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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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他就定罪提出的上訴在2021年12月21日已被本席駁回,判案理由書亦於2022年3月3日頒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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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51/2021 [2022] HKCFI 16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45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21年第650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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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他就定罪提出的上訴在2021年12月21日已被本席駁回,判案理由書亦於2022年3月3日頒下。 2.申請人在2022年4月19日提出申請,要求法庭作出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好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3.申請人在動議通知書列出的法律觀點如下:「本案是冤假錯案:受害人變成被告。警察顛倒案件。砌詞無中生有。裁判官用超智慧將真相埋沒:用『唔關警察事』的說話故意錯誤引導案件的方向,強詞入罪:用『拉直咗』,『誠實的證人』來強詞入罪。埋沒案件的真實。我請上訴庭開放案發時的CCTV來翻看當時的真相。」 4.今天聆訊開始之前,申請人向法庭提交更多的理據,他的新理據包括:(1)法庭錄音有重要內容被刪剪;(2)法庭錄音證人說出案發時的經過和他的聲明一樣,裁判官用「10公呎」論來改變本案的屬性,明明係突然其來從天而降的事件改為追撞事件;(3)裁判官操守有問題;(4)相關警員已被投訴警察科作出訓示,證明他在本案有行為上的錯誤。申請人並且補充說,由於法庭錄音有重要內容被刪剪,因此,法庭向他提供了虛假的法庭錄音光碟。 5.答辯方指出,法庭在是次申請只需要考慮本案是否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並不是重新進行上訴。申請人列出的理據不涉及任何法律論點,法庭並沒有基礎作出頒令。故此,本申請應被拒絕。 6.這項申請的有關法例是《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32(2)條:「除非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或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否則終審法院不得給予上訴許可。」 7.本席就這項申請,只需要考慮本案是否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而並非就著案件重新進行上訴。申請人提出的理據,其實都只涉及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斷及對證人誠信的評估,本席在上訴階段已充分處理了有關議題。至於申請人今天提交的新理據,亦只涉及事實的爭議,並非任何法律論點。 8.本席亦向申請人解釋,動議通知書的備註已明確指出,若申請人只是以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作為理由,他必須向終審法院直接申請。 9.申請人提出的申請理據,明顯不涉及任何法律觀點,更遑論是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法庭並沒有基礎作出頒令,因此,本席拒絕頒發證明書並駁回申請。惟申請人可自行到終審法院提出申請,接納與否視乎終審法院是否認為本案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雷明雋及檢控官蕭君裕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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