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姵岐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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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第四、第五答辯人(R2、R4、R5)是一宗案件呈述上訴的答辯人。他們在區域法院暴動案DCCC 12/2020被裁定無須答辯或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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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78/2021 [2021] HKCA 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278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1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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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第二、第四、第五答辯人(R2、R4、R5)是一宗案件呈述上訴的答辯人。他們在區域法院暴動案DCCC 12/2020被裁定無須答辯或罪名不成立。 2.2021年12月13日,本庭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b)條向他們發出手令。2021年12月22日,控方根據手令把他們拘捕及帶到本庭。 3.律政司不反對以下列六項條件讓三位答辯人保釋等候上訴:
4.沒有法律代表的R2接受以上述條件保釋外出。 5.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的R4和R5不接受任何具條件的保釋,認為是對其人身自由施加並無需要的限制。潘大律師力陳,從原審結束至今的一年多以來,律政司未嘗與R4和R5失去聯絡,後者甚至在知悉是次上訴後亦仍然沒有逃逸,所以法庭作一簡單命令規定他們須於上訴當日準時到庭即可。由於R5是外展社工,所以到警署報到的條件也會影響其工作。 6.從種種跡象看來,三名答辯人不歸押的風險確實偏低。不過偏低卻不等如沒有風險。隨著時間和環境的改變,人的想法也會改變。施加保釋條件,就是要為答辯人按時歸押提供保證。由於律政司開列的條件極其寬鬆,所以只會對答辯人造成極輕微的不便,在整體而言實屬一合適的平衡。 7.R5指報到會影響工作,只是空泛的指稱,完全沒有具體內容。律政司要求她每週一次,在一個三小時的窗口,走進全港各大小警署的其中一所作例行報到,而且不論日子、時段和警署的位置均由她自行選擇,這對於仍然身處嚴重刑事罪行訴訟程序之中的R5而言,是完全合理和無可批評的。對於其他兩位答辯人亦然。 8.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庭下令三名答辯人可在滿足上述六項條件下准予保釋。
申請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黃恩寧女士代表 第二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第四答辯人: 由鄭瑞泰律師事務所轉聘潘熙資深大律師及吳宗鑾大律師代表 第五答辯人: 由張柱才律師事務所轉聘潘熙資深大律師及吳宗鑾大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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