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52/202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公司被控一項「沒有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罪 [1] ,傳票指該公司「在2019年4 月11日身為江雲英(“ PW1 ”)的僱主,於香港赤臘角香港國際機場駿運路3號5字樓(“ 現場 ”) 沒有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上述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即:(1) 你沒有提供及維持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屬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車輛-行人分隔的工作系統﹔及(2) 你沒有提供所需的資料及指導,以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上述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