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家豪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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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被告人承認控罪三「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第二被告人承認控罪一和控罪二,也是「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判刑前,本席分别索取了第一被告人的感化官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更生中心報告、勞教中心報告及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報告,第二被告人的感化官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勞教中心報告、教導所報告及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報告。

Cites 6 cases

Case No.DCCC 630/2022[2023] HKDC 25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9 Mar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30/2022

[2023] HKDC 25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63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家豪 (第一被告人)
  梁家明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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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日期:  2023年3月9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羅麗明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潘定邦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黃張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莊春生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葉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1] 至 [3] 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3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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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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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第一被告人承認控罪三「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第二被告人承認控罪一和控罪二,也是「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判刑前,本席分别索取了第一被告人的感化官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更生中心報告、勞教中心報告及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報告,第二被告人的感化官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勞教中心報告、教導所報告及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報告。

承認事實

2.X及Y同於2009年2月24日出生。

3.2022年約1月,12歲的X(Y的姊姊)經Instagram結識16歲的第一被告人(第二被告人的弟弟),兩人成為男女朋友。X將出生年份告訴第一被告人。

4.X其後介紹孿生妹妺(12歲的Y)給17歲的第二被告人(第一被告人的哥哥)認識。Y與第二被告人成為男女朋友。Y在WhatsApp告訴第二被告人她年紀12歲。

5.2022年2月16日,X與Y離家與第二被告人見面。他們前往新界元朗大樹下東路崇山新村內的鐵皮屋。鐵皮屋內的客廳有一張沙發床,睡房有一張雙人床。約18:30時,第一被告人下班回來。X與Y在鐵皮屋與第一及第二被告人過夜。

6.同日,X及Y的父母向警方報告二人失蹤。

7.2022年2月16日晚上,第二被告人與Y第一次性交。當時兩人躺在睡房的床上,第二被告人開始吻Y,並爬到Y身上。Y意會到第二被告人要求性交。第二被告人把手指插入Y的陰道內移動,然後把陰莖插入Y的陰道,有使用安全套。

8.2022年2月17日上午,第二被告人再次要求性交。第二被告人把手指插入Y的陰道內移動,然後與Y第二次性交。

9.另外,2022年2月17日,第一被告人叫X在鐵皮屋的沙發床上與他性交。第一被告人把陰莖插入X的陰道,但沒有移動,有使用安全套。

10.2022年2月19日,X與Y返回母親住所,事件報警處理。X及Y向警務人員披露,二人在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2月18日期間在涉案鐵皮屋過夜,當時X與第一被告人發生性行為,Y則與第二被告人發生性行為。

拘捕及警誡

11.2022年3月1日,第一及第二被告人被拘捕,罪名是「與年齡在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第一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在崇山新村的住所內與較年長的姊姊X性交。第二被告人表示約上述兩姊妹出來,並兩次與Y性交,即2022年2月16日晚上及2022年2月17日上午。

12.案發時,第一被告人於2022年2月17日與12歲的X非法性交一次。

13.案發時,第二被告人與12歲的Y非法性交兩次,即分別在2022年2月16日及2022年2月17日。

被告人的背景及減刑陳詞

14.第一被告人現年17歲(案發時16歲),初犯(但因另一宗案件被還押),教育程度至中一,曾兼職倉務員、裝修學徒等工作。第一被告人的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中的評估可算是一般。根據少年罪犯委員會評估報告,第一被告人來自一個單親家庭,擁有撫養權的父親有酗酒及體罰的習慣,兄弟姊妹的成長並不理想。第一被告人在中二期間輟學,沒有固定工作,和比他年長的第二被告哥哥游手好閑,曾經和不同的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雖然第一被告人知道他們的行為是違反法例,但對於潛在風險及對女事主的傷害欠缺反省。加上第一被告人仍然有另一宗類似案件等候處理,所以委員會建議第一被告人接受勞教中心的訓練(根據報告更生中心也適合)。

