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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0835/2019
[2022] HKFC 66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9年第10835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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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區域法院法官翁喬奇內庭聆訊 (非公開) |
| 審訊日期 : |
2021年 6 月 8、9及10日 |
| 結案陳詞日期: |
2021年 7 月8日 |
| 判決日期 : |
2022年 3 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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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管養權、照顧、管束權及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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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這是一宗管養 (custody)、照顧、管束權 (care and control) 及探視權 (access) 的審訊。
2.本席在這份判案書內,將稱呈請人為「男方」;答辯人為「女方」。
3.本案涉一名家庭女兒,於審訊日為9歲半,就讀小學3年級。
背景
第一宗離婚案件
4.於2009年10月,訴訟雙方在香港註冊結婚。
5.於2017年12月,男方曾經以「不合理行為」的事實基礎,提出離婚呈請,案件編號為 FCMC 16318/2017。
6.於2018年7月5日,暫委法官張志偉頒令索取女兒的管養權、照顧、管束權及探視權的更新社福報告。同日,張法官頒令男方獲得女兒的臨時留宿探視,押後案件至2019年1月16日再作處理。
7.於2019年1月16日,暫委法官張志偉頒令,男方獲得女兒的臨時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而女方則獲得臨時合理探視權,探視須在社福主任安排及陪同下進行。同時,如無許可,不得將女兒帶離香港,但如父母任何一方向法庭作出一般書面承諾,保證會應要求而將女兒帶返香港,則除非在父母另一方書面同意下另有指示,否則父母一方可在該項書面同意所指明的期間,將女兒帶離香港。
8.此外,暫委法官張志偉作出一項特殊頒令,女方須在下一次聆訊提交她的精神科醫療報告,涉及她是否有足夠能力照顧女兒。
9.於2019年8月21 日, 暫委法官林美施頒發命令,准許男方在21天內,以「兩年分居」為理由,存檔一份新的離婚呈請。同時頒令雙方在在本案中就管養權事宜,所存檔的文件將轉移至新離婚案。在男方存檔新離婚呈請書時,本案的一切程序將被擱置。當法庭在新離婚案頒布暫準離婚令時, 本離婚案將同時被撤銷。
第二宗離婚案件
10.於2019年9月,男方以「兩年分居」的事實基礎,提出這次離婚呈請。
11.於2020年4月24日,暫委法官林美施頒令女兒的管養權、照顧、管束權及探視安排的審訊,定於2020年12月10日至11日、15日至17日及22日上午10:30進行,預留六天。同時安排指示聆訊在2020年10月9日,及審前覆核聆訊在2020年11月6日進行。
12.於2020年7月28日,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
13.於2020年10月9日的指示聆訊,暫委法官林美施頒發命令,委任法定律師代表本案女兒,並指示法定律師代表,在審前覆核前14天呈交相關報告,早前安排的審訊如期進行。
法律
14.法庭在考慮家庭子女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或是探視權時,所涉及之法律條文,是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內容為:-
「3. 一般原則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或代未成年人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等財產所獲收益的運用問題─
(a)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 (不論該法院是否第2條所界定的法院)─
(i) 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A) 未成年人的意願 (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及
(ii) 在上述管養、教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等問題上,法院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來考慮父親的申索,是否較母親的申索為優先,或母親的申索是否較父親的為優先;
……。」
15.從以上的法例條文可見,在裁決有關子女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或探視權的爭議時,首要的考慮是該些家庭子女的最佳利益,而在考慮子女的最佳利益時,亦須考慮她們的意願及其他關鍵性的資料,包括社會福利署的調查報告。
