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元蘭 對 法律援助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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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在2021年10月11日頒發判案書 [1] ,駁回申請人就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當時官階)2020年5月20日的判決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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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29/2020 [2021] HKCA 175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0年第129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0年第35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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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本庭在2021年10月11日頒發判案書[1],駁回申請人就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當時官階)2020年5月20日的判決的上訴。 2.申請人在2021年10月18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就本庭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申請人並在2021年10月25日提交了書面陳詞。 3.建議答辯人在2021年11月1日提交書面陳詞,反對申請人的申請。 4.經考慮「提出動議通知書」及雙方的書面陳詞後,本庭認為適宜採用《實務指示2.1》第3段的程序,即只根據已呈交的文件,不經口頭聆訊來處理和裁定這許可申請。 5.在2021年10月11日頒發的判案書,本庭已詳列本案的背景及焦點,在此不贅。 6.無論在「提出動議通知書」或書面陳詞中,申請人均沒有指出本庭的判決有甚麼錯誤,更沒提出任何實質及具體的上訴理由。申請人只是重覆她曾作的部份陳詞,要求本庭「撤銷」原審裁決[2],亦「撤銷」建議答辯人向本庭提交日期為2021年9月10日的陳詞。 7.明顯地,雖然本庭已在本庭的判案書中作出解釋[3],申請人仍誤解本上訴的焦點。 8.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規定,如果上訴法庭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9.如上文解釋,申請人根本未能提出任何實質及具體的上訴理由,更遑論是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 10.無論如何,本上訴所涉的,是申請人就FAMV 255/2019所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並不涉及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 11.本庭亦不認為申請人擬提出的上訴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12.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缺乏理據,亦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的規定。本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及撤銷「提出動議通知書」。 13.本庭裁定申請人須支付建議答辯人的訟費,並循簡易程序評定數額為港幣6,700元。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建議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黃敏妮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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