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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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即控罪3之管有危險藥物及控罪5之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及承認案情而被定罪。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DCCC 57/2018[2022] HKDC 3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Jan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7/2018

[2022] HKDC 3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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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景瑜(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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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
日期:  2022年1月7日
出席人士:  陳奕君小姐,為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樂雯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思行,周慧蘭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3]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5]  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without reasonable c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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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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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即控罪3之管有危險藥物及控罪5之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及承認案情而被定罪。

案情

控罪3

2.2017年8月9日下午5時30分左右,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正坐在一輛靜止之私家車上,位處在砵蘭街26號外。警方那時正在警車上巡邏,駛近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時,見他們神情迴避,便上前截查。

3.警方其後在附近之M1 Hotel,向第二被告人搜身並在她的內褲發現:—

(a)  一個載有0.19克固體的膠袋,其後政府化驗師證實為內含0.18克可卡因(“證物1”);

(b)  一個載有0.23克固體的膠袋,其後政府化驗師證實為內含0.22克可卡因(“證物2”),第二被告人及後便被拘捕。

控罪5

4.第二被告人於2018年2月8日在區域法院獲得保釋,並需於2018年6月21日出庭應訊,但第二被告人缺席聆訊。

5.第二被告人於2021年8月6日被尋獲並再度被拘捕。

求情及判刑

6.第二被告人現年37歲,於2019年離婚,但有兩名分別8及9歲之女兒,亦因為前夫經濟環境較佳,故兩名女兒由前夫照顧。雖則如此,第二被告人亦常往探望及和她們兩人擁有着深厚感情。

7.離婚前,第二被告人一直相夫教子,但於2015年發現前夫有外遇,因女兒還年幼,故才一直獨自默默忍受。另外,其前夫為知名之泰拳拳手,事情亦經傳媒報導,令她受到嚴重困擾。

8.第二被告人求情指她吸毒乃因婚姻問題,在思緒混亂下才買來自用,那0.4克可卡因實沒流出轉售之風險。沒有就不按法庭指定歸押,第二被告人稱因不捨得兩名女兒及害怕法律後果才沒自首,而第二被告人被截獲時並非正在離開香港。

9.判刑前,本席亦考慮到第二被告人過往之定罪紀錄,現可仍是毒品依賴者,故先索取戒毒所報告以作參考。

10.有關戒毒所報告之內容,不在此贅,但重點是第二被告人仍是毒品依賴者,及她於被捕後在其尿液中亦驗到可卡因之存在。

11.觀乎第二被告人過往的定罪紀錄及驗尿報告,明顯她仍是依賴毒品。再者,過往亦從不同途徑,如感化及緩刑,望第二被告人可改過自新,仍是徒然。當然,今天第二被告人堅持可自行解決問題,真心悔改,遠離毒品,但以她的往績,看來只是空談。

12.本席其中一個考慮便是更生,若她能戒除毒癮,無論對她本人、女兒甚至是社會也有利。

13.而就另一控罪,辯方求情指她沒意圖離開香港,是真是假也好,這亦非減刑理由。

14.辯方亦力陳,第二被告人已被扣押一段時間,將近5個月,望以監禁替代,好讓第二被告人可儘快回到社會重新做人及照顧家人。

15.首先,可讓第二被告人戒掉毒癮亦為重要的一個環節,考慮到第二被告人之背景及報告之建議,本席認為更生更為重要。

16.當然,本席並沒忽略第二被告人已被還押數個月,但這亦只怪她是由自取,不依時歸押。再者,她被扣押之時間亦非十分長。兩項控罪亦非輕微,觀乎毒品之性質及份量,亦考慮到第二被告人並不是在車上向案中另一人購買,換言之,她帶着毒品和朋友見面,在街上走動。其流出之風險,並不低。第二被告人亦一直刻意逃避警方之拘捕,不時轉換酒店,這亦可見第二被告人從沒自首之意。即使監禁刑罰,亦非短期。即使第二被告人已被扣押數月,再判處戒毒所亦非不合比例,故考慮了所有因素,兩項控罪均判處戒毒所令,定罪亦需記錄。

( 李志豪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