及「積犯」的問題,再加6個月。這合共36個月的刑期,因被告人的認罪減至24個月。

23.本席不認為有任何其他減刑理由,遂判被告人24個月,即時監禁。

( 陳永豪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陳小保CACC175/2016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李建業[2021] HKCA 1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