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范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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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沒有在指明公眾地方佩戴口罩」的傳票控罪罪名成立。她就定罪及判處提出的上訴於2022年6月21日已被本席駁回。申請人在7月6日提出申請,要求法庭作出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好讓她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Cited by 4 cases

Case No.HCMA 554/2021[2022] HKCFI 304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2 Aug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54/2021

[2022] HKCFI 304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554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定額傳票2021年第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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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申請上訴許可一事
 
  有關原訟法庭就該裁判法院上訴案件於2022年6月21日所作出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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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范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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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黎婉姫
聆訊及判決日期: 2022年8月2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22年10月19日

判 決 理 由 書

1.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沒有在指明公眾地方佩戴口罩」的傳票控罪罪名成立。她就定罪及判處提出的上訴於2022年6月21日已被本席駁回。申請人在7月6日提出申請,要求法庭作出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好讓她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申請人在動議通知書要求法庭參考她提出的書面理據及其附件,其理據指法庭忽略她在裁判法院另外一宗勝訴的案件、爭議呈堂相片的日期、繳付罰款通知書的金額錯誤、控方證人(警員)失職及裁判官錯判、及她急需現金應付研發開支。申請人在其後存檔的文件要求法院儘快判決她上訴得直及即時轉帳港幣5億元的總訟費。

3.申請聆訊當日,法庭等候至上午11時30分但申請人依然沒有出席。在此之前,申請人沒有以任何方式告知法庭她不能出席聆訊。

4.這項申請的有關法例是《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32(2)條,「除非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或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否則終審法院不得給予上訴許可。」

5.本席認同答辯人所指,申請人提出的理據已在上訴階段獲充分處理,她提出的事項並不涉及任何法律觀點,更遑論是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就此,法庭沒有基礎作出頒令,因而本席拒絕頒發證明書並駁回申請。

  ( 黎婉姫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廖景棻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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