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 對 一個建於馬頭圍道行人路上方並附建於馬頭圍道182-186號晨曦樓及馬頭圍道188號康年閣的外牆的棚架構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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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受影響人士唐先生於2022年1月28日以傳票向上訴法庭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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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38/2022 [2022] HKCA 13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2022年第38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雜項案件2021年第2170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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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本申請 1.第一受影響人士唐先生於2022年1月28日以傳票向上訴法庭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2.根據傳票,唐先生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表面上針對區域法院法官歐陽浩榮頒下的兩項判決,分別於2021年11月30日拒絕暫緩執行優先拆卸令,以及於2021年12月30日拒絕唐先生就暫緩執行優先拆卸令所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實際上唐先生的申請應視為是就歐陽法官於2021年11月25日頒布優先拆卸令這決定而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3.根據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 2A(5)(a) 條規則,經考慮相關文件及陳述後,本庭認為本案適宜基於書面陳述裁定唐先生的申請,而無需舉行聆訊。 背景 4.於2021年6月17日,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該條例」)第24B條之規定向區域法院申請優先拆卸令。該申請牽涉的建築工程是位於九龍馬頭圍道行人路上方並附建於馬頭圍道182-186號晨曦樓及馬頭圍道188號康年閣的外牆的一個棚架建築物。 5.第24B(1)條規定:
6.於2021年11月25日,區域法院法官歐陽浩榮頒下判決書接納該申請,並發出優先拆卸令;見[2021] HKDC 1498。(「判決一」) 7.於2021年11月29日,該案的第一受影響人士 亦即唐先生 存檔傳票要求暫緩執行該優先拆卸令。翌日,歐陽法官駁回其申請;見[2021] HKDC 1544。(「判決二」) 8.於2021年12月3日,唐先生再於區域法院存檔傳票,要求法庭重審,及撤回就暫緩執行申請所作的決定等。鑑於唐先生沒有提出任何支持上述要求的法律理據,歐陽法官將該申請視作上訴許可申請處理,並於 2021年 12月30日駁回其申請;見[2022] HKDC 33。(「判決三」) 9.於2022 年 1 月 28 日,唐先生於上訴法庭存檔申請逾期上訴許可的傳票。 上訴理由 10.唐先生的上訴理由書僅針對判決一提出上訴理由。 11.與先前在歐陽法官席前的上訴理由相較,唐先生於本申請所提出的上訴理據實屬大同小異,並已被歐陽法官撮錄於判決三中:
12.就唐先生逾期提出申請的解釋,他提出了兩個原因。首先,他誤以為上訴期限為28天。其次,由於唐先生未從區域法院收到聆訊謄本,因此延誤了本申請。 討論 13.就應否延展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的時間而言,案例闡明法庭一般會考慮三項因素:(一) 延誤幅度;(二) 延誤理由;(三) 申請人的上訴理由是否具有合理成功機會。若申請人就延誤沒有合理解釋,法庭須採納較嚴謹的門檻,即申請人須就上訴有真正的成功機會,法庭才會考慮給予寛容:晨曦樓業主立案法團 及 唐偉德 [2018] HKCA 135,第6‑7段。 14.就延誤而言,雖然本申請的延誤時間較短,但本庭考慮唐先生的解釋後認為上述兩個理由並不合理。首先,以為有28天作出上訴只是唐先生一廂情願的誤解,並不能當作延誤申請的合理解釋。再者,聆訊謄本並非關鍵文件,無須因未取得謄本而延誤訴訟程序。因此,本庭不接納唐先生的解釋。本庭在處理本申請時,必須考慮唐先生的上訴是否有真正的成功機會。 15.在考慮唐先生的上訴的成功機會前,本庭留意到唐先生在本上訴只是重複了在歐陽法官席前已提出的觀點,而歐陽法官已於判決三中逐一解釋為何唐先生所擬提出的上訴缺乏理據。 16.根據法律原則,上訴法庭在Symphony Partners v Fullterton Bay Investment Ltd [2018] HKCA 505指出,申請人在上訴時重複在原審法庭已被審議的理據並不會令本庭接納該上訴,見該案例裁決書第33段。相反,唐先生應該提出一些有效或合理的上訴理由,指出區域法院的裁決有何錯誤: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Morning Ray Mansion v Tong Wai Tak [2021] HKCA 1255 第29段。 17.本庭同意歐陽法官在判決三中所述,唐先生的上訴理由沒有真正的成功機會:
18.總括而言,本庭認為唐先生的上訴理由沒有真正的成功機會。本庭也看不到有任何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批准本申請。 結論 19.經審閱,本庭認為唐先生的上訴理據及延誤理由皆不合理。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唐先生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 20.同時,由於本申請完全缺乏理據,本庭根據《高等法院規則》(香港條例第 4A 章) 第59號命令第 2A(8) 條規則,頒令本案雙方均不得要求法庭在口頭聆訊中重新考慮本裁決。 訟費 21.按一貫訴訟常規,因唐先生在本申請中敗訴,本庭命令他須支付屋宇署的訟費。唐先生認為其他受影響人士應該一同負責本上訴的訟費。可是,由於本上訴許可申請人為唐先生一人,他本人應向屋宇署支付該傳票的訟費。本庭循簡易程序評定訟費金額為12,000元。
第一受影響人士:無律師代表,呈交書面陳詞 申請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李景熙代表,呈交書面陳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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