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姵岐及另二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278/202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December 2021.

1. 第二、第四、第五答辯人(R2、R4、R5)是一宗案件呈述上訴的答辯人。他們在區域法院暴動案DCCC 12/2020被裁定無須答辯或罪名不成立。

Cites 1 case

Case No.CACC 278/2021[2021] HKCA 200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2 Dec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278/2021

[2021] HKCA 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278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1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二答辯人 LAI Pui ki (賴姵岐) (D2)  
第四答辯人 GUNG Tsz shun Jason (龔梓舜) (D4)  
第五答辯人 CHEN Hung sau (陳虹秀) (D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21年12月22日
判決日期: 2021年12月22日

決書

1.第二、第四、第五答辯人(R2、R4、R5)是一宗案件呈述上訴的答辯人。他們在區域法院暴動案DCCC 12/2020被裁定無須答辯或罪名不成立。

2.2021年12月13日,本庭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b)條向他們發出手令。2021年12月22日,控方根據手令把他們拘捕及帶到本庭。

3.律政司不反對以下列六項條件讓三位答辯人保釋等候上訴:

-  HK$5,000 現金保釋;

-  不得離開香港;

-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於報稱住處居住;

-  如住所地址有任何更改,24小時前通知警署;及

-  一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4.沒有法律代表的R2接受以上述條件保釋外出。

5.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的R4和R5不接受任何具條件的保釋,認為是對其人身自由施加並無需要的限制。潘大律師力陳,從原審結束至今的一年多以來,律政司未嘗與R4和R5失去聯絡,後者甚至在知悉是次上訴後亦仍然沒有逃逸,所以法庭作一簡單命令規定他們須於上訴當日準時到庭即可。由於R5是外展社工,所以到警署報到的條件也會影響其工作。

6.從種種跡象看來,三名答辯人不歸押的風險確實偏低。不過偏低卻不等如沒有風險。隨著時間和環境的改變,人的想法也會改變。施加保釋條件,就是要為答辯人按時歸押提供保證。由於律政司開列的條件極其寬鬆,所以只會對答辯人造成極輕微的不便,在整體而言實屬一合適的平衡。

7.R5指報到會影響工作,只是空泛的指稱,完全沒有具體內容。律政司要求她每週一次,在一個三小時的窗口,走進全港各大小警署的其中一所作例行報到,而且不論日子、時段和警署的位置均由她自行選擇,這對於仍然身處嚴重刑事罪行訴訟程序之中的R5而言,是完全合理和無可批評的。對於其他兩位答辯人亦然。

8.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庭下令三名答辯人可在滿足上述六項條件下准予保釋。

(彭偉昌)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黃恩寧女士代表

第二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第四答辯人: 由鄭瑞泰律師事務所轉聘潘熙資深大律師及吳宗鑾大律師代表

第五答辯人: 由張柱才律師事務所轉聘潘熙資深大律師及吳宗鑾大律師代表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C 27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