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天偉 對 香港房屋委員會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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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在2022年4月21日頒發判案書,駁回申請人的上訴,並作出暫准訟費命令,命令申請人支付第一建議答辯人(「房委會」)本上訴的訟費,金額以簡易程序評定。本庭同時就提交及送達訟費清單及反對理由書,向申請人及房委會給予指示。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392/2020[2022] HKCA 804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9 Jun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392/2020

[2022] HKCA 8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0年第392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1910號)

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楊天偉  
   
第一建議答辯人 香港房屋委員會  
第二建議答辯人 上訴委員會(房屋)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判案書日期: 2022年6月9日

判決書(訟費)

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本庭在2022年4月21日頒發判案書,駁回申請人的上訴,並作出暫准訟費命令,命令申請人支付第一建議答辯人(「房委會」)本上訴的訟費,金額以簡易程序評定。本庭同時就提交及送達訟費清單及反對理由書,向申請人及房委會給予指示。

2.申請人透過一封日期為2022年4月28日的信件(該信件在2022年5月5日寄達法庭),申請更改暫准訟費命令。他提出的理由包括:(1) 他一直沒有固定收入,妻子是長期病患者,之前在內地自費治療。他欠下巨額債務尚未清還; (2) 他近年開工不足,收入銳減,妻子患病和兒子患自閉症無法工作,都靠他供養;以及 (3) 四年訴訟花費十多萬,最終只能親自行事。

3.概括而言,申請人因無經濟能力支付訟費,申請更改暫准訟費命令。本庭雖然明白申請人陳述的經濟困難,但這不構成偏離一貫的訴訟常規,即敗訴一方應該支付案中其他訴訟人的訟費。本庭拒絕申請人更改暫准訟費命令的申請。

4.房委會在2022年5月4日提交了循單簡易程序評定訟費的清單。申請人沒有就清單提存反對理由書。

5.本上訴涉及的文件及論據與原訟法庭聆訊時的文件及爭議點基本上相若。本庭認為按「訴訟各方對評」基準,房委會代表律師在以下幾方面用上的時間應予以下調:(1) C1(與當事人聯絡); (2) C3(與大律師聯絡);(3) D1(準備文件);及(4) D2(閱讀文件)。本庭把房委會的訟費評定為港幣110,000元。

(關淑馨)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副庭長
(朱芬齡)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區慶祥)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行事。

第一建議答辯人:由范紀羅江律師行轉聘張信靈大律師代表。

第二建議答辯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