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元蘭 對 法律援助署署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129/2020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October 2021.
1. 在2020年5月20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當時官階)頒下判決書(「 該司法覆核許可判決 」),駁回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 相關許可申請 」)。
Cited by 1 case · Cites 5 cases
|
CACV 129/2020 [2021] HKCA 14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0年第129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0年第35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在2020年5月20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當時官階)頒下判決書(「該司法覆核許可判決」),駁回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相關許可申請」)。 2.申請人於2020年5月25日存檔上訴通知書,就該司法覆核許可判決提出上訴。 3.申請人親自行事。高級政府律師黃敏妮代表建議答辯人。 背景 4.申請人聲稱於2014年1月17日在工作期間受傷,其後在區域法院提出訴訟[1],向僱主 (國泰航空飲食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國泰」)) 要求僱員補償。 5.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頌平在2018年8月17日頒下判案書[2],裁定申請人敗訴 (「原審裁決」)。 7.於2019年1月23日,上訴法庭批准國泰申請,命令申請人須在2019年4月1日或之前向法庭繳存港幣200,000元,作為上訴訟費保證金 (「保證金裁決」) [4]。 8.申請人並無就保證金裁決提出上訴。 9.於2019年3月27日,經聆訊後 (「延展申請聆訊」),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要求延展繳存訟費保證金時限的申請(「拒絕延展裁決」)。 10.在2019年4月4日,因申請人未能如命令繳存訟費保證金,其上訴被正式撤銷。 11.申請人其後向上訴法庭申請,要求就拒絕延展裁決逾期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在2019年8月5日,上訴法庭頒下判案書[5],拒絕申請人的申請(「上訴許可裁決」)。 12.於2019年8月9日,申請人就上訴許可裁決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FAMV 255/2019)。 13.就上述的訴訟及上訴,在不同階段,申請人曾先後5次申請法律援助,最近一次涉及FAMV 255/2019,並已遭建議答辯人於2020年1月15日拒絕(「法援署署長決定」)。 14.於2020年3月10日,申請人就法援署署長決定提出相關許可申請。 該司法覆核許可判決 15.周家明法官裁定申請人擬申請的司法覆核明顯地並非可作合理爭辯,因:
本上訴的焦點 16.本上訴的焦點,不是原審裁決、保證金裁決、拒絕延展裁決、上訴許可裁決,或是法援署署長決定是否有誤。本上訴的重點,是該司法覆核許可判決是否有誤。 申請人的上訴通知書及上訴陳詞 17.申請人存檔的上訴通知書文理並不清晣,而在2021年8月24日及9月20日存檔的書面陳詞中 (「書面陳詞/1」及「書面陳詞/2」),亦無闡明她上訴的理據。 申請人提交的進一步證據 18.在存檔書面陳詞/1時,申請人附交了一些進一步證據,包括一殘疾人士登記證、國泰於2014年6月30日致勞工處的信件(「國泰30/6/2014信件」)、破產管理署於2021年7月6日致申請人的信件、與一些申請人的醫療預約便條與醫生證明書。 19.如黃律師在書面陳詞中指出,國泰30/6/2014信件已在上訴文件冊內,並不是新證據。 20.在聆訊時,本庭建議,會在聆訊階段,先行暫時考慮該些進一步證據,而經聆訊後,在頒下判詞時,本庭會一併決定是否容許申請人正式呈交該些進一步證據。就該建議,雙方均表示同意。 21.據Ladd v Marshall[7],進一步證據須合乎以下所有條件方可於上訴階段獲接納為證據:
22.如上文解釋,本上訴的重點,是該司法覆核許可判決是否有誤。 23.經考慮後,本庭認為該些新資料與相關許可申請無關,對本上訴的結果並無任何影響,不符合Ladd v Marshall一案中所解釋的條件。 24.本庭拒絕申請人呈交相關新資料的申請。 上訴理據 25.在上訴通知書中,申請人稱:
26.周家明法官引用原審法官的結論,用意只是解釋案件的基本背景事實,全無不妥,亦沒對該司法覆核許可判決構成任何實質影響。 27.申請人另稱“判案書,多處自相矛盾”。 28.申請人並無指出判案書有什麼自相矛盾的地方,甚至無指出她是指周家明法官的“判決書”,還是原審法官的“判案書”有自相矛盾的地方。若是後者(這似乎是申請人的說法),申請人並無進一步闡明“判案書”中她稱自相矛盾的地方,如何影響周家明法官的判決。本庭再次強調,本上訴的重點,是該司法覆核許可判決是否有誤。 29.這上訴理據並不成立。 30.就保證金裁決,申請人可能誤解了上訴法庭在判詞中第16段的意義。上訴法庭並無接納申請人的陳詞。相反,上訴法庭認為申請人的陳詞及所引用的文件,並不能否定原審法官不接納申請人的證據的基礎。 31.重要的是,上訴法庭在該段同時指出:
32.在聆訊時,申請人多次引用國泰30/6/2014信件,並稱原審法官出錯。在書面陳詞/2中,申請人引用包括某些區域法院在原審前所作的指示、她稱上訴法庭在延展申請聆訊時與國泰代表律師的對答、國泰30/6/2014信件、醫學專家高拔萃醫生的證據等,稱原審法官玩忽職守、違反法律程序,要求本庭撤銷原審判決。 33.明顯地,申請人誤會了本上訴的焦點。申請人並無嘗試、更不能指出該司法覆核許可判決有任何錯誤。 34.這上訴理據亦不成立。 35.申請人在上訴通知書中亦稱,她申請司法覆核,是依據《香港法律援助指南》第5章作出。
37.該章的內容並不支持申請人的說法。 總結 38.基於以上理由,本庭認為申請人的上訴理由並無理據。本庭駁回她的上訴。 訟費 39.本庭裁定申請人須向建議答辯人支付本上訴的訟費。但因申請人已被裁定破產,相關訟費的追討須得破產管理署署長的同意。若建議答辯人經考慮後,決定最終會向申請人追討訟費,可於本判案書日期7天內存檔及送達訟費陳述書,申請人可於收悉後7天內作出書面回應,本庭會以簡易程序就金額作出書面評估。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建議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黃敏妮代表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V 12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