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天偉 對 香港房屋委員會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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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庭同時作出暫准訟費命令,命令申請人支付第一建議答辯人的訟費,金額經簡易程序評定為57,3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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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392/2020 [2022] HKCA 136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0年第392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191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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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更改訟費) 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 本庭在2022年8月1日頒發判案書[1],駁回申請人2022年5月20日存檔的「提出通議通知書」。申請人藉該「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准許向終審法院就本庭2022年4月21日駁回其上訴的決定,提出上訴。 2.本庭同時作出暫准訟費命令,命令申請人支付第一建議答辯人的訟費,金額經簡易程序評定為57,388元。 3.申請人透過一封日期為2022年8月5日的信件(該信件在2022年8月8日送達法庭),申請更改該暫准訟費命令。申請人並隨信件附上:(1) 其僱主(德鑄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6月23日的信件及2022年6月24日的受僱證明書,及 (2) 屯門社會保障辦公處發出高額長者生活津貼申請獲准通知書的第1頁。德鑄工程有限公司的文件顯示,申請人自2021年1月4日至2022年6月23日受僱該公司,他工作的項目工程基本完成,暫時未有新工作安排,故他由6月24日起不需要「上島」工作。 4.申請人提出的理由為他沒有能力支付第一答辯人的訟費。申請人表示:(1) 他已超過65歲,於2022年6月23日被公司辭退,處於失業形勢,目前依賴長者津貼3,915元維持生活;及 (2) 妻子因病無法返回內地申請內地銀行戶口月結單,故暫時不能申請綜援金。 5.然而,就法律原則而言,申請人陳述的經濟困難不構成偏離一貫的訴訟常規的理由,即敗訴一方應該支付案中其他訴訟人的訟費。本庭因此拒絕申請人更改暫准訟費命令的申請。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行事。 第一建議答辯人: 由范紀羅江律師行代表。 第二建議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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