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協力建業有限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259/202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March 2022.
1. 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張傳票指控成立。傳票告發內容指稱上訴人在2019年9月26日上午10時16分,身為建築地盤的獲委任承建商,而在該地盤發現有蚊蟲滋生,違反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27(3)及150條。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1 case
|
HCMA 259/2020 [2022] HKCFI 75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2020年第259宗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9年第19828宗)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訟費判決書 1.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張傳票指控成立。傳票告發內容指稱上訴人在2019年9月26日上午10時16分,身為建築地盤的獲委任承建商,而在該地盤發現有蚊蟲滋生,違反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27(3)及150條。 案情撮述 2.食物環境衛生署職員在案發日於涉案處所進行突擊蚊患檢查,在一道興建中的天橋旁邊花槽内發現約2厘米深積水。職員從積水中搜集到兩樽蚊幼蟲樣本,經專家檢驗後發現六隻活蚊幼蟲。上訴人因而根據有關條例被檢控。 3.在裁判法院審訊中及上訴聆訊中,控辯雙方均接受上訴人可以依賴普通法下的免責辯護,即若上訴人可以在相對可能性的舉證標準下證明他們在案發時真誠並合理地相信當時在位的防蚊措施及制度所帶來的可能後果就是地盤沒有任何蚊幼蟲或蚊蛹,則上訴人就可以依賴這信念為免責辯護理據。 4.上訴人如下撮述當時的在位防蚊措施及制度:
5.本席在假設控辯雙方有關上訴人可以依賴「真誠並合理地相信」為辯護理據這看法是正確的基礎上,裁定以上措施和制度足以讓上訴人在相對可能性的舉證準則下證明當時公司真誠及合理地相信他們所作的一切已經可以足夠令他們不干犯第27(3)款罪行,裁定上訴得直。 6.上訴人在本席頒下判案書後作出原審及上訴訟費申請。答辯人不反對上訴人有關上訴本身的訟費申請,只反對原審訟費的申請。雙方同意可以書面形式處理本訟費申請。 討論 7.上訴人依賴黃崇厚法官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古家鎮 [2022] HKCFI 12 ;HCMA 398/2020一案中對訟費處理的判決理由。 8.該案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違反遊戲機中心牌照條件」罪罪名不成立後申請訟費被裁判官拒絕,提出上訴。 9.黃法官如下撮述該案裁判官拒絕訟費申請的理由:
10.黃法官然後如下撮述行之已久及適用於我們本案的相關法律原則:
11.黃法官不同意裁判官有關「有違規的情況便可裁斷上訴人自招嫌疑」這裁斷,並作出以下觀察:
12.對於該案上訴人在調查階段行使緘默權對訟費判決的影響方面,黃法官在考慮不同案例後首先確定被控人於調查階段行使緘默權可以是在考慮訟費時顧及的因素這基本原則。但是黃法官強調緘默權是重要權利,在考慮訟費這議題時必須重視。 13.基於該案中警方一直知道不少辯方提出的證據,而涉案遊戲機已經被警方撿取,可以隨時檢查,黃法官在必須充分認定上訴人緘默權重要性這大前提之下,裁定裁判官在該案整體情況下基於上訴人行使緘默權而裁定他自招嫌疑或有誤導控方之效這判斷並不穩妥。 14.在我們本案中,答辯人說法是上訴人審訊前行為有以下三個自招嫌疑之處,要求本席就原審訟費不作命令:
15.代表上訴人的謝大律師認為黃法官在古家鎮案中有關上訴人是否自招嫌疑的裁斷同樣適用於本案。指出上訴人上訴得直基礎是他們真誠並合理地相信在公司當時既有措施和制度下涉案地盤沒有蚊幼蟲滋生,因此,若單單基於地盤事實上有蚊幼蟲而裁定公司自招嫌疑就會與無罪判定相違背。 16.本席同意。 17.上訴人沒有同類定罪紀錄,在案發期間一直嘗試謹守法例要求,路政署(涉案地盤業主)曾經評價上訴人的防蚊措施良好,及食環署在之前12次巡查中都沒有發現防蚊措施有問題。雖然公司措施及制度可以更臻完美,但已經達至食環署基本要求。在接受了公司可以依賴真誠並合理地相信這免責辯護後,一如黃法官的裁斷,若單單因在地盤找到蚊幼蟲就裁定他們自招嫌疑實在於理不合。 18.有關上訴人沒有在調查階段或審訊前透露他們的普通法辯解方面,本席看法是,若答辯方接受了上訴人可以依賴「真誠並合理地相信」這答辯理據,則他們必定可以預見上訴公司必定會需要交代案發時在位的措施和制度,而這些事項均有書面紀錄,若有需要,負責調查的人員可以作出有關查詢。然而,根據上訴人指出,控方證人1調查人員無論在現場或期後調查中均沒有向上訴人查詢他們的防蚊措施或制度。 19.調查人員對上訴人措施和制度的不聞不問反映出對他們而言整個案件的唯一重點是在地盤找到孑孓。明顯地,調查人員認為既然找到了蚊幼蟲,上訴人就已經干犯了相關條例,上訴人的制度和措施對定罪無關重要,因此沒有作出任何進一步調查。 20.若調查人員認定有孑孓等同於有罪,則即使假設他們獲上訴人告知他們的防蚊制度和措施,調查人員也不會認為控方案情會因而被削弱。 21.本席認為上訴人沒有主動披露防蚊制度與措施這行為沒有影響控方對其案件強弱的估計。 22.基於以上分析,並同時考慮到上訴人擁有保持緘默的權利後,本席認為上訴人沒有在審訊前主動披露所有措施和制度不應被視為自招嫌疑。 23.有關上訴人不主動向控方披露上訴人所保存的公司多年來針對涉案條例以及政府相關指引的措施的紀錄導致控方錯估控方案件強弱程度這說法,本席首先認為上訴人如何準備面對檢控對控方認為他們針對上訴人的案件是強是弱根本沒有任何關係。 24.此外,在調查人員沒有在任何調查階段要求上訴人公司交出有關防蚊制度和措施的資料,及被控公司擁有保持緘默權這兩個大前提之下,上訴人不主動將所有對他們答辯有利的資料向控方和盤托出這做法,本席裁定在本案的情況下,上訴人不應被視作為自招嫌疑的舉動。 結論 25.上訴人沒有在原審中自招嫌疑,因此必須裁定上訴人應得原審訟費。 命令 26.上訴人獲頒原審和上訴訟費,若雙方不能就數額達至共識,交由聆案官評定。
上訴人: 由黃萃群律師行轉聘謝崇彬大律師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程皓先生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A 25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