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惠芳及另一人 對 周志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526/202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March 2022.
1. 2021年11月24日, 周麗珍女士存檔上訴通知書,以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余啟肇在2016年1月22日於 HCAP 20/2013作出的判決提出上訴。
Cites 2 cases
|
CACV 526/2021 [2022] HKCA 4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21年第526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遺囑認證訴訟案件2013年第20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引言 1.2021年11月24日, 周麗珍女士存檔上訴通知書,以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余啟肇在2016年1月22日於 HCAP 20/2013作出的判決提出上訴。 2.2021年12月2日,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何志賢給周麗珍女士指示,指出由於她並非高等法院原訟法庭HCAP 20/2013一案的訴訟方, 她是沒有法律地位就余法官於2016年1月22日頒布的判案書提出上訴。因此, 周麗珍女士的上訴通知書應被即時撤銷。民事上訴司法常務發出指示, 周麗珍女士須於2021年12月22日或之前向法庭呈交書面陳詞以解釋為何上訴法庭不應撤銷她的上訴通知書。 除非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於收到周麗珍女士的書面陳後,認為有需要發出進一步指示,否則將會把該上訴通知書提交上訴法庭以書面方式處理。 3.2021年12月6日, 周麗珍女士呈交書面陳詞。 經考慮周麗珍女士存檔的陳詞後,本庭認為應不經口頭聆訊而以書面陳詞為基礎,處理周麗珍女士的上訴通知書。以下是本庭處理周麗珍女士的上訴通知書的判決。 背景事實 4.本案件涉及曾淑雲又名曾來嬌的遺產事宜。第一原告人周惠芳女士及第二原告人周秀珍女士是曾女士的女兒,被告人周志强先生是曾女士的兒子,也是兩名原告人的哥哥。周麗珍女士是曾女士的三女。 5.曾女士於2012年7月25日病逝。她生前於2011年6月10日訂立了涉案的遺囑(「2011年遺囑」)。 由於周先生在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發出知會備忘,羅雪梅聆案官在2013年9月19日命令原告人提出有爭議的遺囑認證程序。於是,原告人在2013年10月16日展開法律程序,申請法庭核准2011年遺囑。 6.周先生於2015年6月18日致函余法官,要求退出案件。在2015年6月29日進行的預審聆訊,周先生沒有出席。余法官不接受周先生在沒有正式申請下的情況下退出案件。 另一方面, 周麗珍女士出席了預審聆訊,並表示希望申請成為案件的被告人,參與案件審訊。余法官當天向她解釋,她必須要經過正式申請,才能加入案件。余法官並勸喻她尋求正式的法律意見, 小心行事。 7.在審訊的第一天,周志强先生向余法官確認他不爭議原告人的申索。 周麗珍女士堅持希望參與審訊,並表示她有一些與案件有關的文件,提供法庭考慮。余法官拒絕了周麗珍女士的要求。余法官不容許周麗珍女士在沒有正式的申請下在審訊的第一天加入, 否則會對原告人非常不公平。余法官也不參閱周麗珍女士希望提供的文件。 8.2016年1月22日, 余法官頒布判案書,裁定死者2011年遺囑着實沒有任何惹人懷疑的地方, 也沒有任何值得調查的事情。余法官判令原告勝訴, 裁定2011年遺囑符合法定要求, 是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 並且撤銷周先生在法庭遺產承辦處發出的知會備忘及命令周先生必須支付兩名原告人在本案中的訟費。 9.2021年11月24日, 周麗珍女士存檔上訴通知書, 就余法官於2016年1月22日的判決提出上訴。 討論 10.正如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指出,周麗珍女士不是本案的訴訟方, 沒有法律地位就余法官於2016年1月22日的判決提出上訴。她曾經要求加入案件參與聆訊, 但是她的要求被余法官拒絕。 她並沒有就余法官的決定提出上訴。 11.余法官於2016年1月22日作出判決,而周麗珍女士於2021年11月24日存檔上訴通知書之時,已經嚴重超逾了提出上訴的時限。 12.此外,本庭認為周麗珍女士並沒有合理的上訴理由。周麗珍女士於2021年12月2日的書面陳詞中, 只是提及她的案情用以挑戰余法官的事實裁決, 但沒有說明余法官的判案書有任何法律上的錯誤。 13.總括而言, 周麗珍女士沒有法律地位提出上訴, 也沒有合理的上訴理由。 處置 14.本庭撤銷周麗珍女士的上訴通知書。
周麗珍女士: 無律師代表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V 52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