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錫鴻 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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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於2022年3月1日存檔表格86(下稱「表格86」),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根據法庭指示,第一及第二建議答辯人(統稱「建議答辯人」)於2022年4月26日就上述申請作初步回應。在2022年5月18日,申請人遞交了對初步回應的答覆。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HCAL 170/2022[2022] HKCFI 158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1 May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170/2022

[2022] HKCFI 158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2年第170號

申請人 覃錫鴻
(Chum Sek Hung Carman)
第一建議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
第二建議答辯人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嘉信作出以下命令:

拒絕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 不作訟費命令。

本庭的觀察:

1.申請人於2022年3月1日存檔表格86(下稱「表格86」),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根據法庭指示,第一及第二建議答辯人(統稱「建議答辯人」)於2022年4月26日就上述申請作初步回應。在2022年5月18日,申請人遞交了對初步回應的答覆。

A.   申請人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理據

2.申請人未有在表格86中明確識辨列明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法律程序。然而,從申請人日期為2022年2月28日的非宗教式誓詞及其附件可見,申請人現時提出的挑戰相信是針對香港法例第599L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疫苗通行證)規例》(下稱「第599L章」)及食物及衞生局局長(下稱「食衞局局長」)根據第599L章所發出指示中,有關「疫苗通行證」的規定(下稱「疫苗通行證規定」)。

3.申請人未有在表格86列出任何尋求濟助的理由。申請人僅在日期為2022年2月28日的非宗教式誓詞中,提及其申請司法覆核的原因。該等原因可概括歸納如下:

(1)  申請人因未有接種疫苗而遭City Super拒絕以「長期Part-time」條款聘用,及因未有接種疫苗而未能符合香港旅遊業議會電子手環及防疫包派送員的受聘資格。她指稱因未有接種疫苗而不可工作的規定是侵犯她的工作權利;

(2)  疫苗通行證規定侵犯她使用法院服務的權利;及

(3)  因未有接種疫苗而不可進入商場為剝奪其基本權利。

B.   599L章的立法背景及疫苗通行證規定的法律框架

4.建議答辯人在其初步回應指出,自2022年1月底起,本港2019新型冠狀病毒病疫情形勢愈趨嚴峻,確診數字屢創新高。故此,政府認為須進一步加強防疫措施,以免死亡數字大幅提升及使公共醫療系統超出負荷。科學證據顯示,接種疫苗對避免或減少住院,以及減低感染後出現嚴重併發症的機率高度有效。有鑑於此,政府認為有必要提高疫苗接種率,藉此進一步加強社區抵禦2019新型冠狀病毒病防護水平。

5.於2022年2月8日,基於《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下稱「第599章」)第8條之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下列立法建議:

(1)  修訂《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下稱「第599F章」);及

(2)  制定全新的《預防及控制疾病(疫苗通行證)規例》,即第599L章。

6.上述修訂/所制定的規例於2022年2月8日刊憲,並在2022年2月16日以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提交立法會。

7.第599L章旨在為落實疫苗通行證規定訂立法律框架,包括就沒有遵守疫苗接種規定而進入指明處所的人士釐定其法律責任。該規例的主要條文包括:

(1)  第3條訂明食衞局局長經考慮若干因素後,可就包括任何類別的處所發出疫苗通行證指示。該等因素包括 (1) 指明疾病於香港或世界上其他地方蔓延的程度及模式;(2) 接種疫苗對減低感染指明疾病的人的健康風險的效用及影響;及 (3) 紓緩指明疾病對香港社交或經濟活動的影響的需要;

(2)  第4條訂明疫苗通行證指示可規定屬於某類別的人除非已按指明方式接種疫苗,否則不得進入或身處任何指明處所等;及

(3)  第5及6條規定進入包括指明處所的人士須遵守疫苗通行證指示,並訂明豁免要求,包括持有有效的醫學豁免證明書的人士、進入有關指明處所的唯一目的是在該處所下單購買或接受外賣食物或飲料、交付或領取物品或進行必需的修理工作的人士,以及進入有關指明處所的唯一目的,是接受在該處所內提供的疫苗接種、診治或必要政府服務的人士等。此外,根據第5(2)(k)條,在第20條的規限下,某人士在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可在未有按指明方式接種疫苗的情況下進入或身處指明處所。