16.除以上的法例條文外,家事法庭在以往的案例中,亦會考慮一些特別的因素。
17.這些特別的因素,在英國及澳洲的家事法例中,是以一個法定清單 (statutory checklist) 的形式出現。在香港則還未有正式的法定清單,但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05年3月就「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所發出的報告書中,根據英國及澳洲方面的經驗,建議香港亦應有一個類似的法定清單。當時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所建議的草擬法定清單包括:-
(a) 如能查明有關兒童的意見,須因應他的年齡和理解能力考慮他的意見;
(b) 他的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
(c) 他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他造成的影響;
(d) 他的年齡、成熟程度、性別、社會和文化背景,以及其他法院認為有關的特點;
(e) 他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f) 他的父親、母親和法院認為與這問題有關的人,能在什麼程度上滿足他的需要;
(g) 該兒童與父親、母親和其他人的關係的性質;
(h) 該兒童的父親和母親對該兒童和對父母身分的責任所表現的態度;
(i) 法院根據本條例在有關法律程序中可行使的權力範圍;
(j) 讓兒童與父母任何一方保持聯繫的實際困難和費用,以及此等困難 和費用對兒童與父母雙方維繫個人關係和定期保持直接聯繫的權利會否有重大影響;
(k) 法院認為有關的其他事實及情況;及
(l) 涉及兒童或其他家庭的任何成員的家庭暴力。
18.以上的草擬清單雖然未正式成為香港法律,但香港家事法庭在處理涉及家庭子女的事情上,經已被廣泛地使用,本席亦同意該清單是有助法庭去裁定怎樣的安排,才能保障家庭子女的最佳利益。但由於每宗案件的事實背景都有所不同 ,因此並不是清單中所有的項目均適用於每一宗案件。因此,以本案而言,本席不會就上述清單中的每一點都作出討論,只會在相關及可行的情況下,就清單中所列的因素來考慮本案,從而決定何種安排最能符合本案家庭女兒的最佳利益。
社會福利署的報告
19.早前的兩位暫委法官,均安排社會福利署介入調查並撰寫報告,於審訊日合共索取了6份社福報告,先後由兩位社福主任撰寫,分別為早期的程主任和後期的朱主任,程主任的3份報告在第一宗離婚案 FCMC16318/2017撰寫,朱主任的3份報告在本案撰寫,報告的日期如下:
| - 第1份報告, |
日期: 21/6/2018 |
由程主任撰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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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份報告, |
日期: 2/1/2019 |
由程主任撰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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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份報告, |
日期: 25/7/2019 |
由程主任撰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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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份報告, |
日期: 9/4/2020 |
由朱主任撰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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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份報告, |
日期: 22/10/2020 |
由朱主任撰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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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份報告, |
日期: 25/5/2021 |
由朱主任撰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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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主任的3份報告
20.在第1份報告,程主任在第10段的「答辯人近況」説 :
“陳女士現在與婆婆、婆婆的男朋友及女兒居於上述租住單位,月租為12,700元正。由於陳女士沒有給予承諾,所以拒絕讓社會福 利主任進行家訪。根據陳女士口述,該單位有兩房一廳,陳女士與女兒睡於一睡房,而另一間睡房為婆婆及其男朋友所有。陳女士現正為家庭主婦,為女兒主要照顧者。陳女士表示她現在健康情況正常,不需覆診及服藥。”
21.繼而在第34段,程主任説 :-
“…..….由於雙方未能達成共識,再者王先生仍然擔心陳女士的精神健康狀況,雖然陳女士已提交過往醫療報告,但現時未有進一步更新的資料作考慮,與此同時陳女士表示她沒有承給予進行家訪及帶同女兒一同出席社會福利主任安排的面談,所以社會福利主任未能觀察陳女士的家庭環境以及陳女士與女兒相處及互動的情況,基於上述原因,社會福利主任現時未有足夠的資料作出全面的評估及建議。”
