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對 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0835/2019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June 2022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美施.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Leave to appeal out of time – Case management orders – Interim decree –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Cap 336 s.63A –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 Interests of justice – Application refused – No costs order
Legal issues: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out of time
Outcome: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out of time refused.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7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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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0835/2019 [2022] HKFC 12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9年第10835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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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 判決書 (逾期上訴許可) (書面處理) __________ 是次申請 1.答辯人於2022年4月22日透過傳票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該傳票」),在該傳票中,她要求把兩位家事法庭法官在本案中頒下的七道命令推翻,其中包括本席在2020年4月24日、7月28日、7月28日、10月9日、11月6日、12月2日頒下的六道命令(「該六道命令」)。 2.本席在這判決書中,是要處理答辯人要求把該六道命令推翻的申請(「是次申請」)。為簡明起見,本判決書分別以「男方」及「女方」作為呈請人和答辯人的稱謂。 3.是次申請依循家事法庭處理上訴許可申請的既定程序,透過書面方式處理。女方於2022年5月4日向法庭存檔了送達誓章,表示已在2022年4月30日,把是次申請的文件,妥善送達了給男方。法庭在既定程序所規定的14天限期過後,並沒有收悉男方任何反對或回應的文件。 4.直至2022年6月7日,代表男方的法律代表因應該傳票中,針對該六道命令以外的其他命令的上訴許可申請,去信另一位相關法官,申請把提交回應陳詞的限期延長,然而,並沒有就是次申請, 按既定程序向本席提出延期提交回應陳詞的申請,本席也便在沒有收悉男方的回應陳詞的情況下,處理是次申請。 背景事實 5.訴訟雙方在2009年10月於香港註冊結婚,二人育有一名女兒,現年10歲。男方於2017年12月,以女方的「不合理行為」作為事實基礎,提出離婚呈請,展開了婚姻訴訟第2017年16318號案件(「該前訴訟案」),要求法庭頒下離婚令,解除二人的婚姻,並且就著女兒的管養、照顧、管束權作出適當命令。 6.在該案件於2019年8月21日的聆訊中,基於訴訟雙方同意離婚,並確認早已在2017年4月正式分居,本席在聽取雙方的陳述後,頒下命令,批准男方以雙方分居超過兩年為事實基礎,展開一個新的離婚訴訟,並在法庭於新的離婚訴訟中,頒下暫准離婚令時,該前訴訟案亦同時被撤銷;另外,在該前訴訟案中與管養權相關的事宜、文件和訟費,則轉移至新離婚案中繼續處理,而該前訴訟案的主訟案的訟費,則不作訟費命令。 7.男方於2019年9月10日,向家事法庭展開了是次離婚訴訟,以雙方分居超過兩年為事實基礎,呈請離婚,並請求法庭就著女兒的管養、照顧、管束權作出命令。 8.在本案中,暫准離婚令在2020年8月17日頒下,該前訴訟案也隨即被撤銷。 9.本席在處理訴訟雙方的離婚、管養權事宜的訴訟過程中,包括該前訴訟案和本訴訟案,因應男方對於女方的精神健康情況的關注, 以及女方提交的文件內容和庭上表現,曾向女方和她的母親作出查詢,也尋求了法定代表律師的協助,務求了解女方的精神健康狀況,評估女方自行處理訴訟的能力, 以及由法定代表律師代女方處理案件的可行性。 10.然而,女方一方始終沒有提供任何關於她的精神健康狀況的文件,女方一方表示女方的精神健康良好,沒有精神健康問題,絕對有能力自行處理訴訟,她們指稱女方在2014年接受精神科診斷是一個錯誤,之後也便再沒有接受任何精神科診斷或治療。 