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俊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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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17年的下半年,香港經歷了一次史無前例的社會事件。事件之初,是一些港人以此為傲的和平抗爭,但漸漸滲入暴力,並越見升級;到了10月之後,差不多變成一場不對等的內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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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38/2020 [2021] HKDC 147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5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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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於2017年的下半年,香港經歷了一次史無前例的社會事件。事件之初,是一些港人以此為傲的和平抗爭,但漸漸滲入暴力,並越見升級;到了10月之後,差不多變成一場不對等的內戰。 2.本案發生的日期是2017年7月,正是事件開始萌芽之始。當時,市民因為種種對社會不公平的現象,對政府政策的不滿,香港特別的歷史、政治情況,再加上一些不負責任的學者、政客、商家及國際勢力角力的推波助瀾之下,引起了一場極大的風暴。本案發生的事件,正是這場風暴初起之時。當時尚未出現極大破壞力的武器。 3.於2019年7月14日,除了有人供應面罩、雨傘和瓶裝水之外,尚未有人使用我們在事後10月左右常見的汽油彈等工具。但從歷史的軌跡可見,暴力會衍生更多暴力,最後會升級成為內戰的情況。乘勢加入者亦應知道這種歷史的規律,及負上其責任。本席在處理此案時,不會以事件以後的發展而懲罰被告人。 4.本案涉及的,是2019年7月14日警方人員在一個沙田最大的商場執行其職務時,被告人與其他暴力抗爭者以塑料水瓶、雨傘等雜物投向警員。本席接納,根據被告人當時的穿戴,被告人未必事先有詳細計劃之下參與。本席亦不排除被告人當時是偶爾恰巧經過現場,受到當時的社會環境、現場的氣氛的感染,而剛巧亦有人派發水瓶、雨傘等物,所以在以為因為人多,所以被發現及拘捕的機會較小之時,向警方人員施以暴力。被告人的行為是對法律的直接挑戰,亦對其他市民的安全、利益而不顧。這種自大、自私的行為,亦是本席在考慮刑期時的重要因素。 5.被告人在本案中,被裁定就暴動罪罪名成立。上訴庭亦清楚指出,此等控罪並無清楚之量刑指引,法庭得按案件的個別情況而作出裁判。本席要考慮的,是以下因素:當時發生暴動之處,是一個沙田區最大的商場,亦是一個交通樞紐;當時警方人員正在執行職務;被告人出現之時,未備有當時示威者所備有的掩飾身分的裝備,所以,被告人的刑責並非是同類案件最高的。 6.當然,本席留意到,當時雖然沒有人使用武器(例如汽油彈等物),但被告人所投擲之水瓶,如果不幸傷及警員的話,所帶來的傷害可以極為嚴重。而被告人這種投機式的參與,亦是自大、自私,更是不負責任的行為。尚幸當時涉及的規模未算極大,所以在考慮過其他案例之後,本席認為,適當之刑期應為兩年零六個月監禁。 7.本席在考慮辯方所提供的求情理由,本席得知被告人今年29歲,並無刑事案底,亦是一名石廠工人,並得到其僱主及同行的讚譽。如果沒有這件事,被告人也算是一個對社會有貢獻的人。但本案最嚴重之處,就是被告人的行為是直接向法律挑戰。 8.本席考慮在被告人個人背景之餘,亦得考慮有關之判刑對社會大眾應作出的信息,不要以惡小而妄為;不要以為自己之前沒有犯過事,法庭會特別寬大處理,亦不要以為人多,被拘捕的機會小,就可以隨便犯事。所以就被告人的背景,本席認為,並無特別可足減刑的因素。 9.但考慮過被告人之背景,本席認為,可以酌情減刑兩個月。 10.因此,被告人是次應服之刑期為28個月監禁,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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