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mpoa Garden Management Ltd 對 Cheung Yiu Kwong 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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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作為有關私人屋苑的管理公司,於2020 年針對屋苑多個單位業主,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聲稱欠交管理費差額和集資費。本法庭席前的申請,是其中兩案分別涉及的被告人所提出的。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SA 38/2021[2022] HKCFI 126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3 May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 38/2021 及 HCSA 39/2021
(一併聆訊)

[2022] HKCFI 1260

HCSA 38/20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21年第38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0年第5964號)

_________________

申索人  WHAMPOA GARDEN MANAGEMENT LIMITED  
   
第一被告人 CHEUNG YIU KWONG  
第二被告人 MA WAI BING  

_________________

HCSA 39/2021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1年第39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0年第10788號)

_________________

申索人   WHAMPOA GARDEN MANAGEMENT LIMITED  

被告人 CHAN CHUNG LEUNG  

_________________

(一併聆訊)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梁俊文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2年1月 13 日
判決書日期: 2022年5月3日

1.申索人作為有關私人屋苑的管理公司,於2020 年針對屋苑多個單位業主,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聲稱欠交管理費差額和集資費。本法庭席前的申請,是其中兩案分別涉及的被告人所提出的。

背景

2.因上述案件當中 26 宗所提的訴因和理據涉及相同事實情況,因此審裁處將之一併處理。這些案件包括SCTC 5964/2020 (「5964」) 案所涉單位的兩名業主被告人張先生和馬女士,以及SCTC 10788/2020 (「10788」) 案所涉單位的業主被告人陳先生。另外,張先生獲審裁處批准於這些案件聆訊中,同時代表包括 10788 案陳先生在內,合共19 宗案的被告人在聆訊中發言。

3.上述案件進展到審前覆核聆訊之際,申索人向審裁處提出,於展開訴訟後從各案被告人收到其後月份所繳交的款項,根據其計算機制會用以先抵償案中所追討相關時段的所指欠交款項,因此已不再存在所指欠款,並以此為理由向審裁處提交「中止訴訟通知書」,以中止上述各案訴訟。同日,暫委審裁官作出了相關命令,並命令各案被告人支付申索人訟費港幣 150 元。

4.其後,5964和10788 案被告人申請要求覆核上述命令。覆核申請的聆訊於2021 年9 月 9 日進行;當時5964案兩名被告人由張先生代表,而10788案被告人陳先生則自行出席處理聆訊。聆訊後,暫委審裁官於2021 年9 月 24 日頒令把原來作出的訟費命令,更改為不作訟費命令,原來判決其餘內容不變。至於覆核申請本身的訟費,暫委審裁官同樣不作命令。

5.5964和10788案的被告人對上述覆核結果感到不滿,於是透過2021 年11 月 1 日的申請書,向本法院申請許可,以針對上述暫委審裁官的命令提出上訴。

6.2021 年11 月 8 日,暫委審裁官頒下其書面判決理由,解釋上述其命令。

法律原則

7.《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SCTO」)第 28(1) 條規定,針對審裁處的上訴理由只可以涉及法律觀點或申索超越該處的司法管轄權。任何有關事實方面的裁斷,除非是審裁處明顯地犯錯,包括證據並不容許的,否則不會構成法律上的問題,上訴法庭也不會干預的。

8.另外,SCTO第 24(1) 條規定,審裁處有關訟費方面的決定屬於其酌情權。因此,除非審裁處在行使有關酌情權時,考慮了不相關的因素,或未有考慮相關的因素,從而達致任何合理審裁單位在相關情況下,都不會作出的決定,否則上訴法庭是不會干預的。

9.SCTO第 29(2)(ii) 條規定,獲許可提出的上訴,當中不得接納任何原審聆訊以外的新證據。

上訴理由

10.本庭席前兩案被告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和文件大致相同,大致上可歸納為下述投訴:

(1)  申索人根本沒有合法基礎向各案被告人追討所指欠交管理費和集資費差額,暫委審裁官沒有就被告人提出這方面的爭議作出裁斷;