15.潘大律師在減刑陳詞有以下重點:第一,第一被告人及早認罪,有悔意。第二,第一被告人在案發時和X的年齡差距約3年。第三,根據X的會面記錄,事件沒有對X造成不良影響。此外,根據案情,第一被告人有戴避孕套。第四,辯方援引案例,主張以感化令處理被告人,但理解更生、勞教中心皆適合。

16.第二被告人現年18歲(案發時17歲),2022年5月因與16歲以下少女發生性行為而被判入戒毒所,第二被告人教育程度至中一,曾從事運輸工作。

17.第二被告人的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評估也是一般。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報告對第二被告人的背景描述和第一被告人相若,不同之處是第二被告人曾經有吸食毒品習慣,並且有和本案類似的刑事紀錄,對上一次的刑罰更是被判入戒毒所,並承認曾經在他的弟弟即第一被告人面前吸食毒品,鑒於第二被告人有欠守法意識,委員會建議第二被告人進入教導所。

18.莊大律師在減刑陳詞有以下重點:第一,第二被告人及早認罪,有悔意。第二,第二被告人在案發時和Y的年齡差距約4年。第三,根據Y的會面記錄,事件沒有對Y造成不良影響。此外,根據案情,第二被告人有戴避孕套。第四,辯方援引案例,主張以感化令處理被告人。

量刑

19.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所承認的控罪均沒有量刑的指引,但是控罪性質嚴重,就本案控罪而言,涉及幼童的性罪行,法庭需顧及一般的量刑原則包括阻嚇性、表明社會對此類罪行的不齒、安撫受害人和其家人及朋友的痛苦。下一部分的討論點是被告人的罪責。

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20.上述控罪的最高刑罰是終生監禁。

21.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 CACC 386/2011一案判決理由書第8及9段(也可參閱李漢華甄梓豪一案判決理由書第43段)有以下論述:

「量刑原則

8. 上訴法庭在多宗近期的案件中重申法庭必須保護無辜及容易信賴別人的兒童,避免這些易受傷害的人士被人性侵犯,以致身體及精神受到創傷。在涉及性侵犯兒童的案件中法庭有需要採用具阻嚇性的刑期來防止其他人士干犯這類罪行。這些具阻嚇性的刑期是表達公眾對這些罪行的厭惡及為受害者及其家人伸冤。

9. 上訴法庭指出法庭在處理性侵犯兒童罪行時就量刑所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

(1) 被告人與受害人的年紀差異;

(2) 被告人與受害人的關係。被告人是否利用自己的地位干犯罪行及案件是否存在破壞信任的成份;

(3) 被告人有否利用恐嚇、利誘的手段來令受害人就範;

(4) 犯罪的次數及時間;

(5) 被告人有否使用不適當及不必要的暴力來令受害人受傷、不適;

(6) 被告人在性侵犯受害人時有否採用安全措施來防止傳染性病給受害人或令受害人受孕;

(7) 受害人是否因被性侵犯而受到肉體或精神的創傷;

(8) 有關的罪行有否影響受害人的家庭;

(9) 被告人有否同時涉及其他不當的行為,例如邀請其他人士觀看其罪行或拍攝或錄影;

(10) 被告人是否精神不正常及患有戀童癖及其重犯的機會率。」

22.本案的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現年分别17及18歲(案發時16及17歲),X及Y同是2009年2月24日出生,案發期間12歲11個月。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分别和X及Y成為情侶。

23.於本案中,本席考慮了被告人的減刑陳詞包括第一,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承認控罪,免卻X及Y出庭作供,憶述經歷和尷尬。第二,第一及第二被告人與X及Y當時的年紀差異是約3至4年。案發時,女童X及Y是12歲11個月,臨近13歲,誠如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志翔CACC 427/2007一案所指,於量刑時,受害人和被告人的年紀,均需一併考慮。如受害人的年紀臨近13歲,刑罰應比年紀較少的受害人為輕(見判詞的第6段)。而被告人現所面對的控罪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但如控罪是與年齡不足16歲的人非法性交,最高刑罰是5年監禁。第二,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現年17及18歲,根據報告,他們亦非一名思想成熟的人。第三,沒有證供顯示被告人心理有問題,或女童X及Y患上創傷後遺症。