22.在第2份報告,程主任在第5段的「答辯人近況」説 :
“社會福利主任透過電話及電郵與陳女士聯絡,由於陳女士正在等 候不同政府部門及人物的回覆,同時她強調沒有承諾出席任何面談 及接受家訪,因此社會福利主任不能獲悉陳女士現時的情況…..…”
23.繼而在第29段,程主任説 :
“調查顯示,訴訟雙方均都十分疼愛xx。考慮到xx年紀尚幼及 思想並未成熟,在日常照顧及情感上極需要一個穩定的照顧者, 從而建立安全感,協助其長遠身心健康的成長。就雙方的照顧安排來看,社會福利主任認為王先生一方更能夠為xx提供較為合 適的照顧計劃及符合其最佳的利益。如王先生獲得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王先生承諾讓xx與陳女士保持穩定的聯絡及探視。 日後如陳女士能按法庭指示,她與女兒一同與社會福利主任接觸 及會面,社署可按法庭要求再提交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24.在第3份報告,程主任在第5段的「答辯人近況」説 :
“社會福利主任通過信件與陳女士聯絡,陳女士以電郵回覆,表示於「198x 年歡樂今宵承諾了庭外和解及名譽學位予我這不承諾並拒絕這些 court的人」,陳女士拒絕出席面談,因她相信「社署做法有違法律操守和原則」,並指稱她 「早前已出席過,但是非意願下及非法律原則,當中已記錄了在歡樂今宵之法庭系列。」因此社會福利主任未能獲悉陳女士現時的情況。現在陳女士通過視像與女兒通話,根據王先生及xx報稱,從視像電話中看見陳女士與婆 婆及家居背景,相信陳女士仍然居於上址。”
25.繼而在第9段,程主任說 :
“就有關由社會福利主任安排的探視,陳女士於2019年1月22日及6月11日以電郵回覆社會福利主任。可是內容大致不明所以及並不相關,大約是陳女士強調她從沒有承諾出席面談或法庭聆訊,並一直在追查不同部門及相關人士有關她及女兒的「寫命」記錄。陳女士相信所有安排都是非她意願下及有違法律原則,所以她拒絕出席。”
26.在報告的第10段,程主任複述男方對管養權及探視安排的意見,指男方重申他與陳女士離婚主要是陳女士的精神問題,並不是因為有第三者。男方強調對於陳女士的精神狀態一直存疑,而陳女士一向拒絕接受治療,更未能提供有關她現時的精神健康報告,以作參考。在報告的第11段,程主任提及男方向她指出,在視像通話中,陳女士仍然與女兒講「命」的說法。男方仍然是關注陳女士的精神狀態,但陳女士又拒絕看醫生,情況令人擔心。最後,程主任在第12段説,在探視安排上了軌道之後,並在陳女士精神狀態穩定的情況下,如果陳女士願意看醫生,並能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男方同意在學校長假期讓女兒到陳女士家中作留宿探視。
27.在報告的第13段,程主任説:
“由於陳女士拒絕出席面談,社會福利主任未有機會進一步去了解陳女士在管養權及探視安排的意見。”
28.在報告的第18段,程主任説:
“同樣,王先生在2017年5月曾向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元朗區香港善導會朗澄坊尋求協助,該中心社工張姑娘轉介個案於青山醫院社康服務作進一步評估,由於未能成功接觸陳女士為她提供服務,青山醫院社康護士蔡姑娘及善導會社工張姑娘均表示個案分別於2019年1月及4月結束。”
29.繼而在第21段,程主任説:
“王先生希望獲得女兒的獨有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基於對陳女 士現時的精神狀況以及她照顧女兒的能力存疑,因此反對共同管養 權的建議。為維持女兒與母親接觸的權利,王先生同意給予陳女士 合理探視權,如陳女士願意接受治療,在情況穩定後,可考慮安排 留宿探視。由於陳女士拒絕出席由社會福利主任安排的面談,所以 她在管養權及探視安排的意見未能知悉。女兒方面,xx清晰表示 希望繼續與嫲嫲、[姑姐]及爸爸一同生活,並且與母親保持緊密的 接觸。”
30.最後,程主任在第23段,向法庭建議男方獲得女兒的獨有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女方獲得女兒的合理探視權。
朱主任的3份報告
31.朱主任在她的第1份報告,第5段的「答辯人近況」説 :
“根據呈請人於2019年11月提供資料,答辯人已搬遷至現時住 址。在過往的六個多月,社會福利主任透過電話、信件與陳女士 聯絡,邀請共商探視女兒的安排。陳女士亦隨後以電話對話、電 話留言及電郵回覆。從電郵回覆中表示「這是歡樂今宵定時的,在 中國軍隊帶中記錄了朱xx (社會福利主任) 本來計200天來害, 這505有位計了200天中的95日她自己被人害來幫自己社福工 作……..」。內容無法明白,亦一如以往,陳女士拒絕與社會福利 主任會面商談; 她更指出在她的「寫命」書中提到只會跟社工會面 一次,而她已與前社會福利主任程姑娘進行面談,故她拒絕再與 其他社會福利主任對話及會面,以商討她與女兒的探視安排。”
32.朱主任在第7段説 :
“探視安排
.........社會福利主任分別於2019年11月26日及2020年1月21日以信件及電話聯絡通知陳女士出席相關探視。唯陳女士於 2020年2月13日致電回覆社會福利主任,強調她已向之前負責
此個案的社會福利主任説明「寫命」書上沒有寫到她與女兒會面;
故她拒絕出席與xx見面。..........”
33.朱主任在第8段説 :
“王先生繼續表示對於xx的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及探視安排維 持意見不變,他提出希望獲得女兒的獨有管養權。他再次指出他 與陳女士離婚主要是陳女士的精神問題,並不牽涉其他因素,例 如有第三者或錢財糾紛等。他重新對陳女士的精神問題很是關注; 相信陳女士實在需要接受精神科治療,並且服藥才會有好轉。王 先生表明要待她回復精神健康狀態,他才會與陳女士商討共同管 養權的建議。王先生重申如獲得女兒的獨有管養權、照顧及管束 權,祖母 (即他母親) 和姑母 (即他姊姊) 會繼續協助他照顧女 兒。目前,他仍然租住於母親居所隔鄰的大廈單位,互相往來非 常方便,xx的照僱安排順暢及穩定。”