(2)  兩案不作訟費命令;其他案件被告人同樣理應不需支付申索人的訟費。

投訴(1)

11.申索人在5964和10788 案追討的,是根據其2020年度相關月份的管理費和其他費用的金額計算其欠交的部份,就此兩案被告人提出抗辯,理由主要是指申索人沒有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BMO」) 的規定於2019年去制訂財政預算和處理部份業主提出的質詢,所以不能根據新訂的金額去收取管理費用。因此,各案業主也只根據舊有金額繳交管理費用,以及拒絕繳交其他費用,而申索人是沒有合法基礎去追討所指被告人欠交費用。就此,申索人也提交了反駁的證據。原來審裁處預期要審訊的,是雙方這方面的爭議,而審訊的結果,將決定申索人的追討是否得直和可否獲得所追討金額的裁決。

12.如上所述,申索人於審前覆核聆訊向審裁處表示,根據其機制計算已不再存在原來追討的欠款,所以中止訴訟。作為入稟追討的一方,申索人有權中止訴訟,餘下的只是訟費問題。「申索人中止申索通知書」有附註獲送達該通知的一方擬申請訟費,應在 14 天內向審裁處提出申請。不過,兩案中的通知書是申索人於審前覆核聆訊當天才存檔,而暫委審裁官即日已經作出了原來的訟費命令。

13.資料顯示被告人在覆核申請判決之前,皆透過致審裁處的書面陳述,表明要求申索人支付其案中訟費。5964 和 10788 案的被告人其後透過覆核申請成功地推翻了暫委審裁官當時作出的訟費命令,但未能達致其要求申索人支付兩案被告人的訟費。

14.暫委審裁官解釋了她的決定:

「6. ……本審裁處無權阻止申索人就各被告人個別時期的欠款提出申索,無權阻止申索人把各被告人繼續繳交的舊管理費金額應用在申索欠款上,也無權命令申索人把14/15改制的爭議向土地審裁處申請相關裁定。可是,如果身為專業管理人的申索人堅持繼續用無助解決問題的方法去處理爭議,本審裁處就有權把申索人的不理想行為反映在本審裁處作出的訟費命令。

……... 本席在衡量相對可能性後,認為申索人仍然在繼續造成啟動申索數月之後申索金額就會變成零的情況。

7. 如上所述,本審裁處不能命令申索人作出行為上的改變,卻有酌情權把法庭的不滿反映在訟費命令。本席會行使法庭酌情權,更改訟費命令為不作訟費命令。

8. 本席面前的證據,和本席聽到的被告人一方的證供和陳詞,大多與以上裁定無直接關係。為了協助各方有效地處理爭議,本席在以下就一些雙方爭議點作出評論。

9. 陳生不同意被告人毫無勝算的說法,即是說,陳生主張被告人在此案有著有效的抗辯理據。案件事由是屋苑管理費近年被調高後,被告人拒絕繳交加幅部份,就成了被告人欠交部份應繳管理費項的局面。嚴格地看,案件未經審訊就是沒有勝訴方。客觀地看,如果申索人符合法例規定的程序而調整管理費,被告人要藉質疑申索人賬目而抗辯成功並得到不用繳交欠付管理費餘款的結果,機會渺芒。本席檢視了申索人提交的證據,認為申索人就調整相關管理費而依法進行的程序,沒有可爭議之處。備受爭議的 14/15 改制,和調整管理費的程序無關。而無論有沒有備受爭議的 14/15 改制,屋苑經申索人也可按程序調整管理費……

……...

