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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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答辯人根據《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492章)第13B條作出申請,要求獲得1,500元的訟費。答辯人是以一名檢控官半小時的準備工作為訟費計算基礎,本席認為這是合理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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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MA 451/2021[2022] HKCFI 168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May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451/2021

[2022] HKCFI 16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45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21年第65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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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申請上訴許可一事
 
  有關原訟法庭就該裁判法院上訴案件於2021年12月21日所作出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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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李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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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黎婉姫
聆訊日期: 2022年5月6日
判決日期: 2022年5月6日
勘誤日期: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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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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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黎婉姫於2022年5月6日頒發之判案書有下列之更正:

(一) 刊印於第4頁 “ G ” 行應加上下列段落: 

訟費

10. 答辯人根據《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492章)第13B條作出申請,要求獲得1,500元的訟費。答辯人是以一名檢控官半小時的準備工作為訟費計算基礎,本席認為這是合理的計算。

11. 申請人的申請完全沒有好的成功機會,因此,本席認為將訟費判給答辯人是公正和合理的。考慮過申請人的經濟能力後,本席下令申請人支付答辯人1,500元的訟費,並批准申請人在一星期內繳付。」


日期:2022年6月13日

  司法常務官
  (李凱澄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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