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光安 對 悠然山莊業主立案法團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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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1 case

Case No.LDBM 97/2019
Court
Lands Tribun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LDBM 97/2019

([2022] HKLdT 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19年第97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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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阮光安 申請人
   
  悠然山莊業主立案法團 第一答辯人
  信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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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土地審裁處法官黃一鳴
審訊日期﹕ 2021年8月3至4日、9月8至10日、及10月19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2022年3月1日
勘誤日期﹕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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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 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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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謹通知,就2022年3月1日頒下之判案書作出以下更正:-

第12頁第33段表格第1行﹕“車位” 應為 “單位”。

第13頁第33段表格第3行﹕“11 PE 5F” 應為 “11座5F”。

第14頁第37段第3行﹕“争扣” 應為 “爭拗”。

第16頁第47段第1行﹕ “禁止令” 應為 “禁制令”。

第21頁第73段第4行﹕ “由法團而業主” 應為 “由法團代業主”。

第24頁第89段表格第1行﹕“車位” 應為 “單位”。

第26頁第96段第4行﹕ “勘人草地” 應為 “嵌入草地”。

第29頁第106段(2)第1行﹕ “得到批准為” 應為 “得到批准後”。

第30頁第106段(4)第4行﹕ “不合理影喻” 應為 “不合理影響”。

第33頁第113段引文第2行﹕ “stablished” 應為 “established”。

  梁嘉頴
  黃一鳴法官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