34.朱主任在第10段説 :
“陳女士仍然拒絕與社會福利主任聯絡及出席面談以了解她對女兒管養權及探視安排的看法及意見。故未能進一步提供資料。”
35.最後,朱主任在「總結及建議」説:
“17. 王先生重申希望獲得女兒的獨有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觀乎陳女士的精神狀況,王先生對她照顧女兒的能力感到懷疑,故他提出反對共同管養權的建議。王先生同意給予陳女士合理探視權,他更認為若陳女士接受精神科治療並有醫生提供她精神狀態穩定的醫生證明文件,他可考慮安排留宿探視。又由於陳女士拒絕出席社會福利主任安排的面談,故她在管養權及探視安排的意見未能了解。至於女兒的意見,她清楚表明希望繼續與祖母、姑母及爸爸一同生活,然而仍與母親保持密切的視像電話聯絡。
18. 根據調查資料顯示,xx在王先生及祖母的照顧下健康成 長,關係密切。學校成績方面表現優秀; 與老師、同學關係和諧 愉快,與母親亦保持每天視像聯絡,讓她了解女兒的學校及家庭 生活。整體而言,王先生的安排確實能夠照顧及平衡女兒各方面 的需要,讓女兒身、心健康地成長。王先生與xx都表示相當滿意 現行的照顧情況。這方面亦反映到王先生為女兒作出的努力。至 於陳女士方面,在她沒有進一步精神科的報告作參考時,調查主 任實無法評估會面探視的合適性。在現階段維持視像電話探視比 較合適。
19. 綜合上述資料,我謹向法官閣下建議:
(一) 呈請人王xx先生獲得當時兒童王xx獨有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
(二) 答辯人陳xx女士繼續獲得當時兒童王xx視像電話探視權,直至提交有效的精神科醫療報告,以證明其精神能力足夠照顧女兒。”
36.朱主任在她的第2份報告,在第5段的「答辯人近況」説:
“根據呈請人表示,答辯人於2020年4月搬往報告上的住址。在過 往的六個多月,社會福利主任透過電話及信件,嘗試與陳女士聯 絡,邀請共商探視女兒的想法及安排。陳女士亦曾電話回覆當談論 到對xx管養事宜時,陳女士表示「從「寫命」書中定下,我一生 中只會與一位社工聯絡及交談一次; 我已跟妳之前的社工傾談過, 故不會再跟任何其他社工說話……」。陳女士隨即掛上電話。社會 福利主任於2020年9月17日寄發最後一次的邀請信給陳女士,希 望她能到辦公室會面傾談有關女兒的管養權事宜。惟陳女士沒有回 應社會福利主任的來信,並在9月18日至9月30日期間寄發電郵 給數百名收件人,當中包括英女皇II世、澳洲總理、香港財政司司 長、教育局局長及社會福利署署長等合共約24 封電郵。有關電郵 再轉交至社會工作主任處理。由於內容條理不清,令人難以理解及 跟進。”
37.朱主任在第19、21及22段説:
“19. 在延訊期間,呈請人王xx先生與其母親及姊姊繼續為家庭 女兒王xx的主要照顧者,而答辯人陳xx女士雖然獲得xx之臨時界 定探視權,但因個人原因,最終沒有按照法庭指示提交有關精神科 醫療報告,以了解她是否有足夠精神行為能力照顧女兒,亦拒絕與 社會福利主任會晤,表達其對是次訴訟的想法及在社會福利主任陪 同下與女兒探視會面。相反,陳女士選擇透過每天以視像電話與xx 聯絡,維持母女關係。在缺乏足夠資料情況下,社會福利主任無法 就陳女士照顧女兒的能力及會面及留宿探視的合適性作出更詳細的 評估。然而,從xx透露與母親視像電話的內容及母親偶然到練習 溜冰場遙望xx的舉動,社會福利主任認為這些行為某程度上亦反 映了陳女士關心女兒之情。
20. ………
21. 在管養權方面,由於王與陳女士並未能有效溝通,在現
階段共同管養家庭女兒並不可行。在陳女士堅拒與社會福利主任 會面及拒絕接受會面探視的情況下,監管探視亦難以執行。因 此,社會福利主任認為由王先生繼續獲得女兒的獨有管養權、照 顧及管束權較為合適。如獲法庭允許,王先生同意陳女士獲得界 定探視權; 待陳女士落實接受精神科治療並提供有效醫生証明她的 精神狀況穩定的文件後,再考慮會面及留宿探視安排。為保持xx 與母親的聯繫,社會福利主任建議目前每天視像電話探視繼續維 持。在有效的精神科醫療報告證明她的精神行為能力足夠照顧女 兒的情況下,再按步就班地開展彼此有限度的會面探視,是符合 家庭女兒長遠最佳利益的。至於留宿探視,則要視乎當時訴訟雙 方及家庭女兒的意願,再作協商及考慮。
22. 綜合上述資料,我謹向法官閣下建議 :
(一) 呈請人王xx先生獲得家庭女兒王xx獨有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
(二) 答辯人陳xx女士獲得家庭女兒王xx的界定探視權,包括 :
(i) 視像電話探視每天進行一次,並於晚上十時前進行; 及
(ii) 在提交有效的精神科醫療報告,以證明她的精神行為能力足夠照顧女兒情況及在呈請人陪同下進行會面探視。時間及次數由雙方協商。”
38.朱主任在她的第3份報告,在第5段的「答辯人近況」説:
“社會福利主任透過電話及信件,嘗試與陳女士聯絡,共商探視女 兒的安排及想法。當詢問陳女士要否更新家庭狀況例如住址及家庭 情況時,他拒絕回答並指責社會福利主任“犯了ECO 十戒中的 第9戒條”; 陳女士更表示已向特首林鄭月娥女士投訴。社會福利 主任嘗試在網上翻查有關ECO介紹,惟並沒有有關的資料。故對 陳女士的指責不明所以。”
39.最後,朱主任在「總結及建議」説:
“16. 呈請人王xx先生與其母親及姊姊一直為xx的主要照顧 者,而答辯人陳xx女士雖然獲得xx之臨時界定探視權,但最終 沒有按照法庭指示提交有關精神科醫療報告,以了解她是否有足 夠精神行為能力照顧女兒,她亦拒絕與社會福利主任會晤,表達 其對是次訴訟的想法及在社會福利主任陪同下與女兒探視會面。 相反,陳女士選擇透過每天以視像電話與xx聯絡,維持母女關 係。在缺乏足夠資料的情況下,社會福利主任無法就陳女士照顧 女兒的能力,會面及留宿探視的合適性作出更詳細的評估。然 而,社會福利主任仍然認為陳女士真心地關心女兒xx的。
17. …….