13. ……這次張生和陳生覆核訟費命令成功,並不是他們的案情有理據,也不是申索人不能為公數收取訟費,而是在本案的情況下,就不能盡錄的各種申索人不理想的表現和訴訟行為,法庭用酌情權以訟費命令反映對申索人的不滿。」

15.暫委審裁官指其沒有司法管轄權,去就被告人提出的爭議頒布金錢賠償以外的任何濟助,這固然正確。不過審裁處有權就上述爭議作出裁斷以解決訟費責任的議題。明顯地,暫委審裁官在上述其書面判決理由第 9 段表明是理解相關爭議的。雖然暫委審裁官形容是就此作出評論,但這無礙她是否有考慮和正確地判斷有關爭議的事實。

16.有關爭議是申索人是否有基礎向業戶要求繳交新金額的管理費等,這取決於它是否根據BMO規定去進行有關事宜。兩案被告人在本申請中主要主張的,就是申索人違反了該等規定。

17.暫委審裁官明言已檢視了申索人提交的證據,這根據檔案包括了其根據BMO附表 7 第 (1) 和 (2) 段規定制訂的草擬預算與其展示通告和諮詢,以及在BMO規定諮詢期後展示通告確認預算等文件。申索人的證據包括了相關時段的上述各份文件,當中也包括了在展示確認預算後,因部份業主要求進行被告人所指的會議後,申索人最終通告預算及所計算各業權份數應繳付的新增管理費等。

18.根據BMO第 34E 條,上述附表 7的規定屬凌駕性質的條文。暫委審裁官有權根據案中包括上述證據,認為申索人提出相關預算和新增管理費等事宜,只需符合BMO規定去進行。

19.有別於兩案被告人的投訴,暫委審裁官並非沒有考慮他們當時提出的爭議或證據,包括他們對賬目的質疑,只是這不能有效地影響兩案被告人需與其他大多數業主一樣按業權份數和調整後金額去繳交管理費等的責任。她在其書面判決理由其後也有所交代。這是證據容許暫委審裁官達致的看法。

20.在上述情況下,兩案被告人未能成功展示暫委審裁官經覆核後所作的訟費命令,在法律上是錯誤地行使其酌情權。

投訴(2)

21.5964 案張先生指其他案中被告業主受屈,審裁處應同樣地「撤銷所有被告的罰款$150」。

22.如上所述,暫委審裁官是根據條例第 24(1) 條處理訟費問題,從來沒有所謂「罰款」,張先生將之描述為「罰款」恐怕只會令他當時代表的其他被告人誤解。

23.暫委審裁官分別就各案件於2021 年7 月 23 日頒下包括訟費命令後,只有5964和10788兩案有就該命令提出申請要求覆核。雖然在原審聆訊中,5964 案中被告人張先生獲准代表其他 19 宗案件的被告人,去處理法庭程序和發言,但是任何一宗案件的被告人要求覆核的話,他自己必須就該案件提出有關該案裁斷或命令的覆核申請,並不可能憑藉5964或10788 案被告人分別就該兩宗案提出的申請,要求審裁處於聆訊該兩案申請任何一個之中,去同時處理就其他案件被告人並沒有提出的覆核申請。既然不存在有關其他案件的覆核申請的聆訊,就不存在5964案張先生代表其他案件被告人進行覆核申請的情況。

24.根據SCTO第 27A(2) 條,暫委審裁官有權在即使案中無人提出申請時,也可以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自行覆核其裁斷或命令。在處理5964和 10788 案的覆核申請時,暫委審裁官沒有行使該權力,自行覆核其在該些其他案件的訟費命令。不過,根據上述暫委審裁官的書面判決理由,她是有就其他案件的情況發表其看法的。

25.即使假設有指暫委審裁官沒有行使權力,自行覆核其他案件中所作訟費命令,構成法律上的錯誤,可是相關案件的被告人,事實上仍然沒有如5964和10788案中的被告人,去為自己的案件向本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同樣地,兩案被告人不可能憑藉其申請,要求本庭處理不存在的其他案件被告人的申請的。

結論

26.鑑於以上所述,本庭拒絕兩宗案件分別要求的許可以提出上訴。就兩宗案件申請涉及訟費,本席不作命令。

  ( 梁俊文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案件編號HCSA 38/2021第一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案件編號HCSA 39/2021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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