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Pak Wing 及另一人 對 朱小蘭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MP 547/202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June 2022.
1. 被告人於2021年12月2日發出傳票,就區域法院法官廖文健在2021年8月2日所作的判決,申請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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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547/2021 [2022] HKCA 83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21年第547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民事訴訟案件2019年第640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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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引言 1.被告人於2021年12月2日發出傳票,就區域法院法官廖文健在2021年8月2日所作的判決,申請上訴許可。 事實背景 2.2021年2月10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匡怡應原告人的申請,並在聆聽雙方陳詞後,決定登錄判原告人勝訴的判決 (「該命令」) (見 [2021] HKDC 183):
3.其後,被告人申請上訴許可,以推翻該命令,但申請被李法官於2021年4月9日駁回 (見 [2021] HKDC 428),被告人繼而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CAMP 125/2021),但申請亦被上訴法庭於2022年2月17日駁回 ([2022] HKCA 244)。 4.期間,原告人藉2021年6月18日的傳票提出的申請,把被告人須履行李法官在該命令的第一段和第二段的時間,延展至原告人向被告人送達附有懲罰通知的該命令後的28天內。原告人認為,穩妥起見,原告人應先送達一份附有懲罰通知的該命令予被告人,倘若被告人在此之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仍然沒有履行該命令,原告人才考慮採取進一步行動。 5.2021年8月2日,廖法官批准了原告人的申請,但給予被告人再多一點的時間,把被告人須履行該命令的第一段和第二段的時間,延展至原告人向被告人送達附有懲罰通知的該命令後的56天內。 6.被告人於2021年10月12日發出傳票,就廖法官在2021年8月2日所作的判決,申請上訴許可。2021年11月19日,廖法官駁回被告人上訴許可申請。 7.2021年12月2日,被告人就廖法官在2021年8月2日所作的判決再次申請上訴許可。被告人申請上訴許可的理據是廖法官所作出的命令是違反《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3(1)(b)條的規定。 分析及裁決 8.《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3(1)條規則,規定如下:
9.被告人明顯誤解《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3條規則。在本案中,法庭從未另行指示任何法律程序或中期行動擱置或失效。被告人不能單單因她已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而認為廖法官不應在2021年8月2日作出命令。被告人相同的論據已經被上訴法庭在 CAMP 125/2021駁回 ([2022] HKCA 244)。 10.《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規定:-
11.第63A(2)(a)條中的「有合理機會得直」,是指上訴得直的機會必須為「合理」,擬提出的上訴不能是「毫無理據」的,但無須達致「相當可能」得直 (SMSE v KL [2009] 4 HKLRD 125)。 12.本庭認為被告人所擬提出的上訴無合理機會得直,亦無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之理由而令上訴應進行聆訊,因此拒絕批予上訴許可及撤銷被告人2021年12月2日的傳票。 13.訟費方面,由於被告人申請失敗,本庭頒令被告人需支付原告人的訟費包括大律師證書,原告人的訟費獲簡易程序評定為港幣15,000元。 14.由於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完全缺乏理據,故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規則,本庭命令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在各方之間的口頭聆訊中重新考慮當前的裁決。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由廖廣志律師事務所延聘王廷峰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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