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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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三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及同意案情被定罪。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DCCC 477/2021[2022] HKDC 2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Jan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77/2021

[2022] HKDC 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4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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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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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
日期:  2022年1月3日
出席人士:  蔡妙姍小姐,為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興偉先生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杜偉強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3] 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3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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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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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三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及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2.受害人X,於2007年3月25日出生。案發時12歲,X與被告人於2019年7月成為情侶,但兩人於2020年4月分手。而於2020年9月,X向社工透露曾和被告人於同意下性交,事件報警處理。3項控罪均涉及同一受害人X。

控罪1

3.事發於2019年7月16日,X及被告人往被告人一友人之單位內,期間被告人摸X胸及私處後,便脫下X之褲和抽插了15至20分鐘,並在X左邊臀部表面射精,被告人並沒使用安全套。

控罪2

4.時間為2019年9月底至10月初,地點則是天水圍嘉湖海逸酒店一房間內。被告人和X發生性行為,為時10至15分鐘,及後被告人在X體外射精,被告人並沒有使用安全套。

控罪3

5.時間為控罪2一星期之後,地點亦為嘉湖海逸酒店一房間內。被告人和X發生性行為約10至15分鐘,及後在X體外射精,被告人沒有使用安全套。

6.2020年10月17日被告人被捕,於錄影會面中承認以上3次在X同意下和X發生性行為。

求情及判刑

7.被告人於2003年8月出生,現年18歲。案發時約15至16歲,被告人和X是情侶關係。

8.被告人出生於一小康家庭,現和父親、繼母及繼母所生的妹妹同住。被告人於中一便輟學,其後曾任職於機場貨運大樓。自2021年6月起便在一飲料食品供應商任職運輸,月入約港幣12,000元。

9.被告人過往只有一項刑事毁壞紀錄。和本案不相同。

10.辯方正確指出本案嚴重之處實為受害人之年紀,法庭有責任保護幼童免得他們受傷害。

11.另一方面,辯方亦提出數項元素於判刑時應加以考慮。被告人和受害人之年紀差別不是太大,受害人約12歲半,而被告人則為15至16歲,兩人亦為情侶關係,案中亦不涉及操縱玩弄受害人說法。

12.本席同意兩人之年紀及關係亦為重要,考慮到被告人案發及現時之年紀。本席故先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及青少年罪犯委員會報告以作考慮。值得一提是辯方亦陳詞指法庭可考慮感化,但本席認為感化令之判罰過輕亦未能反映案件之嚴重性,即使被告人是年輕,始終本案是涉及13歲以下之受害人。

13.本席不打算重覆所有報告之內容。明顯地,本席亦如委員會般,對被告人之背景更有深入之了解。

14.所有報告,均認為被告人是合適的,而青少年罪犯委員會之建議為勞教中心。

15.本席相信,青少年罪犯委員會是由各專業人員而組成,他們亦對少年罪犯有專業之評估,怎麼是對被告人最好的選擇定當有他們專業的原因。

16.再者,勞教中心亦以更生為責任,這判罰考慮到辯方所指之求情因素,亦和控罪之罪責相符。本席認同委員會之建議,本席採納其建議,就被告人會對所有控罪,均判處勞教中心。

( 李志豪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