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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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事發時,菲籍女子Catherine Montes Buhian (PW1) 受僱於被告人為外籍家庭傭工。被告人一家三口(包括丈夫及女兒 [2] )與PW1一起在何文田常樂街冠熹苑某單位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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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77/2021 [2022] HKDC 35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37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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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被控5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控罪一至五)及1項「傷人」罪(控罪六),她否認全部控罪。審訊後,本席裁定,控罪一、三、五、六,罪成;控罪二及四,「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不成立,但「普通襲擊」罪成。 2.本席已在「裁決理由書」詳述了案情,故不在此贅。 3.事發時,菲籍女子Catherine Montes Buhian (PW1) 受僱於被告人為外籍家庭傭工。被告人一家三口(包括丈夫及女兒[2])與PW1一起在何文田常樂街冠熹苑某單位居住。 4.本席信納PW1的全部證言。本席肯定: 控罪一 被告人故意把熱水淋在PW1的左肩後方,燙傷了她的背部。被告人亦扯着PW1的頭髮,把她的頭撞向牆壁3次。 控罪二 被告人揮拳打PW1的左眼2下及用木鑊鏟打她的額頭和頭部多下。 控罪三 被告人踢PW1的私處共10下。 控罪四 被告人用晾衣棒打PW1的頭及左手手背(因為PW1用雙手護頭)多下。 控罪五 被告人用縫紉針多番刺在PW1的左上臂及小腿外側。約1小時後,被告人揮拳打PW1的左眼2下,並用拖鞋打PW1的左、右臉超過10下。 控罪六 被告人揮拳打PW1的嘴唇2下。 求情及判刑 5.被告人現年39歲,全職主婦,初犯,與丈夫育有一女(8歲)。辯方袁大律師告知法庭,被告人在內地出生、受教育,具中二學歷;她的丈夫是專業測量師。 6.求情時,袁大律師指,被告人於2011年由內地來港定居。在生活上,她感受到一些落差(例如:文化、起居飲食)。袁大律師陳詞,跟同類案件比較,PW1的傷勢不屬最嚴重的類別。按現有證據,PW1似乎沒有承受任何永久性的傷害。袁大律師亦表示,被告人一旦判囚,丈夫便要重新安排照顧女兒的事宜。袁大律師呈上的求情信函,本席逐一閱畢。 7.關於僱主對外傭使用暴力,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戴志偉及另一人 CACC 355/2013案作了以下評論:
8.本席認為,判處本案被告人即時監禁,實在無可避免。每當判處奉公守法、從未失去自由的市民坐牢,本席總感到為難和不好受。每趟均反覆思量,多久才是恰當的刑期。本席明白,即時監禁將對被告人帶來沉痛的打擊。被告人判囚,亦難免對其家人造成極大的困擾。可是,她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上訴庭在戴志偉案表示:「本庭必需發出明確訊息,香港作為一個現代、文明、強調人權的地區,絕對不會容忍申請人對受害人作出的不人道行為。申請人的罪行對香港的形象有極為嚴重的負面影響。……法庭需要判處一項具阻嚇力的刑罰,遠較要對申請人和其家人仁慈為重要[3]。」 9.考慮了被告人的背景、施襲的方式、PW1的傷勢,本席採納以下量刑基準:
由於審訊後定罪,不能獲得「認罪」的刑期扣減。被告人初犯,酌量扣減刑期10%。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求情因素,可將刑期縮短。因此,每項控罪的判刑如下:
10.本案6項控罪所涵蓋的時段達4個多月。換言之,PW1經歷了4個多月的身心痛楚和煎熬。本席認為,恰當的整體量刑基準是2.5年監禁。扣減10%,整體刑期減至27個月。為達至這刑期,本席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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