18. 在管養權方面,一如上次報告陳述,由於王先生與陳女士並未能有效溝通,在現階段共同管養家庭女兒並不可行。在陳女士堅拒與社會福利主任會面及拒絕接受會面探視的情況下,監管探視亦難以執行。因此,社會福利主任認為由王先生繼續獲得女兒的獨有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最為合適。如獲法庭允許,王先生同意陳女士獲得界定探視權; 待陳女士落實接受精神科治療並提交有效醫生証明她的精神狀況穩定的文件後,再考慮會面及留宿探視的安排。為保持xx與母親的聯繫,社會福利主任建議目前每天視像電話探視繼續維持。待有效的精神科醫療報告證明她的精神行為能力足夠照顧女兒的情況下,再按步就班地開展彼此有限度的會面探視,是符合家庭女兒長遠最佳利益的。至於留宿探視,則要視乎當時訴訟雙方及家庭女兒的意願,再作協商及考慮。
19. 綜合上述資料,社會福利主任的建議如下 :
(一) 呈請人王xx先生獲得家庭女兒王xx獨有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
(二) 答辯人陳xx女士獲得家庭女兒王xx的界定探視權,包括 :
(i) 視像電話探視每天進行一次,並於晚上十時前進行; 及
(ii) 會面探視必須在提交有效的精神科醫療報告證明她的精神行為能力足夠照顧女兒及在呈請人陪同下進行,時間及次數由雙方協商。”
法定律師代表的報告
40.首先,在第一宗離婚案件,法定律師代表曾經提交兩份報告,涉及委任適當人選作為女方的訴訟監護人。在這宗案件,法定代表律師提交的是第三份報告,由鄭鎮潮律師代行及出席這次的審訊。
41.法定律師代表曾經致函女方,邀請她聯絡他們以便討論女兒的管養和探視安排,但最終他們沒有收到女方任何回覆。
42.因此,法定律師代表只能從閱讀女方存檔的三份誓章, 嘗試了解女方的立場,他們得出以下的看法。
43.在第一份誓章,女方指男方曾經有刑事定罪紀錄,多次指男方有性罪行的紀錄,所以不適合照顧女兒。但他們經考慮社福主任在過往兩年的調查,並查閲調查報告的內容,法定律師代表認為,女方不能單憑一個2010年的刑事定罪紀錄,斷定女兒有被男方侵犯或傷害的風險,故此不認同女方的説法。況且男方已存檔誓章,交待了該宗2010年案件與女兒無關。
44.女方的第二份誓章,只是記載她與女兒當時在就讀幼稚園時的通訊,法定律師代表認為內容與這次的管養權和探視安排,沒有直接關係。
45.女方的第三份誓章,披露了多封發給律師行、各地大學法律學院和與本案件無關的人士的電郵郵件,內容涉及女方有關「命/寫命」的理論、尋求獨立法律意見的過程,和她自己的財務狀況等。法定代表律師認為這些內容,均與這次的管養權和探視安排,沒有直接關係。
46.另一方面,法定律師代表與男方及女兒的祖母會面,了解女兒的近況和探視的安排。據調查所得,女兒在祖母家與祖母和姑媽同住,祖母仍然是女兒的主要照顧者,照顧女兒日常的起居飲食生活,接送女兒上學和放學。再者,女兒與祖母的關係非常好,生活瑣碎事情都會和祖母分享,男方平日放工後會到祖母家中照顧女兒,協助女兒做功課和溫習,也會陪同女兒看電視和玩耍,週末則會帶女兒上跳舞班和鋼琴班,並不時安排一些親子活動。
47.法定律師代表指出,由於時間緊迫,他們只能夠在撰寫報告前安排一次與女兒面談,然而在該次簡短的會談中,所得到的資料與社會福利署調查報告所記錄的內容一致。
48.總括而言,法定律師代表支持社福主任的調查報告中的建議,即是給予男方女兒的獨有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最能符合女兒的最佳利益。
49.對於探視方面,他們同意社福主任的分析,在現階段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會面探視對女兒是安全和有益的。再者,在女方一直表現不合作的情況下,在男方或其認可的人士在場下進行會面探視,亦不會是一個切實可行的安排。
50.同時,法定律師代表指出,女方的精神狀況並不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雖然女方有精神病紀錄,但是她自2016年以後沒有到公立醫院覆診,因此,沒有新近的醫學證據顯示,她沒有足夠的精神行為能力照顧女兒,或是會對女兒造成任何傷害,法定律師代表的建議只是建基於女方長期不合作的態度,以致社福主任沒有機會蒐集證據,證明電話視像通話以外的探視安排,對女兒是安全和有益的。
51.最後,法定律師代表謹向法庭建議,男方獲得女兒的獨有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女方則獲得女兒的界定探視權,每天最少一次以視像通話形式進行,同時頒發相關的離境限制。
男方現時的情況
52.男方現年47歲,於2018年9月開始,獨自租住在元朗區一個私人物業單位,單位面積約280平方米,月租為 $8,500。
53.男方從事資訊科技經理工作,於大埔區工作,工作時間逢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逢星期六、日休息。
54.男方現在主要依靠自己的母親協助照顧女兒,女兒與祖母及姑媽在元朗區居住,他則租住在附近,方便他在工餘時間前往與女兒見面。
男方的案情及要求
55.首先,男方指女方早於2014年被確診患有思覺失調,但女方拒絕服藥及接受治療,精神狀態不穩。在2014年年底,曾經發生一次女方突然為女兒辦理退學,並向學校老師説她將會和女兒準備去一個很遠的地方。在2015年,曾經發生女方深夜把女兒帶到將軍澳居住單位的大廈天台,幸好被管理員發現,立刻通知男方,男方隨即乘搭的士趕往現場,男方在該次事件亦報警求助。
56.其後,女兒便開始由祖母每天親自照顧,男方的姊姊亦協助照顧女兒,雖然男方居住在另一個單位,但接近祖母及女兒的居所,他會在放工後前往與女兒見面,協助女兒的功課及溫習,在放假期間亦會與女兒一起。
