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對 王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6318/2017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
上訴許可 – 逾期上訴 – 臨時命令 – 管養權 – 案件管理 – 區域法院 – 申請人於 2022 年 4 月 22 日就 2018 年至 2019 年間關於子女管養及案件管理的臨時命令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延誤超過 3 年。法庭考慮延遲時間長短、延遲理由、上訴成功機會及對另一方之損害程度。針對臨時命令的上訴一般不獲鼓勵,案件管理屬於審判法官的職權範圍。命令已隨最終審訊被取代,不可逆轉。申請人未能顯示有真確勝訴機會。申請上訴許可被撤銷。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Legal issues: 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 臨時命令上訴機會
Outcome: 申請上訴許可被撤銷
Cited by 1 case · Cites 7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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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6318/2017 [2022] HKFC 120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7年第 16318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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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申請上訴許可) (書面處理) ----------------------- 1.申請人(女方)在2022年4月22日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本席現根據家事法庭就申請上訴許可的安排以書面處理有關申請。 2.根據申請上訴許可的安排,申請人必須送達有關傳票及上訴理由擬本及書面陳述書/陳詞大綱給另一方,而送達誓章須於送達後三天內送交存檔。 3.任何一方如欲反對法庭給予上訴許可,必須在申請送達後的14天內將誓章及反對陳述書/陳詞大綱送交存檔及作出送達,藉此述明為何不應批予上訴許可,或為何應只在附有條件的情況下批予許可。 4.如答辯人未能遵守上述安排,除非得到法庭批准,否則答辯人就許可申請提出的進一步陳詞將不予考慮。 5.女方在2022年5月4日存檔法庭送達誓章,確認在2022年4月30日成功派遞給答辯人(男方),有關傳票、陳述書/陳詞大綱、上訴理由擬本及上訴安排的中英文通知書。 6.根據申請上訴許可的安排,男方未有在指定日期內存檔任何反對陳詞或誓章,亦沒有向法庭提出任何准許延期提交的申請,因此本席將不會考慮任何男方就女方上訴許可申請的進一步陳詞。 7.女方針對本席作出以下的命令作出上訴許可申請,即:
8.為方便討論,本席現將上述的命令內容的重點在以下列出。 9.日期為2018年1月22日的命令內容,涉及本席指示,社會福利署須於下次聆訊前的14天提交關於家庭子女的管養、照顧和管束及探視的中文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本席亦將家庭子女(以下簡稱女兒)臨時留宿探視權作出安排,並安排男方可享有界定的臨時留宿探視權。 10.另一份日期為2018年1月22日的命令及2019年1月16日的命令的內容,都是本席授權法定代表律師就女方的精神狀況向所有有關醫院索取醫療報告,及指示法定代表律師考慮是否需要委任適當人士作為女方的訴訟監護人,並提交調查報告。 11.日期為2018年6月26日的命令內容,本席批准女方當時的代表律師,不再作為女方的代表律師。 12.至於另一份日期為2019年1月16日的命令,並在其後在2019年11月22日作出修訂的命令,內容主要是將女兒的臨時管養、照顧及管束權給予男方,而女方則獲得臨時合理的探視權,有關的探視需在社工安排及陪同下進行。本席並且指示索取關於管養、照顧和管束及探視權的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並指示女方需於下一次聆訊提交有關她的精神科報告,關於女方是否有足夠能力照顧家庭子女。 13.至於修訂命令主要是因為手民之誤,而作出更正錯誤。 14.女方在上訴許可的傳票申請夾附了上訴理由擬本。在該上訴理由擬本內,女方列出四項上訴理由。女方亦在她的陳述書/陳詞大綱内作出了解釋。女方的上訴理由,就第二點而言,本席的理解是,女方誔下的家庭子女即女兒,不應歸男方或其家人或任何人。 