11.另一方面,法定代表律師表示在向相關的醫療機構查詢後,得悉女方在2014年後,便再沒有接受任何精神健康的檢查或治療,而女方更一直拒絕與他合作,他也便沒有任何實質資料或基礎,可讓他就女方的精神狀況作出評估,也因此而未能在訴訟中代表女方。 12.女方也表示不會考慮接受精神健康檢查或評估,或徵詢醫生的 意見,以進一步了解她的精神健康狀況。她也表明不會接受法定代表律師的協助,也不會跟他合作。她更強調自己清楚明瞭婚姻訴訟程序,有足夠能力自行處理訴訟,不會聘請律師或尋求法律援助的協助。 13.在該情況下,為了保障女兒的權益, 本席在本案中委任法定代表律師代表女兒處理本訴訟,法定代表律師提交了關於管養權事宜的報告,並出席和參與處理管養權事宜的聆訊。 14.雙方就着女兒的管養權的爭議,繼續在本案中處理,法定代表律師也代表女兒參與了管養權爭議的審訊。最終女兒的管養權的爭議,由區域法院法官翁喬奇經審訊後,於2022年3月30日作出裁決,男方獲得了女兒的單獨管養、照顧及管束權,女方則獲得合理探視權,而有關管養權爭議的訟費,不作任何命令,翁法官的裁決理由已在該判案書中詳述,於此不贅。 該六道命令 15.該六道命令簡明撮要如下:
是次申請理據 16.在是次申請中,縱然女方呈交了傳票、陳詞大綱、上訴理由擬本、誓章、上訴安排通知書連同一些其他文件,尤在上訴理由擬本中,看似是列出了四項上訴理由;然而,她的申請理由雜亂難明、情理不通、邏輯欠奉,欠缺具體申請理據,更遑論可予爭辯性。 17.女方的四項上訴理由,大意可被歸納為她對前世今生、「命」的着重,她重複申論她的命,和她在今世的承諾中,不包括本訴訟的安排,強調她生育小孩的意願、作為母親的權限全都是由她決定,而不是為了男方和他的家人。 18.綜合女方提交的所有文件,她的上訴理由大多圍繞著與本案全不相關的人與事,當中包括香港及海外的知名人士、其他國家的條約、影片、電視節目,以及她曾到不同機構表達不滿等事情。 19.基於女方要求推翻的命令,全都是在2020年頒下,是次申請,遠遠超過了上訴的期限,本席也便需要考慮是次上訴許可申請,是否符合逾期上訴的法定要求。 適用的法律原則 20.法庭必須依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A條的規定,來處理上訴許可申請,該條例的原文節錄如下:-
21.「合理機會得直」的意思是指有關的勝訴機會必須是「合理的」, 縱使毋須達至「很有可能」(probable)的程度,卻也不可只流於「空想」(fanciful) : SMSE v KL [2009] 4 HKLRD 125; KNM v HTF (HCMP 288/2011, 未經輯錄, 2011年9月7日)。簡而言之,女方須說服本席她欲提出的上訴是有合理的勝訴機會,又或是存在著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此而需要給予上訴許可。 22.針對案件管理指示而提出的上訴申請,上訴法庭更在 NPYJ v SMRC, [2020] HKCA 832 一案中把適用的原則進一步說明:
23.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58號命令第2條規則的規定,針對非正審判決、命令或決定的上訴,須在由有關非正審判決、命令或決定的日期起計14天內提出,除此以外,則為28天。至於法庭考慮應否給予逾期上訴許可時,法庭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
分析 24.無疑地,女方是次申請,遠遠超過法定的上訴期限經年,她並沒有提出任何合理可信的理由,解釋這嚴重的延誤。 25.本席再從女方上訴的成功機會考量,在仔細考慮了她提交的所有文件後,認為她的上訴理據既缺乏邏輯,沒有實質內容,也實在與該六道命令無關,法律依據全然欠奉。 26.對於該六道命令,女方沒有提出任何實質理據,證明該等命令不妥善之處,命令的頒布如何犯錯。暫准離婚令的頒布更是按相關法例和法定程序頒下。 27.再者,其他命令都是為了解決管養權爭議的審訊而作出安排的指示命令,程序上的準備。既然管養權爭議的審訊已經完結,並由翁法官在2022年3月30日作出了最終裁決,該等案件管理指示命令的作用和功能已然完結,也便再沒有把它們推翻的空間。 28.縱觀所有相關因素,是次申請既欠缺充份的逾期申請理由,也缺乏上訴的成功機會,法庭也便沒有任何基礎批出逾期上訴許可。 結論 29.在審慎地考慮了女方提出的所有文件後,本席認為她根本沒有提出任何可供上訴的實質基礎或理由,她的上訴並無合理成功機會,也不存在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該讓上訴繼續進行,她也並沒有提出逾期提出是次申請的充份理由。 倘若給予延期上訴,也明顯對男方構成不公, 本席拒絕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訟費 30.縱使女方是次申請不獲接納,可是男方並沒有呈交任何回應陳詞,也沒有參與是次上訴許可的申請,因此,本席不就是次申請作出任何訟費命令。這是一個暫准訟費命令,如本命令發出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傳票申請更改,本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沒有提交陳詞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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