57.男方希望獲得女兒的獨有管養權、照顧權及管束權,他不反對女方享有合理探視權,但基於女方沒有出示她的精神科醫療報告,因此,男方只接受視像探視形式進行探視,現階段不同意留宿探視。
女方現時的情況
58.女方現年41歲,基於她拒绝與社福主任面談及接受家訪,她現時的情況無從稽考。
女方的案情及要求
59.女方沒有律師協助處理本案,故此未有出示子女安排建議書,明確地交代她的立場,但從她的一些文件資料的內容,她應是反對男方獲得女兒的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法庭所理解的原因,主要是男方有刑事紀錄及性罪行的紀錄,其他的原因可説到是那些不為人知的「命/寫命」等的言論,實在令人有一點心慄及費解。
60.儘管如何,女方是要求得到女兒的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
其他相關人士
61.其他相關人士,可説到是男方的母親,即女兒的祖母陳xx 女土,她經已70多歲,但體魄健康,沒有太大身體問題,照顧女兒仍有餘力。
62.男方的姊姊,即女兒的姑媽,是一名老師,故她亦一直有協助女兒功課上的情況。
法庭的看法
63.首先,早於2019年1月16日,暫委法官張志偉經已頒令,女方須要呈交她的精神科報告,遺憾地女方多年來均沒有履行命令,直至本案的審訊日當天,法庭仍然沒有這方面的資料作考慮。
64.事實上,本案的各份社福報告均有透露,女方從不配合兩位社福主任的調查,拒絕社福主任的邀請會面面談女兒的事情,儘管社福主任多番努力安排,亦不得要領,最終令兩位社福主任均沒有機會探討女方及女兒之間的互動,亦無從得知女方的精神狀況與她對案件的立埸,這情況實屬罕見亦欠理想。
65.更重要者,法庭留意到兩位社福主任,異口同聲説當她們與女方通過電話或電郵接觸的時候,均出現一些匪夷所思、不明所以的説話,例如女方不斷地重複多年前TVB 的綜藝電視節目,歡樂今宵內的環節,涉及一些「寫命」的説法、一些恍如前世今生的説話。這種情況不但記錄在早期程主任的報告內,在後期朱主任的報告內亦有同類的描述, 所見的情況可説是每況愈下,甚至發展致女方向多位國際知名人士發出電郵,該些知名人士包括國際政界名人,現截錄她的英文電郵原文(日期: 6/6/2021)的收件人名單如下 :
“Dear Queen Elizabeth II and her post owner, Prince Charles, next life of Princess Diana, wife of Prince Charles, Prince William and his wife, Prince Harry and his wife, next life of Queen Alexandra, Princess Beatrice, next life of Queen Elizabeth I, Governor M Carrie Lam and her post owner, Pope Francis and all priests/pastors/bishops over the world and their wives (if any), president of France and his wife, president of Australia and his wife, Attorney General Ms Teresa Cheng, head of Police and his wife, governments of Hungary and their wives (if any), president of Russia and their wives (if any), governments of Russia and their wives (if any), EOC staff and the wives (if any), government of China including Hong Kong and the wives of them (if any), presidents of the world and the wives of them (if any), governments of Denmark and the wives of them (if any), president of Korea and the wives of them (if any), President of Germany and the wives of them (if any), president of Israel and the wives of them (if any), governments of US and the wives of them (if any), consulates of US and the wives of them of them (if any), governments of England and the wives of them (if any), governments of Australia and the wives of them (if any), pastor 車俊 and wife of him (if any), all court judges in China & Hong Kong and their wives (if any), Wong Yan-lung, his wife, his children and the church and the church that sent his previous post, governments of Sweden and the wives of them (if any).”
