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對 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0835/2019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June 2022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美施.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Leave to appeal out of time – Case management orders – Interim decree –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Cap 336 s.63A –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 Interests of justice – Application refused – No costs order

Legal issues: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out of time

Outcome: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out of time refused.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7 cases

Case No.FCMC 10835/2019[2022] HKFC 123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5 Jun 2022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美施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0835/2019

[2022] HKFC 12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9年第10835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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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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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美施
答辯人申請上訴許可日期: 2022年4月22日
答辯人存檔送達誓章日期: 2022年5月4日
判決書日期: 2022年6月15日

__________

判決書

(逾期上訴許可)

(書面處理)

__________

是次申請

1.答辯人於2022年4月22日透過傳票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該傳票」),在該傳票中,她要求把兩位家事法庭法官在本案中頒下的七道命令推翻,其中包括本席在2020年4月24日、7月28日、7月28日、10月9日、11月6日、12月2日頒下的六道命令(「該六道命令」)。

2.本席在這判決書中,是要處理答辯人要求把該六道命令推翻的申請(「是次申請」)。為簡明起見,本判決書分別以「男方」及「女方」作為呈請人和答辯人的稱謂。

3.是次申請依循家事法庭處理上訴許可申請的既定程序,透過書面方式處理。女方於2022年5月4日向法庭存檔了送達誓章,表示已在2022年4月30日,把是次申請的文件,妥善送達了給男方。法庭在既定程序所規定的14天限期過後,並沒有收悉男方任何反對或回應的文件。

4.直至2022年6月7日,代表男方的法律代表因應該傳票中,針對該六道命令以外的其他命令的上訴許可申請,去信另一位相關法官,申請把提交回應陳詞的限期延長,然而,並沒有就是次申請, 按既定程序向本席提出延期提交回應陳詞的申請,本席也便在沒有收悉男方的回應陳詞的情況下,處理是次申請。

背景事實

5.訴訟雙方在2009年10月於香港註冊結婚,二人育有一名女兒,現年10歲。男方於2017年12月,以女方的「不合理行為」作為事實基礎,提出離婚呈請,展開了婚姻訴訟第2017年16318號案件(「該前訴訟案」),要求法庭頒下離婚令,解除二人的婚姻,並且就著女兒的管養、照顧、管束權作出適當命令。

6.在該案件於2019年8月21日的聆訊中,基於訴訟雙方同意離婚,並確認早已在2017年4月正式分居,本席在聽取雙方的陳述後,頒下命令,批准男方以雙方分居超過兩年為事實基礎,展開一個新的離婚訴訟,並在法庭於新的離婚訴訟中,頒下暫准離婚令時,該前訴訟案亦同時被撤銷;另外,在該前訴訟案中與管養權相關的事宜、文件和訟費,則轉移至新離婚案中繼續處理,而該前訴訟案的主訟案的訟費,則不作訟費命令。

7.男方於2019年9月10日,向家事法庭展開了是次離婚訴訟,以雙方分居超過兩年為事實基礎,呈請離婚,並請求法庭就著女兒的管養、照顧、管束權作出命令。

8.在本案中,暫准離婚令在2020年8月17日頒下,該前訴訟案也隨即被撤銷。

9.本席在處理訴訟雙方的離婚、管養權事宜的訴訟過程中,包括該前訴訟案和本訴訟案,因應男方對於女方的精神健康情況的關注, 以及女方提交的文件內容和庭上表現,曾向女方和她的母親作出查詢,也尋求了法定代表律師的協助,務求了解女方的精神健康狀況,評估女方自行處理訴訟的能力, 以及由法定代表律師代女方處理案件的可行性。

10.然而,女方一方始終沒有提供任何關於她的精神健康狀況的文件,女方一方表示女方的精神健康良好,沒有精神健康問題,絕對有能力自行處理訴訟,她們指稱女方在2014年接受精神科診斷是一個錯誤,之後也便再沒有接受任何精神科診斷或治療。

11.另一方面,法定代表律師表示在向相關的醫療機構查詢後,得悉女方在2014年後,便再沒有接受任何精神健康的檢查或治療,而女方更一直拒絕與他合作,他也便沒有任何實質資料或基礎,可讓他就女方的精神狀況作出評估,也因此而未能在訴訟中代表女方。

12.女方也表示不會考慮接受精神健康檢查或評估,或徵詢醫生的

意見,以進一步了解她的精神健康狀況。她也表明不會接受法定代表律師的協助,也不會跟他合作。她更強調自己清楚明瞭婚姻訴訟程序,有足夠能力自行處理訴訟,不會聘請律師或尋求法律援助的協助。

13.在該情況下,為了保障女兒的權益, 本席在本案中委任法定代表律師代表女兒處理本訴訟,法定代表律師提交了關於管養權事宜的報告,並出席和參與處理管養權事宜的聆訊。

14.雙方就着女兒的管養權的爭議,繼續在本案中處理,法定代表律師也代表女兒參與了管養權爭議的審訊。最終女兒的管養權的爭議,由區域法院法官翁喬奇經審訊後,於2022年3月30日作出裁決,男方獲得了女兒的單獨管養、照顧及管束權,女方則獲得合理探視權,而有關管養權爭議的訟費,不作任何命令,翁法官的裁決理由已在該判案書中詳述,於此不贅。

六道命令

15.該六道命令簡明撮要如下:

(1)  於2020年7月28日頒下的兩道命令:是暫准離婚令,以及為了要處理管養權等事宜而訂下聆訊日期的命令;

(2)  於2020年4月24日、 10月9日 、 11月6日、 12月2日頒下的命令:是為了解決雙方的管養權爭議,為審訊安排而作出的指示命令,當中包括為進一步的聆訊和審訊訂下日期;文件的存檔和送達訂下時間表(證人供詞、證明文件、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文件冊、陳詞等等);證人出庭作供的安排等等; 另外,也批准男方就離婚呈請書作出輕微修改。

是次申請理據

16.在是次申請中,縱然女方呈交了傳票、陳詞大綱、上訴理由擬本、誓章、上訴安排通知書連同一些其他文件,尤在上訴理由擬本中,看似是列出了四項上訴理由;然而,她的申請理由雜亂難明、情理不通、邏輯欠奉,欠缺具體申請理據,更遑論可予爭辯性。

17.女方的四項上訴理由,大意可被歸納為她對前世今生、「命」的着重,她重複申論她的命,和她在今世的承諾中,不包括本訴訟的安排,強調她生育小孩的意願、作為母親的權限全都是由她決定,而不是為了男方和他的家人。

18.綜合女方提交的所有文件,她的上訴理由大多圍繞著與本案全不相關的人與事,當中包括香港及海外的知名人士、其他國家的條約、影片、電視節目,以及她曾到不同機構表達不滿等事情。

19.基於女方要求推翻的命令,全都是在2020年頒下,是次申請,遠遠超過了上訴的期限,本席也便需要考慮是次上訴許可申請,是否符合逾期上訴的法定要求。

適用的法律原則

20.法庭必須依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A條的規定,來處理上訴許可申請,該條例的原文節錄如下:-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 、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     信納 –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21.「合理機會得直」的意思是指有關的勝訴機會必須是「合理的」, 縱使毋須達至「很有可能」(probable)的程度,卻也不可只流於「空想」(fanciful) : SMSE v KL [2009] 4 HKLRD 125; KNM v HTF (HCMP 288/2011, 未經輯錄, 2011年9月7日)。簡而言之,女方須說服本席她欲提出的上訴是有合理的勝訴機會,又或是存在著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此而需要給予上訴許可。

22.針對案件管理指示而提出的上訴申請,上訴法庭更在 NPYJ v SMRC, [2020] HKCA 832 一案中把適用的原則進一步說明:

"23. It is also well established that case management is pre-eminently within the province of the trial judge and the appellant court will only interfere in very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Cheung Yee-mong v So Kwok-yan [1996] 2 HKLR 48, 51. This Court has consistently held that an appellant faces a high hurdle in showing that the first instance judge had gone clearly wrong and made orders which clearly involved an injustice or an inability for the trial court to carry out its task or had erred in principle or that his order was irrational: see Lee Tak Yee v Chen Park Kuen [2001] 1 HKLRD 401; Kan Miu Wah v Aeroflot Russian International Airlines (unreported) CACV 142/2006; and Wong Kar Gee Mimi v Severn Villa Ltd [2012] 1 HKLRD 887.”

23.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58號命令第2條規則的規定,針對非正審判決、命令或決定的上訴,須在由有關非正審判決、命令或決定的日期起計14天內提出,除此以外,則為28天。至於法庭考慮應否給予逾期上訴許可時,法庭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

(a) 延遲時間的長短;

(b) 延遲的理由;

(c) 倘若給予延期上訴,上訴的成功機會; 及

(d) 倘若給予延期上訴,可能對另一方構成的不公平。

參閲 Tang Chai On v Tang Sing Ki [2016] 5 HKLRD 104

分析

24.無疑地,女方是次申請,遠遠超過法定的上訴期限經年,她並沒有提出任何合理可信的理由,解釋這嚴重的延誤。

25.本席再從女方上訴的成功機會考量,在仔細考慮了她提交的所有文件後,認為她的上訴理據既缺乏邏輯,沒有實質內容,也實在與該六道命令無關,法律依據全然欠奉。

26.對於該六道命令,女方沒有提出任何實質理據,證明該等命令不妥善之處,命令的頒布如何犯錯。暫准離婚令的頒布更是按相關法例和法定程序頒下。

27.再者,其他命令都是為了解決管養權爭議的審訊而作出安排的指示命令,程序上的準備。既然管養權爭議的審訊已經完結,並由翁法官在2022年3月30日作出了最終裁決,該等案件管理指示命令的作用和功能已然完結,也便再沒有把它們推翻的空間。

28.縱觀所有相關因素,是次申請既欠缺充份的逾期申請理由,也缺乏上訴的成功機會,法庭也便沒有任何基礎批出逾期上訴許可。

結論

29.在審慎地考慮了女方提出的所有文件後,本席認為她根本沒有提出任何可供上訴的實質基礎或理由,她的上訴並無合理成功機會,也不存在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該讓上訴繼續進行,她也並沒有提出逾期提出是次申請的充份理由。 倘若給予延期上訴,也明顯對男方構成不公, 本席拒絕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訟費

30.縱使女方是次申請不獲接納,可是男方並沒有呈交任何回應陳詞,也沒有參與是次上訴許可的申請,因此,本席不就是次申請作出任何訟費命令。這是一個暫准訟費命令,如本命令發出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傳票申請更改,本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林美施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沒有提交陳詞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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