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GA 46/2020 on BabelCite. This LDGA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April 2022.
1. 本案件的四位上訴人,以大埔同發坊6/8號地下最南端的店舖 (下稱 “ 上訴處所”) 的[受託人] (Trustees) 提出上訴。根據他們的案情,他們是以受託人身份,代六鄉村民持有上訴處所 (六鄕包括涌尾村、涌背村、大滘村、橫嶺頭村、金竹排村及小滘村,本判決書稱 “ 六鄉”) 。在1997年6月28日前,上訴處所得享地租寬免。至1997年6月28日起,答辯人根據地租 (評估及徵收) 條例,向上訴處所收取以應課差餉租值3%計算的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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