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敏怡小姐 對 肯尼狄律師行(胡百豪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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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范敏怡女士,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聆案官李紹豪於2021年7月30日之決定提出上訴(“決定”)。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HCMP 537/2021[2021] HKCFI 341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Nov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537/2021

[2021] HKCFI 34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2021年第53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范敏怡小姐 原告人

  肯尼狄律師行(胡百豪律師) 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特委法官王鳴峰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1年8月31日
判決書日期: 2021年11月19日

判決書

簡介

1.上訴人,范敏怡女士,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聆案官李紹豪於2021年7月30日之決定提出上訴(“決定”)。

2.上訴人在2021年7月3日的《上訴通知書》列舉了上訴人的理據。

3.本席詳細地閱讀了李紹豪聆案官的決定。本席認為李聆案官的分析詳盡,而且十分正確。這個案件其實十分簡單。上訴人於2019年9月17日以原訴傳票形式開展HCMP495/2019(“原先訴訟”)。在原先訴訟中,上訴人起訴醫院管理局,向其申索賠償港幣52億元。本案的被告人是代表醫院管理局的律師事務所。這裏本席不需要詳述原先訴訟的訴因及理據。重要的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聆案官何展鵬於2020年8月5日完全剔除上訴人的原先訴訟並頒令上訴人須即時支付醫院管理局原先訴訟的訟費。經簡易程序評定為港幣150,000元正。

4.上訴人於2020年8月12日就何展鵬聆案官的命令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廖文健於2020年9月9日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申請並頒下暫准訟費命令,原告人須支付醫院管理局的上訴訟費。經簡易程序評定為港幣16,000元正。訴訟各方亦沒有在暫准訟費命令作出後14日內申請更改有關的暫准命令,因此該項暫准訟費命令已成為絕對命令。

5.上訴人再就廖文健暫委法官的命令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6.上訴人於2021年4月13日去信被告人要求暫緩支付醫院管理局合共港幣150,000元的訟費直至原告人在上訴庭得直。被告人於2021年4月16日回覆原告人,重新要求她支付港幣166,000元正。

7.上訴人因此針對被告人律師事務所提出本訴訟。上訴人對被告人的申索賠償為港幣50億元。

8.上訴人對被告人的指控包括:

(1)  蓄意傷害他人身體,企圖謀殺;

(2)  妨礙司法公正;

(3)  專業失當;

(4)  歧視;

(5)  誹謗;

(6)  企圖詐騙。

9.上訴人的賠償申索包括身體損害、心靈損失、名譽損失、光陰損失、愛情損失、人生損失、訴訟損失、財物損失以及金錢損失。

分析

10.本席清晰地認為上訴人針對被告人的申索完全是在濫用法庭的法律程序。上訴人完全沒有合理的訴訟因由。而且屬於無聊和無理的纏擾。

11.本案被告人只是在履行其作為醫院管理局的代表律師。被告人完全沒有對上訴人作出任何傷害。上訴人針對被告人的提控不但失實誇張,而且毫無理據。

12.針對上訴人應付的訟費,其數額已被法院評定。如上訴人不滿,可以在上訴庭中一併處理。上訴人根本不應該針對被告人開啟本訴訟。

13.上訴人的申索沒有任何合理的法律基礎。她亦沒有提出任何證據來證實其對被告的嚴重指控。上訴人申索金額高達港幣50 億元亦毫無理據。上訴人的行為明顯屬於濫用法庭的法律程序。

命令

14.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李紹豪聆案官的決定,即剔除上訴人的原訟傳票及撤銷原告人針對被告人的訴訟。

15.本席亦命令上訴人必須支付被告人本訴訟的訟費,包括本上訴申請及所有保留的訟費。雙方如未能就訟費款額達成協議,款額由法庭評定。

  ( 王鳴峰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特委法官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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