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敏怡小姐 對 醫院管理局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474/2020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March 2022.
1. 2020年8月5日,何展鵬聆案官剔除范女士的原訴傳票及撤銷范女士針對被告人的申索和訴訟,理由是她的原訴傳票和其非宗教式誓詞並沒有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屬於瑣屑無聊或無理纏繞,及屬於濫用高等法院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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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474/2020 [2022] HKCA3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編號2020年第474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9年第149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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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20年8月5日,何展鵬聆案官剔除范女士的原訴傳票及撤銷范女士針對被告人的申索和訴訟,理由是她的原訴傳票和其非宗教式誓詞並沒有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屬於瑣屑無聊或無理纏繞,及屬於濫用高等法院的法律程序。 2.范女士不服何聆案官的判決,向原訟法庭法官上訴。2020年9月9日,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廖文健駁回范女士的上訴。 3.范女士不服廖法官的判決,藉日期為2020年9月15日的上訴通知書,向上訴法庭針對廖法官於2020年9月9日作出的命令,提出上訴。 4.2021年11月24日,本庭(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朱芬齡及周家明)頒佈判案書,駁回范女士提出的上訴。詳細理由載於判案書,這裡不會複述。 5.范女士擬就本庭的判決,上訴至終審法院。2021年12月3日,她提交了一份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上訴許可。 6.法庭以書面形式處理范女士上訴許可申請。 7.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申請必須符合《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的要求,即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有其他理由,令至案件應提交至終審法院受理。 8.范女士的動議通知書, 2021年12月3日的非宗教式誓詞及2021年12月10日的書面陳詞, 只是重覆范女士的案情及論據。范女士未能指出本庭2021年11月24日的判案書具體有何錯誤。本庭認為范女士擬提出的上訴並沒有合理爭辯之處。 9.考慮過范女士提出動議通知書的內容,非宗教式誓詞及陳詞後,本庭看不到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議題,亦看不到有任何其他理由要把案件提交至終審法院受理。范女士擬提的上訴不符合法例的要求,所以本庭駁回上訴許可的申請、撤銷提出動議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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