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偉強 對 曾錦瑩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MP 236/2020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February 2022.
1. 答辯人就土地審裁處成員吳紹林 (「 審裁處 」) 於2020年10月8日頒令她須支付申請人欠租共25,500元,於2020年12月10日以傳票向本庭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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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236/2020 [2022] HKCA 1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20年第236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土地審裁處申請編號LDPD 2020年第840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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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簡介 1.答辯人就土地審裁處成員吳紹林 (「審裁處」) 於2020年10月8日頒令她須支付申請人欠租共25,500元,於2020年12月10日以傳票向本庭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2.本庭考慮相關文件及陳述後,認為適宜根據《高等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4A章) 第59號命令第2A(5)(a)條規則,不經聆訊而只基於書面陳述裁定答辯人的申請。 案件背景 3.申請人為荃灣國瑞路海壩新村49號地下 (「涉案處所」) 出租人。申請人將涉案處所租予答辯人,涉案租期由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每月租金為8,500元。 4.2020年6月30日,申請人向審裁處申請收回涉案處所的管有並追收租金,理由是答辯人未繳付自2020年1月1日起的租金。 5.2020年8月17日聆訊後,並在雙方同意下,審裁處命令答辯人須於2020年9月14日或之前將涉案處所的空置管有權交還申請人,及支付由2020年4月1日至交回處所空置管有權為止的欠租 / 中間收益 (「8月17日命令」)。至於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欠租問題 (「欠租問題」),審裁處排期至2020年10月8日進行審訊。 6.2020年9月15日,答辯人發現申請人並非涉案處所註冊業權人,故向審裁處就8月17日命令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7.2020年10月8日,審裁處拒絕就8月17日命令給予答辯人逾期上訴許可,指有關命令在雙方同意下作出,而且租客佔用權來自出租人,法律上不可挑戰出租人身分。同日,審裁處繼而就欠租問題進行審訊。 8.審訊中,申請人作供指,答辯人自2019年9月開始拖欠租金。之後四次交租分別是2019年12月、2020年2月、2020年3月及2020年5月。申請人呈上租單存根,指相關欠租月份為2019年9月至12月共4個月,故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仍然欠租。 9.答辯人傳召丈夫曾先生為證人。曾先生採納其證人陳述書及補充證人陳述書,並呈上鈔票照片及銀行戶口紀錄,指租金曾以現金放入申請人信箱支付。曾先生質疑申請人所發收據有所遺漏,並指收據上租金月份錯誤。曾先生表示,雖然對收據有懷疑,但追問不果,只以便條向對方提出,如無法如期交租,可以按金代替[1]。 10.答辯人同樣採納自己的證人陳述書及補充證人陳述書,並無其他補充。但兩份陳述書內容有關申請人並非註冊業權人及答辯人遷出涉案處所後的通訊資料,與2020年1月至3月租金無關。答辯人指會以丈夫曾先生證供證明已支付2020年1月至3月租金[2]。 11.審裁處接納申請人證供,裁定答辯人仍欠交2020年1月至3月租金共25,500元 (「欠租判決」)。審裁處指[3]:
12.2020年10月27日,答辯人申請覆核欠租判決,並提供進一步證據。2020年10月30日,申請人回應及反對覆核申請。2020年11月2日,審裁處決定不作覆核。 答辯人向審裁處申請上訴許可 13.2020年11月12日,答辯人向審裁處申請逾期上訴許可,擬就欠租判決提出上訴。2020年11月27日,審裁處進行聆訊。 14.聆訊中,答辯人重覆2020年10月27日覆核申請的理據及證據,當中包括進一步銀行戶口紀錄,並首次提出2020年2月兩次以現金交租 (分別於2020年2月10日及27至28日),又再於2020年3月15日以現金交租,而申請人沒有發出收據。答辯人及丈夫追問申請人或其太太亦不果。 15.審裁處拒絕就欠租判決給予答辯人逾期上訴許可。審裁處指答辯人申請逾期,但逾期時間短,故並非主要考慮因素。審裁處表示欠租判決是事實裁決,並指答辯人未能指出欠租判決涉及法律或程序錯誤[4]:
本申請 16.2020年12月10日,答辯人以傳票向本庭再申請逾期上訴許可。其上訴理據載於2020年12月10日的陳述書及2021年5月14日的上訴理由擬本[5],當中包括重覆2020年10月27日覆核申請內容,可歸納如下:
討論 17.案例訂明法庭一般須考慮下列因素來決定是否延展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的時間:(一) 延誤的時間;(二) 延誤的理由;(三) 上訴理由是否具有合理成功機會;和 (四) 批予延展送遞上訴通知書時間,對方的利益是否因此受損[6]。 18.申請人2020年11月12日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逾期7天。審裁處正確指出逾期時間短,並非主要考慮因素。故須考慮答辯人的上訴理據,以評核是否具有合理成功機會。 (1) 一位合理、妥為顧及考慮因素的法官可能達致的結論 19.答辯人2020年7月10日反對申請通知書中,除指出申請人所發收據日期不符,及多番查詢對賬不果外,並沒有明確指出何時支付2020年1月至3月租金。如上述,2020年10月8日審訊中,她的證供亦與支付租金無關。答辯人丈夫2020年9月15日的證人陳述書,只表示甚少與申請人直接聯絡,而主要與其太太聯絡。其2020年9月30日補充證人陳述書,除指出申請人所發收據有遺漏外 (包括2020年2月27至28日以現金支付租金但沒獲發收據),仍沒有明確指出何時支付2020年1月至3月的租金。 20.2020年10月8日審訊當日,審裁處席前沒有明確證據證實2020年1月至3月的租金是如何及何時支付,加上答辯人丈夫作供時同意銀行提款紀錄不能證實支付租金,亦承認雖然認為申請人所發收據上租金月份有錯,但沒有確實跟進。在這情況下,審裁處接納申請人證供,本庭認為是一位合理、妥為顧及考慮因素的法官可以達致的結論,並無不妥。 (2) 2020年2月及3月交租情況 21.審訊完結後,答辯人申請覆核欠租判決,並提供進一步證據。當中答辯人首次提出2020年2月兩次以現金交租,再於2020年3月15日以現金交租,而申請人沒有發出收據。答辯人又批評申請人2020年2月15日發出的收據,與其證人陳述書中指於當月月尾收到現金不符。審裁處決定不作覆核後,答辯人以同樣理由向本庭再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22.根據《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2)條,就審裁處的判決,任何一方可以判決在法律論點上有錯誤為理由,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但答辯人所提出的事項,包括對申請人證供的批評,不涉及法律論點,而且在審訊中沒有明確提出,其實是重新就爭議事實作出爭辯,並不符上訴所須條件。 (3) 要求對賬未被接受 23.即使答辯人審訊前要求對賬不果,這並不構成審訊程序不公,因她仍可於審訊中提出證據證明已支付涉案租金。 (4) 傳召證人、覆核申請 24.尋找及傳召所需證人,是答辯人要自行決定及處理的事項。而且,答辯人反對申請通知書其實並沒有如答辯人所指要求傳召申請人太太。答辯人丈夫的證人陳述書亦只是表述主要與申請人太太聯絡,但不知道其真實身份及姓名,同樣沒有要求傳召申請人太太。 25.雖然審裁處決定不作覆核,但從2020年11月27日聆訊謄本可見,審裁處已考慮了覆核申請內容後才於2020年11月2日作出不作覆核決定。 (5) 沒有即場提交反駁證據 26.在審訊中提交證據反駁對方,是答辯人要處理的事項。審裁處2020年11月27日聆訊中指答辯人沒有提交反駁證據,並無不當。 (6) 答辯人丈夫於庭外等候 27.從法庭的數碼錄音謄本可見,在2020年10月8日審訊的當天,審裁處首先處理了答辯人就8月17日命令上訴許可申請,跟著處理申請人的申索。首先申請人作供及接受盤問,跟著答辯人的丈夫作供及接受訪問,最後答辯人作供及接受盤問。無論如何,為避免證人證供受不當影響,即使審訊當日答辯人丈夫作供前被要求於庭外等候,並無不當。 (7) 答辯人案例 28.答辯人援引LDPD 114/2020一案,案情與本案截然不同,無助處理本案。 (8) 沒有盤問申請人、要求讀出覆核理據、不容許丈夫直接陳詞、阻止申請人釐清事實 29.從2020年10月8日審訊謄本可見,申請人主問完畢後,審裁處詢問答辯人是否有問題向申請人提問,答辯人表示沒有[7],當中並無任何法律或程序錯誤。 30.2020年11月27日聆訊中審裁處要求答辯人讀出其覆核理據,從謄本可見是要準確理解其陳詞[8],並無不當。致於審裁處批評覆核理據的文筆[9],不足以作為批准上訴許可的理由。 31.在答辯人出席聆訊下,審裁處不容許其丈夫直接陳詞 [10],並無不當。 32.答辯人所指審裁處阻止申請人釐清有關事實,從謄本可見,其實是向申請人解釋當日聆訊並非重審,並無不當。 處置 33.本庭認為欠租判決不涉及法律或程序錯誤。本庭不認為答辯人的上訴有任何勝訴機會,也看不到有任何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批准上訴許可。本庭拒絕給予答辯人上訴許可,撤銷其2020年12月10日的傳票。答辯人亦須向申請人支付訟費。基於申請人及答辯人在是次申請中並沒有律師代表及申請人只是要求港幣一百元之訟費,本庭現經過簡易程序評定申請人的訟費為港幣一百元正。 34.由於答辯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完全缺乏理據,故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規則,本庭命令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在各方之間的口頭聆訊中重新考慮當前的裁決。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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