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 對 一個建於九龍馬頭圍道行人路上方並附建於馬頭圍道182-186號晨曦樓及馬頭圍道188號康年閣的外牆的棚架構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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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於2021年11月25日頒下判決書 ( 「該判決書」 ),接納申請人的申請,根據《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 第24B條之規定,依照申請人提交的命令草擬本,向位於九龍馬頭圍道行人路上方並附建於馬頭圍道182-186號晨曦樓及馬頭圍道188號康年閣的外牆的一個棚架構築物 ( 「該棚架」 )發出優先拆卸令 ( 「該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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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MP 2170/2021 [2021] HKDC 154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雜項案件2021年第21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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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書 -------------------------- 本申請 1.本席於2021年11月25日頒下判決書 (「該判決書」),接納申請人的申請,根據《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 第24B條之規定,依照申請人提交的命令草擬本,向位於九龍馬頭圍道行人路上方並附建於馬頭圍道182-186號晨曦樓及馬頭圍道188號康年閣的外牆的一個棚架構築物 (「該棚架」)發出優先拆卸令 (「該命令」)。 2.第一受影響人士 (「唐先生」)於2021年11月26日存檔傳票,要求暫緩執行該命令。 相關法律 3.在許國彬 訴 許國培及另一人(CACV 186/2010, 未經輯錄, 5/11/2010) 一案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就暫緩執行的適用原則指出:
討論 4.唐先生在他的書面陳詞中指出,申請人的申請源於第四受影響人士因為對唐先生懷恨在心,因而才向他報復,向多個政府部門就該棚架作出投訴。唐先生指出法庭和申請人都被誤導,故此他準備就該命令提出上訴。不過,直至今天為止,唐先生仍然未提出任何上訴許可的申請。他說他需要一個星期來準備。在本席向他細問之下,唐先生才承認,其實他在2021年11月25日當天,並沒有親自到庭領取判案書,而直至現在,他仍然未閱讀過該判案書。換句話說,他根本沒有任何基礎說自己在本案的上訴有合理的勝訴機會。 5.唐先生在庭上補充,他和受影響的老人院之負責人林先生了解過,該老人院唯一的投訴,是有關該棚架所發出的強光。唐先生表示,他已經應林先生的要求,在每晚八時將該棚架的燈光關掉,故此,他認為該棚架再不會引致任何妨擾。 6.本席強調:由於唐先生從來沒有存檔誓詞以交代上述事情,所以本席並不接納這新證供。即使本席接納唐先生的新說法,其實亦無補於事,因為正如本席在該判案書指出,該棚架長期霸佔行人路,妨礙行人,毫無疑問已影響了公眾行使其享用行人路及車路的權利。唐先生對上述情況從來沒有提出過任何質疑。故此,即使唐先生解決了該棚架所發出的強光對老人院的影響,該棚架在其他方面仍然對公眾構成妨擾。 7.本席在聆訊時曾再三詢問唐先生為何他需要保留該棚架。唐先生唯一的說法,是倘若現在拆掉棚架會造成浪費。本席認為,這並不是言之成理的理據。本席亦認為:唐先生想保留棚架,純粹是為了方便自己的緣故。雖然他說他需要在將來利用這棚架來把橫幅掛在招牌上,但他後來亦承認,即使棚架被拆掉,他的工人仍然可以安全地完成同一工程,只不過是在程序上困難一點罷了。 8.另一方面,法庭必須緊記一項雙方都不爭議的事實,就是申請人已經將該棚架的三分之一拆掉。雖然申請人的工人在昨天離開該棚架現場時,該棚架是處於一個安全的狀態,但是由於唐先生在其後曾經自行將一些他認為危險的該棚架的部份拆掉,又聲稱加固了部份仍然未被拆掉的棚架,故此,本席對該棚架的現況存在着很大的疑問。正如唐先生在庭上指出,這幾天的風勢明顯增強,本席實在非常擔心,在這情況下,如果不盡快將該棚架的剩餘部份拆掉,會對公眾的安全構成相當大的威脅。由於該棚架是位於行人路和車路的上方,倘若該棚架的任何部份掉落地面,是有機會對公眾的安全,造成災難性的結果。 9.本席曾考慮是否應該發出臨時暫緩執行命令,好讓唐先生可以有多一點點的時間來準備他的上訴,因為如果該棚架被拆掉,唐先生即使提出上訴,這上訴亦會變得毫無實質意義。不過,經考慮後,本席認為不應該這樣做。首先,唐先生說他需要七天的時間來準備他的上訴文件。本席認為在公眾安全的角度來說,七天並不是一段短的時間。第二,正如上文指出,唐先生根本從來沒有閱讀過本案的判案書。在這情況下,他根本沒有任何基礎可以說自己所將要提出的上訴有合理的勝訴機會,而事實上,他連初步的上訴理據亦說不出來。本席認為,法庭必須將公眾安全放在首位,故此,本席認為不應該要再冒險保留該棚架,而應該盡快將該棚架的剩餘部份拆掉。 10.基於以上各點,本席認為在本案中,毫無疑問地應該行使酌情權駁回唐先生的申請。 訟費 11.唐先生需支付申請人就本申請的訟費。有關的訟費經簡易評定為港幣$7,800。唐先生須於2021年12月14日或之前向申請人支付上述訟費。
申請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李景熙代表出席聆訊 第一受影響人士: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聆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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