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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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4 cases

Case No.HCCC 9/2021[2021] HKCFI 38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Oct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9/2021

[2021] HKCFI 38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1年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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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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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陳仲衡
日期:  2021年10月11日上午9時53分
出席人士:  吳維敏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錦榮先生,由曾約瑟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3] 強姦(Ra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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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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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被告人李煜明經審訊後,陪審團裁定被告人被控的兩項猥褻侵犯罪(控罪一及二)罪名不成立,而一項強姦罪(即控罪三)則罪名成立。

陪審團裁定被告於2019年7月23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新世紀廣場的一傷殘人士廁所,強姦本案受害人X。受害人的總智商為78,即X不屬於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但其智力處於邊緣範圍,因她的總智商高於70或以上。

X在十多年前於教會認識被告,但之後兩人已多年沒有聯絡,直至案發當天才再與被告見面。

案發當天早上,X、她的朋友Y和Y的姐姐,跟被告人四人一同到海洋公園遊玩。當日去海洋公園遊玩是Y安排,她分別相約X及被告到海洋公園遊玩。

四人於海洋公園遊玩後,當天晚上,一行四人前往旺角新世紀廣場的一餐廳晚飯。席間,被告帶同X離開餐廳,前往商場的傷殘人士洗手間。

X的證供指出,餐廳內,被告人細聲提出「避開佢哋兩個去開房」,及「去洗手間搞嗰啲嘢」,X回應「唔制」,但被告人仍帶同X離開餐廳,並對Y及Y的姐姐表示他們去洗手間。

被告人拉著X,帶她到傷殘人士洗手間,過程中,X曾嘗試掙脫被告,但不果。被告打開洗手間的門,將X推進洗手間,將門鎖上。被告脫去X的內、外褲,但沒有脫去X的上衣。被告人亦脫去自己的內、外褲。其後,被告以雙手壓著X的肩膊,使她面向被告跪下,被告將自己的陽具放進X口內,強行使X為他口交。接著,被告將X捧低,使X躺在地上,面朝天,並將X雙腳分開。被告將其陽具插入X的陰道,強姦了X。過程中,被告沒有使用避孕套,且在X體內射精。完事後,被告與X返回餐廳。

但返回餐廳後,X已無心進食,亦不願回答Y詢問剛才發生甚麼事。但就Y所觀察,X返回餐廳時表現「黑面」和欲哭,但沒有哭出來。其後,X因她被捕(?)需要接受手術。於驗尿時,院方發現X懷有身孕,X情緒因此大受打擊。於發現X懷有身孕當晚,X的妹妹帶同X回家,於多番追問後,才揭發本案。

X因懷孕,最後接受了終止懷孕手術。

被告並無定罪紀錄。他35歲,與他在泰國生活的未婚女友育有一名11歲的兒子,有關資料見被告的經歷認證口供,及辯方陳詞大綱。

辯方指出,被告是女友及兒子的經濟支柱。案發時,他的工作為清潔工人。

法庭考慮了X的心理專家評估報告。報告顯示,X因本案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後群(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PTSE)。本席於此不擬贅述報告的內容。本席認為,本案對X的傷害極大。從X庭上作供的表現所見的痛苦,可見事件對她的傷害極深。且X於庭上多天作證,勾起她的痛苦經歷,對她而言,尤如將舊傷瘡疤揭起。

本席考慮了辯方輕判請求,及呈遞的案例,包括SJ v Leung Yuet Hung([2014] 3 HKLRD 30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偉嘉[2019] HKCFI 27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潔麟(HCCC 427/2012),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棟華(HCCC 414/2019)。

經考慮後,法庭認為,在沒有考慮加刑因素前,5年量刑基準是合適的。但本席認為本案存在以下加刑考慮:

(1)被告人於強姦X前,強逼X為他口交;

(2)被告於強姦時,沒有使用避孕套,於X體內射精,最終使X懷孕,並需接受終止懷孕手術;

(3)X的智商是處於邊緣,任何與X稍為有接觸的人,都可以輕易察覺到X的智商明顯不如常人。

本席認為,如X一般的智商處於邊緣的人,他們會極易為人欺負,遇事亦不懂保護自己。至少如X庭上所見,她的言語表達能力便頗有不足。法庭亦考慮了心理專家評估報告指出,X因本案而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後群。本席認為,X所出現的創傷後壓力症後群,與她的智商處於邊緣,及案中她因懷孕接受終止懷孕手術為她帶來的影響是互有關連。因此,上述加刑因素,法庭不會逐項考慮每項加刑因素應得的加刑,而一併考慮它們對判刑的影響。

經考慮後,法庭認為六年半監禁,是案中適當的量刑基準。

法庭考慮了辯方的輕判請求,被告干犯本案控罪之前,他並無刑事定罪紀錄。經酌情考慮後,法庭認為,可給予被告人兩個月的刑罰扣減,將刑罰下調至六年零四個月監禁。除被告是初犯外,案中再無別的輕判理由。

按前述原因,就著控罪三強姦罪,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六年零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