8.第599F章的修訂則旨在加入新的表列處所,包括:(i) 宗教處所;(ii) 理髮店或髮型屋;(iii) 商場及百貨公司;(iv) 街市或市集;及 (v) 超級市場,規定該等處所的營運須符合第599F章發出的指示內有關「安心出行」流動應用程式及疫苗通行證規定的要求。

9.食衞局局長於2022年2月21日依據第599L章第3條的規定發出首個疫苗通行證指示(見2022年第268號號外公告),將包括商場在內的表列處所納入疫苗通行證規定。食衞局局長其後於2022年3月4日及2022年3月20日(分別見2022年第319號號外公告及2022年第348號號外公告)發出更新的疫苗通行證指示(統稱「疫苗通行證指示」)。

C.   建議答辯人的回應及法庭之考慮

10.建議答辯人認為法庭應拒絕向申請人批予司法覆核許可,主要理據如下:

(1)  申請人未能識辨任何恰當的覆核理由;及

(2)  申請人擬提的司法覆核申請沒有合理地可供爭辯的理據或任何真實的勝訴機會。

C1.      申請人未能識別任何恰當的覆核理由

11.首先,建議答辯人指出,申請人未有在表格86列出任何「尋求濟助的理由」。

12.《高等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4A章)第53號命令第3(2)條規則明確規定申請許可的方式是在原訟法庭存檔表格86,並在表格86中載有申請人尋求濟助的理由。本案申請人存檔的表格86並未按照上述規則的規定,述明或識辨提出司法覆核的理由。本席同意,第3(2)條規則的規定屬強制性,單就申請人未能符合相關規定,足以致使法庭拒絕批出許可。正如建議答辯人強調,為申請人識辨覆核理由並非法庭的職責(見Lau Kong Yung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1999) 2 HKCFAR 300, 339H-340H)。

C2.      申請人擬提的司法覆核申請沒有合理地可供爭辯的理據或任何真實的勝訴機會

13.無論如何,本席同意申請人未能顯示她擬提的司法覆核申請具有合理地可供爭辯的理據。

C2.1    申請人指稱疫苗通行證的規定侵犯她的工作權利

14.首先,申請人指稱疫苗通行證規定侵犯她的工作權利,顯然是誤解。第599L章並無規定未有接種疫苗人士不得受僱。現時申請人的投訴極其量是她因未有接種疫苗而未能於特定處所工作,並沒有侵害任何受《基本法》等保障的基本權利。

15.無論如何,現時法律並無要求香港居民接種疫苗,是否接種疫苗是居民的選擇。本席同意,不接種疫苗的後果並不構成對基本人權的侵害,尤其申請人享有選擇職業的自由,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聘用條款合適的工作。

C2.2    申請人指稱疫苗通行證的規定侵犯她使用法院服務的權利

16.另一方面,申請人指稱疫苗通行證的規定侵犯她使用法院服務的權利。上述指稱是基於申請人對疫苗通行證規定的錯誤理解。第599L章現時未有將法庭設施納入疫苗通行證涵蓋的處所。無論如何,第599L章第5(2)(g)條已明確為參與法庭、法定審裁處等法律程序為目的而進入或通過有關指明處所的人士提供豁免。申請人在這方面的指稱明顯不成立。

17.司法機構自2022年3月2日起在法院推行疫苗通行證,詳情見司法機構2022年2月25日新聞稿。上述為司法機構的行政措施,並非第599L章或相關的疫苗通行證指示下的規定。無論如何,據上述新聞稿所示,當天必須到法院大樓辦理法庭事務的法庭程序與訟各方可豁免於法庭的疫苗接種規定,因此有關措施無礙申請人作為訴訟人使用法庭服務。

C2.3    申請人指稱因未有接種疫苗而不可進商場為剝奪其基本權利

18.除此之外,申請人亦指因未有接種疫苗而不可進商場是剝奪其基本權利。本席同意,未能進入商場極其量僅為生活上構成不便,而非侵害基本權利。申請人亦未能辨識任何受《基本法》等保障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