24.於量刑時,本席亦顧及本案的嚴重性。第一,女童X及Y只得12歲11個月,屬於需受保護和容易受傷的一類。雖則雙方是情侶關係,但這並不代表思想不成熟和甚至無知的女童X及Y不需要受保護。

25.本席參考了一宗上訴庭案例、3宗新近區域法院案例,對於本案的情節,會同樣以更生方向處理本案被告人。

26.律政司司長 訴 黃龍威 CAAR 5/2008,該案被告人在社區中心當義工,被控4項侵犯7歲及9歲的兒童,原審法官判被告人18個月感化,經覆核後,上訴庭認為改判他更生中心較為適合(3至9個月的羈留更生)。原因包括這能夠阻嚇青少年犯重蹈覆轍、改變青少年犯的不良思想及行為、教導青少年犯尊重法律及認識社會可接受的行為、培養青少年犯的人際關係及其他技能發展,及協助青少年犯於獲䆁後再次融入社會。

27.呂國浩[2018] HKDC 1102,判案日期為2018年8月15日,該案被告人承認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該被告人案發時年齡為18歲零11個月,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女事主則12歲零8個月,情侶關係。原審法官認為該案比黃龍威案的情節較輕微,也不涉及金錢交易,量刑基準約1年至1年半監禁,減去被告人認罪的扣減,及服刑期間行為良好等因素,最終的刑期約半年至9個月監禁,最終判該被告人進入更生中心。

2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TK [2021] HKDC 1151,判案日期為2021年9月24日,經審訊後,該案被告人兩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及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名成立。案發時被告人17歲,女童X在控罪一發生的時間臨近13歲,在控罪二發生的時間則超過13歲但在16歲以下,情侶關係,性交屬於自願。原審法官判刑前索取了勞教中心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因被告人體格不適宜進入勞教中心,原審法官認為社會服務令在該案的情節是合理和相稱的判刑。

2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泰政 [2022] HKDC 20,判案日期為2022年1月3日,該案被告承認3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案發時,被告人年齡臨近16歲,女事主年齡為12歲,和被告人是情侶關係。經考慮一系列報告,原審法官認為勞教中心和該案的控罪及被告人的罪責相符。因此,3項控罪以勞教中心處理。

30.除此之外,於量刑時,法庭除了考慮兩名被告人受罰的原則外,亦需要考慮協助被告人改過自新,尤其是以青少年罪犯為甚。

31.本席認為,如以被告人可能面對的監禁刑期相比,一段有規律的訓練和監管,對被告人改過自新是有幫助。如被告人得到家人的支持下,被告人是可以重投正軌,建立正確的價值觀念,而減低重犯的機會。法庭認為,這是合乎社會的利益。而歸根究底,被告人於犯罪時亦是一名心智未成熟的青年。

32.第一被告人雖然初犯,但仍面對一宗未完結的類似案件及因該案而被還押。因此,法庭考慮所有情況後,包括減刑陳詞及判刑前的報告,就著第一被告人所面對的控罪三,判處更生中心命令。

33.第二被告人刑責及罪責較重,不但有前科,悔而不改,也在上一宗案件的保釋期間犯罪,而且在本案兩天內干犯控罪一及二。因此,法庭考慮所有情況後,包括減刑陳詞及判刑前的報告,就著第二被告人所面對的兩項控罪,每項控罪均是勞教中心命令。雖然評估委員會建議第二被告人進入教導所,但是教導所的禁閉訓練期由1年至3年不等,離開院所後亦要接受最多3年的監管期,與假設本席可能就第二被告人判處的監禁刑期並不合乎比例(少於1年)。因此,本席維持勞教中心是合理和相稱的刑罰。

( 李慶年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