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惠芳及另一人 對 周志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526/202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May 2022.
1. 2021年11月24日, 周麗珍女士存檔上訴通知書,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余啟肇在2016年1月22日於 HCAP 20/2013作出的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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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526/2021 [2022] HKCA 6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編號2021年第526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遺囑認證訴訟案件2013年第2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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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21年11月24日, 周麗珍女士存檔上訴通知書,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余啟肇在2016年1月22日於 HCAP 20/2013作出的判決提出上訴。 2.2022年3月21日,本庭(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及周家明)頒佈判案書,駁回周女士提出的上訴。詳細理由載於判案書,這裡不會複述。 3.周女士擬就本庭的判決,上訴至終審法院。2022年4月14日,她提交了一份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上訴許可。 4.本庭以書面形式處理周女士上訴許可申請。 5.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申請必須符合《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的要求,即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6.周女士的提出動議通知書並沒有列出其上訴理由。於周女士2021年5月3日的書面陳詞中, 周女士只是重覆她的案情及論據。周女士未能指出本庭2022年3月21日的判案書具體有何錯誤。本庭認為周女士擬提出的上訴並沒有合理爭辯之處。 7.考慮過周女士的提出動議通知書的內容及陳詞後,本庭看不到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議題,亦看不到有任何其他理由應把案件提交至終審法院裁決。周女士擬提的上訴不符合法例的要求,故此本庭駁回上訴許可的申請, 並撤銷提出動議通知書。
周麗珍女士: 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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