19.即使法庭認為疫苗通行證的規定限制市民的基本權利,例如受《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內的香港人權法案第八條保障的遷徙往來之自由及第十四條對私生活的保護,正如建議答辯人指出該等權利並非絕對。如對該等權利施加限制是依法規定、合乎情理及有理可據,則沒有違反該等權利。

20.就本案而言,本席同意疫苗通行證的規定對該等權利(如有)所施加的限制能符合「相稱性」驗證準則,原因如下:

(1)  首先,疫苗通行證規定是依法規定。第599L章是建基於第599章所制訂,而疫苗通行證指示則是按照第599L章發出;

(2)  疫苗通行證規定旨在達到合法目的,即保障公共衞生,而且疫苗通行證的規定亦與該目的有合理關聯;

(3)  疫苗通行證的規定並沒有超越為達到該合法目的而合理所需的程度。本席同意,在衡量疫苗通行證的規定是否符合「相稱性」驗證準則時,法庭應明白制定及執行防疫政策屬行政機關的職權及專業範疇,牽涉政府當局在個人權利與社會需求之間作出艱難抉擇;故法庭在行使其司法監督權時,應給予決策者(即本案建議答辯人)較大酌情衡量的空間(wide margin of discretion)。除非受質疑的行政舉措「明顯地沒有合理根據」,否則法庭不應作出干預。考慮嚴峻的公共衞生狀況,「疫苗通行證」的規定顯然不屬明顯地沒有合理根據;及

(4)  此外,建議答辯人在實施疫苗通行證規定所獲得的社會利益,與侵害獲憲制性保障的個人權利(如有)之間,已取得合理平衡。實施疫苗通行證規定並不會導致個人承受不可接受的嚴苛負擔。法庭將下列因素納入考量:

(a)  香港地域狹窄、人煙稠密,而且人口流動性高,病毒傳播風險大。故此,政府須採取有力措施遏制疫情;

(b)  疫苗通行證規定只針對若干指明場所,且該等指明場所一般屬人流較多或室內密封的環境,或進入該等處所的人士可能與該處的工作人員及/或其他人士有接觸以進行某些活動;

(c)  在該等特定場所進行的活動或提供的服務並非絕對必要。市民可透過其他途徑進行相同或類似活動或獲得相同或類似服務;

(d)  第599L章提供一系列豁免,以滿足市民的基本需求;

(e)  疫苗通行證的規定並非永久措施。第599L章第22條明確列明第599L章在2022年12月31日午夜失效;

(f)  已發出的疫苗通行證指示受定期覆核,並可被撤銷。第599L章第3(7)條明確規定,食衞局局長如在考慮整體情況後,信納撤銷某疫苗通行證指示符合香港的公眾利益,則可撤銷該指示;及

(g)  現時法律並無要求香港居民接種疫苗,是否接種疫苗是居民的選擇。如市民因其健康狀況而不宜接種疫苗,其可藉有效的醫學豁免證明書豁免於疫苗通行證規定。

21.在近期一宗有關疫苗通行證規定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Law Yee Mei 及Chief Executive of Hong Kong SAR & Ors [2022] HKCFI 688)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高浩文在判案書第72至79段大致同意上述觀察,並接納疫苗通行證規定符合「相稱性」驗證準則。

22.基於上述原因,本席同意申請人未能顯示任何合理地可供爭辯的理據或任何真實的勝訴機會。因此,法庭拒絕申請人之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及拒絕發出任何中期濟助。

23.本席留意到本案的背景,申請人經濟條件有限,亦無律師代表,加上建議答辯人是在法庭的指示下提交初步回應。本席最終認為本案不存在「特殊或不尋常的情況」。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江凱堯                        代行)

日期: 2022年5月31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或其律師必須:

       
(a)  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  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  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已於2022年5月31日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覃錫鴻(Chum Sek Hung Carman)
  已於 2022年5月31日送交/遞交答辯人/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林鄭月娥
第一建議答辯人檔號:
HCAL 170/22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
第二建議答辯人檔號:
HCAL 170/22

律政司
(民事訴訟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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