15.至於第一、第三及第四點的上訴理由,本席根據女方的陳詞大綱內容和誓章解釋來看,本席相信女方是重提過去,她和男方曾出席由本席處理的內庭聆訊時,她不斷強調她從沒有承諾出席面談或法庭聆訊,並一直在追查不同部門及相關人士有關她及女兒的「寫命」記錄。 16.關於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由於女方的申請遠遠超過了上訴的期限,須申請逾期上訴許可。就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本席要先決定法庭應否批准女方逾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適用的法律原則 17.關於逾期上訴許可,法庭應否給予的法律原則,已有清晰的指引。法庭有酌情權決定是否給予延期上訴。上訴法庭於彭及何 [2020] HKCA 319 一案的判決書第11至12段有以下說明:
18.根據以上的法律原則,當延遲頗長而不能完全辯解,申請人必須顯示有真確勝訴機會。 19.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58號命令第2條規則第4款(b)項,如屬針對非正審判決、命令或決定以外的判決、命令或決定的上訴,上訴許可申請期限為有關判決、命令或決定日期計起28天。 20.本案中,就算以2019年1月16日的命令計算,女方亦逾期3年多才提出申請,延誤頗長亦不合理。女方有這樣的不合理延誤,本席認為女方延遲申請上訴對男方顯然不公。 21.不過本席仍需考慮女方上訴得直的機會,才作出最後決定,是否批准給予女方上訴許可。 22.在處理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時,本席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將有關法例的條文節錄如下:-
討論 23.明顯地,女方針對本席發出的命令,都是屬於一些關於臨時管養、照顧、管束及探視權的安排和臨時命令,亦有包含屬於案件管理的命令和指示,當中亦包括本席指示女方提交她的精神科報告,以顯示她有能力照顧和能夠與女兒相處。 24.在NPYJ 訴 SMRC (CAMP 155/2020)一案中,上訴庭在判案書第22段指出:
25.本席曾在上文指出,女方延誤提出上訴對男方造成不公。這個不公平除了是因時間上造成的不公平延誤外,還存在這些命令已到不可逆轉的情況。為方便了解為何已造成不可逆轉的情況,本席會在以下交代這宗案件其後的發展。 26.本案於2019年8月21 日,由暫委法官林美施頒發命令,准許男方在21天內,以「兩年分居」為理由,存檔一份新的離婚呈請。同時頒令雙方在本案中(即FCMC 16318/2017)就管養權事宜,所存檔的文件將轉移至新離婚案(即FCMC 10835/2019)。在男方存檔新離婚呈請書時,本案的一切程序將被擱置。當法庭在新離婚案頒布暫准離婚令時,本離婚案將同時被撤銷。 27.事實上關於女兒的管養、照顧、管束及探視權的審訊已由區域法院法官翁喬奇在2021年7月8日審結,而判案書亦在2022年3月30日頒下。翁法官頒令男方獲得女兒的單獨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而女方獲得女兒的合理探視權,將只會以視像通話形式進行。 28.本席認為,就女方針對本席的命令作出的上訴許可,除了女方無法指出本席犯了什麼錯誤外,這些屬於為着最終審訊女兒的管養、照顧、管束和探視權的臨時安排的命令,已經隨着最終的審訊被取代,而不可逆轉。 29.其次,在本席發出相關的命令時,本席鑒於當時女方的精神狀況,和女方在庭上的表現及所持的論據和立場,包括男方指出女方的精神狀況,本席認為,本席需關注女方的精神狀況。 30.本席認為,當時本席發出的命令,針對當時女兒和男女雙方的各項臨時安排,已充分考慮最符合家庭子女的利益,才作出這些安排和命令。因此綜合以上,本席認為女方能成功推翻這些命令的機會不大。 31.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女方的各點上訴理由並無合理機會得直,本席也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進行上訴聆訊,現撤銷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訟費 32.雖然女方的申請失敗,但男方没有呈交任何反對陳詞,因此本席認為,合適的命令應為不作任何訟費命令。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與訟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訟費命令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沒有陳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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