66.這封電郵原文截錄如下 :
“Would you please handle my complaints based on basic law ?
I had reported the fake affirmations to Police Hong Kong for requesting legal documents of related timing films of France, England, China and Hong Kong as well as timing RTHK programme of Ms Pek for supporting from TVB and ATV respectively.
I had sent my complaints of Ms Ching Ngan Lai with voice recording to governments of Hong Kong but erased email records by Netvigator and Microsoft outlook for life given.
Would Governor Ms Carrie Lam command with her authority of Governor in handling my complaints for getting those from your ex. Staff and or current staff as IT had record of email databases ?
Moreover, would you please help review if I need to submit further information to supplement further information in my mobiles for the authority of Governor Ms Carrie Lam ?
There will be 20 further complaints to Police units of Hong Kong on Monday as it’s Sabbath day tomorrow
There are around 30 lives of Police complaints these 2 days and 2 Police orders for reporting crimes !
Thanks a lot for head of Police Mr Tang for the background and complaints related for releasing life appointments of reporting to Police for crimes today.
I had submitted all related EOC already and sent to all of you as evidence ! Attached please find the voice recording of social welfare officer Chu and EOC Ms Tsui for your review on attached social welfare updates ! Social welfare officer Ms Chu is supporting Wong xxxx for no ten commandments, no timing EYT series and related timing films, no such legal documents in her suggestion on all fake affirmations of Wong xxxx. Mr. Wong xxxx had denied timing YET series and never appeared in Tsui Ping Estate at my childhood, etc.”
67.務求完整及全面反映女方的情況,現截錄她的另一封電郵(日期: 11/9/2020)的原文如下,這封電郵的收件人的電郵帳戶長達2頁半 A4紙。
“Dear Commr of correctional services,
Queen Elizabeth II and Attorney General released the timing film of France documented the total number of crimes promised and explained the contradictory of bible verses related crimes.
May I know who’s the person who wrote word of mouth of my dad whom I born in previous life and the crimes recorded ? Charles Heung released the explanation of the 5 harmful Social welfare reports disobeying laws of UNDER WILL were the requirement owed by youngest sister of my divorcing husband in timing film of Queen Victoria. What are the crimes record of my divorcing husband so he had to choose life like this ? Would you please let me know the situation of my sons I born in previous life and my husband in previous life and all of their timing films ? How about 王念先in China soldier film who documented my inheritance money on that life was in the next life of 王稼穡 and teacher who put life released him as my ex. classmate Michael Cheng who studied overseas to repeat class and get exchange rate money in Melbourne which was recorded in EYT series. Bugatti released who’s him already since timing film of France.
Why would there be split of period in the harmful courts of Mr Ko and my divorcing husband in 198x and 2010 as per timing film of France, timing EYT series, etc ? Bugatti had released it’s sir Ho responsible for life writing of life of my dad born by me in previous life in timing Society film of Queen Elizabeth II and timing China soldier film so he died in this society due to promise of scenes of tents for jobs in all generations and WORLD REQUIREMENT.
Siu Wa had released some of the EYT series who promised crimes in timing film of France, timing China soldier film, timing Society life film of Queen Elizabeth II, timing EYT series.
I had requested Bugatti to come back to Hong Kong for explanation of all the word of mouth of my sons in previous life since he disallowed me to choose life of them for WORLD REQUIREMENT of jobs in all generations documented in scenes of tents timing film of France.
I didn’t study criminal law and Attorney General Ms Teresa Cheng explained through teachers who put life on all total number of years of crimes were promised by different people and they would amend it until it finished. The variety of years were due to the total number of crimes remaining as per timing films so people discussed in EYT series.
There are people in timing film of France recorded for crimes in this society. Would you please provide all the details of each and those marked in my life and the life of my daughter ?
Who are the people of post owner of Queen Elizabeth II, Queen Victoria/Queen Elizabeth II/Prince Phillip(also head of soldier Wong in China soldier film), Prince William, Prince Harry for the promise of punishment so they can explain to me ?”
