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敏怡小姐 對 醫院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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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年8月5日,何展鵬聆案官剔除范女士的原訴傳票及撤銷范女士針對被告人的申索和訴訟,理由是她的原訴傳票和其非宗教式誓詞並沒有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屬於瑣屑無聊或無理纏繞,及屬於濫用高等法院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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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474/2020 [2021] HKCA 17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編號2020年第474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9年第149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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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引言 1.2020年8月5日,何展鵬聆案官剔除范女士的原訴傳票及撤銷范女士針對被告人的申索和訴訟,理由是她的原訴傳票和其非宗教式誓詞並沒有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屬於瑣屑無聊或無理纏繞,及屬於濫用高等法院的法律程序。 2.范女士不服何聆案官的判決,向原訟法庭法官上訴。2020年9月9日,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廖文健駁回范女士的上訴。 3.范女士不服廖法官的判決,藉日期為2020年9月15日的上訴通知書,向本庭針對廖法官於2020年9月9日作出的命令,提出上訴。上訴原本排期在2021年11月10日聆訊。2021年9月20日,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經考慮雙方的來信後作出指示,批准以書面方式處理范女士的上訴。 背景事實 4.2019年9月18日,范女士以原訴傳票的方式向醫院管理局 (下稱「醫管局」) 提出賠償申索 (HCMP 1495/2019)。范女士作出以下的指控:(1) 在2003、2004及2005年,醫管局的多間醫院和部門誤診范女士患有躁狂抑鬱症,強制她留院,對她施以不當的治療和使用不合適的藥物,對她造成身體及精神損害。(2) 醫管局的醫護人員,對范女士作出企圖謀殺、襲擊、禁錮、虐待、誹謗、歧視、蓄意傷害她的身體,並且詐騙她。(3) 醫管局的醫護人員中,有人向范女士作出性騷擾。 5.范女士聲稱這些事情確實發生了,並且醫管局要為這些事情負責,支付賠償予范女士。范女士追討的賠償金額,起初是港幣50億元,范女士其後多次更改索償金額,至今為止調高至港幣58億17萬6千元。 6.2019年11月15日,醫管局發出傳票,申請剔除范女士的申索及存檔的誓詞,以及撤銷案件,理由是范女士的申索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屬於瑣屑無聊和無理纏繞、或者濫用法院的法律程序;再者,范女士是在《時效條例》(下稱「該條例」) 規定的訴訟時效屆滿後才開展訴訟,按照該條例的規定,范女士不得提出她的申索。 7.2020年8月5日,醫管局傳票的申請於何展鵬聆案官席前舉行了聆訊,何聆案官批准了醫管局的申請,頒令剔除范女士的的原訴傳票及撤銷范女士針對醫管局的申索和訴訟。 8.2020年8月12日,范女士不服何聆案官的判決,提出上訴。 9.2020年9月9日,廖法官作出命令駁回范女士的上訴。廖法官認為范女士的申索,屬於瑣屑無聊和無理纏繞,理由如下 (見廖法官於2020年9月9日頒下的判決書第9段):
10.此外,廖法官認為,范女士針對醫管局有關人身傷害的申索,超越了該條例規定的時效才開展,按照該條例的規定,范女士的申索是不得提出的。廖法官的分析如下 (見廖法官於2020年9月9日頒下的判決書第10段):
11.范女士於2020年9月15日存檔了上訴通知書,提出了針對廖法官於2020年9月9日頒下的判決書的上訴。簡言之,范女士作出以下的上訴理據:(1) 醫管局誤診她患有躁狂抑鬱症,她服的藥物的副作用對她嚴重影響日常生活。(2) 醫管局超越傳票答辯期,所有答辯無效,並沒有資格剔除她的原訴傳票,惡意延誤2019年11月22日聆訊判決,原告自動勝訴。(3) 何解「瑣屑無聊」,「沒證據」,「沒有勝訴機會」?(4) 醫管局「忽略了重點」,「錯漏百出」,浪費范女士的時間。 討論 12.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1)(b)條規則,法庭可在法律程序的任何階段,主動或應申請而基於任何有關訴訟的狀書或任何令狀的註明,或任何狀書或該註明上的任何東西屬於惡意中傷、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命令剔除或修訂該狀書、註明或東西,並可命令擱置或撤銷有關訴訟。就剔除申索及撤銷訴訟的法律原則,見《2022年香港民事訴訟程序》第一冊第18/19/4段。 13.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在張朝喜 對 華潤集團有限公司 [2018] HKCFI 2602一案,第15及16段,就有關瑣屑無聊和無理纏繞,有以下的說明:
14.范女士在上訴通知書中提出的各個論點,並不是有效的上訴理由。范女士在2021年8月16日及2021年10月8日的書面陳詞,只是重覆她對案件案情的看法及 / 或已不被廖法官接納的論點,但她未能具體指出廖法官的判決有何錯誤。在秦錦釗 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18] HKCA 167一案,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當時官階) 在第8段指出:
15.本庭在考慮過范女士提交的上訴通知書,誓詞及證據及雙方的書面陳詞後,同意廖法官的裁定,即范女士的申索屬於瑣屑無聊和無理纏繞。同時,她對於訴訟時效已過的問題亦未有提出合理解釋。范女士針對醫管局有關人身傷害的申索,是不得提出的。 處置 16.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范女士就廖法官於2021年9月9日作出的命令而提出的上訴,並駁回日期為2021年9月15日的上訴通知書,她須向醫管局支付訟費。 17.本庭已考慮過醫管局的訟費陳述書 (日期為2021年10月25日),及范女士回應該訟費陳述書的反對陳述書 (日期為2021年10月28日)。本庭按簡易程序評估醫管局的訟費為港幣100,000元。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肯尼狄律師行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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