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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538/2021
[2022] HKCFI 133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2021年第5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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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敏怡小姐 |
原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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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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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明光康文署署長 |
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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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炳強警務處處長 |
第二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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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特委法官王鳴峰 (書面處理) |
| 第一被告人及第二被告人書面陳詞日期: |
2022年1月14日及5月12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2年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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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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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人於2021年12月1日向本庭申請擱置執行及更改本席在2021年12月25日的訟費命令(“申請”)。
2.本席所頒下的訟費命令如下:
「2. 原告人須支付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有關該上訴的訟費,包括今天(2021年11月25日)聆訊的訟費及所有保留的訟費,雙方如未能就訟費款額達成協議,款額則有待法院評定」
3. 除非任何一方,於本命令頒下日起計14天內,以傳票方式向法庭提出申請更改上述暫准訟費命令(任何更改申請須抄送另一方),上述暫准訟費命令在本命令頒下日起計14天後即自動生效成為絕對命令…」
3.由於原告人的申請沒有依照傳票方式提出,本席不能確定原告人是依賴甚麼法律原則或規則作出目前的申請。本席認為原告人並沒有合理理由擱置執行本席於2021年12月25日所作的訟費命令。被告人就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7(1),9B(2),及9C規則作出陳詞。
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7(1)規則
4.第62號命令第7(1)規則說明:
「因不當行為或疏忽而引致的訟費(第62號命令第7條規則):
(1) 凡在任何訟案或事宜中,任何一方曾或有人曾代任何一方不當地或不必要地作出任何事情或造成任何遺漏,法庭可指示不准予該一方關於該事情或遺漏的訟費,並指示任何由該事情或遺漏引致的其他各方的訟費,須由該一方付給其他各方。」
5.對原告人聲稱被告人「拒增重要證據」及「疏忽」而要求更改或擱置執行訟費命令,本席同意被告人以下陳詞:
(1) 如原告人現時要求法庭行使酌情權更改訟費命她必須提供極度有說服力的理由。
(2) 現時,原告人除了空泛的指控外並沒有提供任何事實根據證明被告人是怎樣「拒增重要證據」及「疏忽」。
(3) 更加重要的是聆訊文件冊是應該由原告人準備及呈交法庭,但是她並沒有這樣做。聆訊文件冊最終是由代表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政府律師準備及呈交法庭。在處理聆訊文件冊的過程中,被告人的政府律師是有致函法庭提出建議指示, 而這信件已提及到如何處理原告人的證據包括她誓詞的附件。該信件副本亦有抄送予原告人但是她沒有: (a) 作出任何回覆; (b) 反對信件內所提出的建議; 或 (c) 提出任何建議。因此,原告人必被視為默認了信件的內容(acquiescence and estoppel),而被禁止在現階段提出針對被告人「拒增重要證據」及「疏忽」的控訴。
(4) 同樣地,被告人亦有將完整的聆訊文件冊在2021年11月22日送交原告人在本事宜中慣常及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原告人沒有對聆訊文件冊作出任何投訴或建議。
(5) 鑑於上述理由,所謂的「拒增重要證據」及「疏忽」,如有,是由原告人親手造成的(author of her own misfortunes)。從原告人收到被告人致函法庭的信件副本及聆訊文件冊時她是有充分的時間提出建議或插入她認為重要的證據。
(6) 最後,本席亦已在2021年12月8日頒下的判決理由書第3(5) 段明確說明拒絕收取進一步的證據的原因。
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9B(2)規則
6.第62號命令第9B(2)規則說明:
「9B.遵從簡易程序評估的指示或命令的時限(第62號命令第9B條規則)
(1) 任何一方須在下述期限遵從根據第9(4)(b)或9A(1)(a)或(b)條規則作出的關於支付款項的指示或命令 — —
(a) 該指示或命令的日期起計14天內;或
(b) 法庭指明的日期或之前。
(2) 如該一方是受助人,則第(1)款不適用。」
7.這規則是用於計算簡易程序評估的指示或命令的時限。就本案而言,法庭從來都沒有採用簡易程序來評估訟費。所以,第62號命令第9B(2)規則根本與原告人現時的申請完全扯不上關係。
8.此外,原告人聲稱她是「受助人」所以她不需要或暫時不需要支付被告人的訟費。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號命令第4規則,「受助人」的定義是指《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所指的受助人,而《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所指的受助人是指已獲發給法律援助證書的人。
9.原告人沒有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她已獲得法律援助證書。事實上,她在整個訴訟過程中都是一直代表自己。換言之,原告人不是一位第62號命令第9B(2)規則所指或認可的「受助人」。
10.最後,原告人在2021年12月22日提出法律援助申請,但這只不過是申請,而並不代表原告人獲發給法律援助證書。
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9C規則
11.第62號命令第9C規則是關於在甚麼情況不可作簡易程序評估訟費。由於本庭從來都沒有採用簡易程序評估訟費,第62號命令第9C無法協助原告人現時的申請。
擱置執行直至上訴得直
12.最重要的是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3規則說明有關擱置執行和上訴的法律原則:
「13. 擱置執行等(第59號命令第13條規則)
(1) 除下級法庭或上訴法庭或單一名法官另有指示外 ——
(a) 上訴不具有將根據下級法庭的決定作出的執行或進行的法律程序擱置的效力;
(b) 上訴不會令任何中期行動或法律程序失效。
(2) 除非下級法庭另有命令,否則在來自下級法庭的上訴中,對於因上訴而被延遲的執行時間,須判給利息。」
13.《2021年香港民事訴訟程序》第一冊第59/13/1段已明確解釋擱置執和上訴的法律原則:
“An appeal does not operate as a stay on the order appealed against, except to the extent that the court below, or the Court of Appeal … otherwise directs … It follows that service of notice of appeal and setting down the appeal does not, by itself, have any effect on the right of the successful party to act on the decision in his favour and to enforce the order of the court below. The taxation of the costs below cannot be merely adjourned because an appeal is pending … The most important consideration in respect of whether a stay of execution should be granted is whether there are strong grounds of the proposed appeal … Neither the court below nor the Court of Appeal will grant a stay unless satisfied there are good reasons for doing so. Unless a stay can be justified by good reasons, one will not be granted …”
14.簡而言之,原告人必須提供令法庭信服的理由才可獲得法庭批准現時的擱置執行申請。可惜,從上述陳述可見,原告人並沒有提出任何配有信服力的理由。
駁回申請
15.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席駁回原告人目前的申請。
訟費
16.原告人必須支付所有答辯人與這申請有關的訟費。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書面陳詞
第一被告人及第二被告人:由律政司的賀晉德政府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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