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范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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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票控一項「沒有在指明公眾地方佩戴口罩」罪 [1] ,控罪指稱她於2021年3月17日上午10時17分,無合法權限或合法辯解而在東涌文東路體育館訂場處的公眾地方,沒有佩戴口罩。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暫委裁判官李卓慧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港幣1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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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54/2021 [2022] HKCFI 176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判刑上訴及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554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定額傳票案件2021年第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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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1.上訴人被票控一項「沒有在指明公眾地方佩戴口罩」罪 [1] ,控罪指稱她於2021年3月17日上午10時17分,無合法權限或合法辯解而在東涌文東路體育館訂場處的公眾地方,沒有佩戴口罩。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暫委裁判官李卓慧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港幣10,500元。 2.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處,提出上訴。上訴人亦就須於三個月內繳交罰款的命令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根據香港法例第599I章《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2,3及5A條,及2021年第136號號外公告,在2021年3月4日至2021年3月1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天),任何人在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時,須一直佩戴口罩,佩戴口罩是指口罩覆蓋其口和鼻。 4.審訊時控方傳召輔警高級警員A465(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本席採納答辯人在其書面陳詞的簡述如下 [2] :
辯方案情 5.上訴人選擇作供,沒有傳召其他證人。 6.上訴人同意她在案發時沒有佩戴口罩。上訴人依賴以下理由作為她不佩戴口罩的合理辯解:
裁判官的裁斷 7.裁判官謹記舉證責任和準則,亦提醒自己上訴人過往沒有任何傳票定罪紀錄。裁判官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給予她的證供比重。 8.上訴人同意她於案發時沒有佩戴口罩,裁判官遂逐一考慮她是否具備合理辯解。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指佩戴口罩會引致她皮膚敏感及呼吸困難的證供,並裁定上訴人提出的四項理由無一構成法例上所指的合理辯解,裁定上訴人傳票上的違例事項罪名成立。 輕判請求及判刑 9.上訴人過往沒有任何傳票定罪紀錄。她自2004年起依賴綜援金維生,每月獲發港幣2000多元。案發時,上訴人因為家中被截電,所以需要到涉案的體育館為手提電話充電。
上訴理由 11.根據上訴人在日期為2021年12月7日、2022年1月3日、3月3日及5月30日呈交法庭的信件,上訴人重覆指自己佩戴口罩會引致皮膚敏感、呼吸困難,及自己並非新冠病毒帶菌者。上訴人亦提出,她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的另外一宗定額罰款傳票案件(WKFS 22/2021),被票控相同的違例事項,審訊後被另一位裁判官裁定罪名不成立,因此法庭應該接納她佩戴口罩會導致皮膚敏感為合理辯解。 12.就判刑及命令方面,上訴人指稱3個月內無法繳付罰款。 上訴聆訊 13.本上訴原定於2022年1月10日進行聆訊。當日早上,上訴人抵達法庭後在庭內除去口罩並堅持不肯佩戴口罩,但未能提供任何醫學豁免證明書,幾經勸喻不果,本席遂將聆訊押後。新聆訊日期為2022年4月26日,後因應公共衞生情況和相關發展,案件改以書面方式處理。 定罪上訴理由的考慮 14.就上訴人指佩戴口罩會引致她皮膚敏感之說,原審時上訴人提供了3張於2020年6月9日及8月7日拍攝的照片為證物D1(1-3),指稱自己因為佩戴口罩而引致皮膚敏感。裁判官就此事項作出的分析如下 [5] :
15.本席完全認同裁判官所指上訴人的引致皮膚敏感之說不構成合理辯解。案發當日上訴人的面上並無異樣,也不能提供任何醫療證明支持她的說法。證物D1(1-3)的相片拍攝於2020年6月及8月,與本案案發日期(2021年3月17日)差距超過半年,不足以支持上訴人指案發當中會有皮膚敏感的狀況。 16.就上訴人指稱另一位裁判官於另一宗案件中接納她的說法一事,本席參考過相關的檔案 [6] ,該案傳票指稱上訴人於2021年4月9日在公眾地方沒有佩戴口罩,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暫委裁判官鄧子楷裁定罪名不成立。該名裁判官就其裁決作出如下簡述 [7] :
17.由上文所述可見,裁判法院在另一宗案件的裁決是基於案發前後的照片顯示出上訴人皮膚的狀況,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情況下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情況與本案截然不同。況且裁判官是基於席前的證據作出裁決,上訴人在另外一宗審訊提出的證據並非本案證據,本席只是基於公平原則,才翻閱該宗案件的檔案以確認裁決的理由。 18.就上訴人指佩戴口罩會引致她呼吸困難的說法,裁判官作出如下的分析 [8] :
19.本席完全認同裁判官的分析及結論。 20.就上訴人指她並非新冠病毒帶菌者,及她是綜援人士,警察應聯繫社工跟進,這些說法明顯不構成法例上的合理辯解。正如裁判官強調 [9] ,法例原意是要防礙疫情散播,上訴人主觀地認為自己不需要佩戴口罩,其行為有違公共衞生及防疫措施。再者,佩戴口罩亦是對上訴人自身健康的保障,減低她受病菌感染的風險。 定罪上訴的結論 21.上訴人提出的理據,裁判官已經詳加分析及處理,其定罪沒有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本席重新審視案中證據及上訴人提出的理據後,認同裁判官所指,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無合理辯解干犯控罪。上訴駁回,維持定罪原判。 判刑及命令上訴的考慮 22.裁判官在判處罰款前,已詳細向上訴人作出解釋,指根據法例,法庭必須要判處5,000元的定額罰款、5,000元的附加罰款及500元的訟費,總數為10,500元,並明言法庭必須依法判決相關罰款金額。考慮過上訴人的背景及財政狀況後,裁判官容許上訴人在3個月內繳交罰款,並善意地提醒上訴人,如在3個月屆滿之前仍未能繳交罰款,需及早向法庭申請延期 [10] 。 23.由上文所述可見,裁判官的判決依法有據,其命令亦有顧及上訴人的經濟能力及個人背景。 判刑及命令上訴的結論 24.基於上文所述,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判刑及命令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陳嘉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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