68.暫委法官林美施頒令,要求法定律師代表女兒的做法,相信是因為女方三番四次,不履行2019年法庭命令,拒絕提交自己的精神科醫療報告,好讓法庭了解她的精神狀況。同時, 她亦坦言説拒絕再與仼何社福主任會面,確實地令人費解説在「命/寫命」下, 她只見一位社福主任,亦於早期經已見面了,女方更以一些非尋常的説話或文字回覆社福主任,這種種情況不但罕見,亦令法庭擔憂她的精神狀況, 是否出現了問題,會否不能處理本案件。
69.鑑於沒有任何女方的精神報告存檔在法庭記錄,儘管女方的言行奇異莫測,她所呈交的文件內容雜亂無章,確實令人費解。但暫委法官林美施卻不能因此而網作結論,䓍草行事而指示法定律師代表跟進女方的精神狀態。因此,林法官只可指示法定律師代表,在本案中代表女兒,好讓法庭有更多資料考慮何種安排,最能符合女兒的最佳利益。
70.儘管法庭未能掌握女方的精神狀況,在法定律師代表協助下,早前安排的審訊繼續進行。兩位社福主任分別出庭作供,並給予女方提出盤問,男女雙方亦在庭上作供,交待各自的立場及意見,女兒的祖母亦有出庭作供。
71.在整個審訊聆訊內,不論是女方的個人供詞,或是她對兩位社福主任提出的提問,又或是回答代表男方的大律師、法定律師代表或是本席的提問,總是離不開那些匪夷所思的說法或論述,例如在某年某日在 TVB的歡樂今宵綜藝節目內,她已被「寫命」,類似説她已被當年的節目規定了她的將來,包括但不限於她只會見一位社福主任一次,命中沒有寫下她探望女兒等等之説法,這種種説法在長達86頁的10/6/2021聆訊錄音騰本多次出現,本席現不抽選在此判案書內。
72.然而在整體上,本席只能重點考慮前述的6份社福報告,及法定律師代表在本案的第3份報告的內容,及男女雙方及祖母在庭上的供詞及陳述,按照法例的指標,作出考慮哪一方家長獲得女兒的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最能符合女兒的最佳利益。
總結
73.自 2019年開始,女兒經已與祖母及姑媽居住至今,調查所得,女兒獲得妥善的照顧,雖然男方並非一同居住,原因只是男方不希望女方產生顧慮,或不必要的誤會,因為女方依然執著地指男方有性罪行犯罪記錄。縱然如此,男方亦會在工餘時間與女兒會面,協助跟進功課及安排親子活動,女兒對現行的居住及照顧安排,亦感到喜悅,女兒清晰地向社福主任説出自己意願是維持現況。同時,女兒亦希望能繼續這數年來與母親通過視像探視的安排。事實上,女兒亦有反映曾經聽到女方講出一些奇怪的説話,令她感到不安及困擾。
74.綜合各方面的考慮,本席認為現階段由男方獲得獨有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最能符合女兒的最佳利益。換而言之,法庭是接納社福主任及法定律師代表的意見。對於探視方面,法庭同樣認為現階段繼續以電話探視形式較為妥當,過往亦行之有效,探視的次數及每次探視的時間長段,法庭認為應彈性處理,無須刻意規範次數及每次視像探視時間的長短。
75.對於留宿探視方面,從本席在審訊時觀察所得,並配合女方所出示的文件,包括電郵的內容,女方的精神狀況確實令法庭憂慮。因此,在沒有任何女方的醫療報告(包括但不限於精神科報告),以供法庭考慮女方的精神狀況的情況下,本席認為現階段不適合頒發任何留宿探視的命令。
76.倘若女方願意配合,向法庭提供她最新近的醫療報告(包括但不限於精神科報告),她可提出申請更全面的探視安排。
判決及命令
77.本席現頒令如下 :
(a) 男方 (呈請人) 獲得女兒的單獨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
(b) 女方 (答辯人) 獲得女兒的合理探視權,將只會以視像通話形式進行,探視次數及每次的時間長短,雙方家長自行協商,但必須配合女兒的學業及作息時間為首要考慮;
(c) 倘若雙方家長未能自行協商探視安排,可向負責本個案的社福主任尋求協助;
(d) 如無法庭許可,任何一方均不得將女兒帶離香港,及
(e) 現階段沒有面見探視、平日留宿探視及學校長假期留宿探視的安排。
78.本席亦須要社會福利署監管個案6個月,並在監管期完結後14天內向法庭提交報告。
訟費
79.本審訊涉及一名家庭女兒的管養權、照顧、管束權及探視權的爭議,此類案件的一般訟費原則,是除非一方在訴訟時的行為極為不合理,否則訟費方面應不作命令。
80.就本案而言,女方處理這次訴訟的方法,是否與她的個人精神狀況有關,不得而知。在欠缺相關的醫療報告下,罔然視作為女方不合理的訴訟行為,並不正確,亦欠公允。
81.因此,在訟費方面,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本席決定不作任何命令。
82.此訟費命令為暫准命令,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判案書頒下14天內作出申請,否則成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由李志芬律師行轉聘蔡兆昇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法定律師代表: 由鄭鎮潮律師代表本案之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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