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袁凱琳本來就被控兩項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罪,就違反香港法例134章《危險藥物條例》嘅第4(1)(a)同埋(3)條。
袁凱琳喺我面前受審喇,因為佢唔認罪。經過審訊之後,陪審團就裁定佢第一項嘅罪名就不成立,但第二項嘅罪名就成立。
講番案情喇,案情就話喺2019年4月12號,當時有一隊嘅警方人員就喺呢一個塘尾道塘美大廈嗰度係進行一個嘅行動,當時係著便裝嘅。被告人當時就喺呢個大廈嘅後座樓梯度係畀差人截停。控方話當時被告人身上就即喺佢個褲袋度係有一包毒品嘅,即係呢個就第一項控罪喇,呢項控罪係陪審員後屘係裁定咗罪名唔成立嘅。而根據嗰啲證據,就係被告人就帶警員就去咗呢個大廈嘅前座1樓嘅C室嗰度,呢個C室入面就搵到喺第二項控罪入面所列出嘅各項嘅毒品,同埋仲有就兩個電子磅,同埋一個係嗰啲機,係可以封口嘅。仲有好多係空嘅嗰啲可以再封口嘅膠袋喇。
被告人就承認喺嗰個C室入面搵到嗰啲毒品,就係佢即係喺嗰間入面真係搵到嗰啲毒品嘅,而喺呢間C室,佢就係呢一個住客、租客。佢亦都係承認,就係話佢當時喺呢間C房度係做所謂叫「做倉」,即係話係將嗰啲毒品係包裝嘅。當時,喺審訊嘅時候,辯方就係用呢個答辯理由,就係話被告人係受到威嚇或者威逼,而被逼犯案,就話當時,即係佢講法就係話呢啲人(有背景嘅人士),係恐嚇話會傷害佢身體,即係令到佢身體受嚴重傷害,又或者令到佢嘅家人,即係佢媽媽喇,佢聾嘅媽媽同埋佢個妹妹,係身體受到嚴重嘅傷害,所以佢係被逼,即係違反佢嘅意願之下去處理啲毒品。
就呢一個威逼呢一個嘅範疇,控辯雙方都有叫到呢個精神科專家上嚟畀口供。辯方倚賴就係蔡醫生嘅報告喇,而控方就倚賴係一位教授(王教授)嘅意見。到陪審員去決定呢件案件嘅時候,當時本席就已經係同佢哋講咗,係由控方去肯定被告人係干犯咗而家佢面對嘅控罪,就亦都係由控方令到佢哋肯定辯方所提出嘅威逼,唔構成呢一個答辯嘅理由,即係喺呢件案件唔適用。而陪審員係一致裁定被告人係第二項罪名罪名成立。即係話,陪審員已經係信納,就控方已經令到佢哋肯定被告人當時並非係受到威嚇而干犯嗰個控罪。呢啲就係個案情喇。
被告人嘅背景喇。其實喺審訊嘅時候,我聽到好多關於被告人嘅背景,或者簡單啲講喇,被告就係喺2000年嘅9月出世,所以而家就21歲,但係案發嘅時候就係18歲。被告爸爸同媽媽都係聾人,即係有聽障嘅人士喇,不過媽媽就識得書寫嘅。而被告細個嘅時候,係曾經受到爸爸體罰嘅,即係可以講係話虐待喇,就直至到佢8歲。佢喺8歲嘅時候,爸爸就係中風,中咗風之後,就冇再係對呢一個被告施暴喇。而被告反而就係要去照顧爸爸,即係爸爸、媽媽離婚之前,要照顧爸爸。被告人就話自從佢爸爸係中咗風之後,佢好似唔記得晒佢以前係對被告人做過嗰啲即係侵犯佢、體罰佢嗰啲嘢喇,令到被告就好唔開心,佢都唔知點樣去抒發佢嗰個情緒,所以就開始就𠝹手,即係自殘喇。因為佢話佢即係𠝹咗手之後,睇到自己流血,就覺得舒服啲,咁而後屘就直情飲埋酒添,就變咗有呢個酗酒嘅情況。
而被告人都唔係話初犯嘅,佢有五次嘅呢個刑事嘅紀錄,就係偷竊喇,同埋有一次就係話帶住啲物品可以去偷嘢。喺2017年8月24號,當時就被判去接受感化15個月,而其中一個條件就係要去呢一個協青社度居住。協青社係一間二十四小時嘅宿舍喇,就係可以話係半禁閉式,因為夜晚一定要喺度過夜嘅,而嗰啲年青人都係啲高危嘅年青人。而協青社嘅員工,即係嗰啲社工,就後屘係發現到被告人有呢個自殘嘅行為,所以就開始有去到醫院接受治療喇,最主要去嘅醫院就係東區尤德夫人醫院。而即係自從呢一個2018年嘅1月,就即係斷斷續續都有去到醫院嘅,而亦都有係去接受呢個宿舍嗰個嘅臨床心理學家係輔導。
而喺法庭度收到嘅證供可以睇到,就係當時喺呢個宿舍度工作嘅有兩位社工喇,一位就係楊女士,一位就係劉女士,佢哋當時對被告人話,仲係喺個宿舍住嘅時候,嗰個評價都相當正面嘅,就話被告係好陽光,就都好開朗嘅,雖然有時就係比較悲觀啲,好肯幫人,又肯聽教嘅。佢哋亦都形容喺嗰個宿舍嘅時候,有見到被告人有一啲所謂叫做解離嘅情況出現,即係用其他人身分出現嘅情況,令到佢哋震驚嘅。睇番呢件案件,我就唔認為佢哋有任何嘅理由去作呢件事出嚟喇,即係被告人係有呢一啲解離嘅徵狀出現,就呢個我接受係事實嚟。
被告人即係當時係有呢一個精神病喇,但係佢究竟正式嘅精神病係乜嘢呢?控辯雙方就係有分歧嘅。首先,就蔡醫生喇,蔡醫生就話被告人當時就係有呢個邊緣性人格障礙,即係叫做「BPD」喇,同埋已經部分緩解咗嘅多發性嚴重抑鬱症,即係叫做「MDD」,同埋佢認為如果畀呢個被告呢一個疑點嘅利益,會有可能就會有埋另一隻叫做解離性嘅身分障礙,即係「DID」。王教授就同意蔡醫生話被告人有BPD,但係就唔同意被告人有呢個DID,或者係MDD。
好明顯,被告人喺案發嘅時候係有BPD,咁而BPD其中嘅徵狀,即係跟番嗰啲有權威嘅嗰啲專業人士用嘅準則,係包括有呢個抑鬱,同埋有呢個解離嘅狀況。啲資料亦都顯示,證供亦都顯示,喺2019年嘅2月,當時媽媽就同被告人出咗院喇,跟住出咗院之後,被告就冇返去睇呢一個覆診,亦都冇再食藥嘅。咁即係話,喺呢個案發嘅時候,被告人好明顯係一個有精神病嘅人喇。直至到而家,即係三年之後,都仍然係接受緊治療嘅。
本席有一個精神科醫生嘅報告,就係喺小欖嗰度做嘅一位Amy Liu,廖醫生。廖醫生嘅報告嗰度講,就話其實被告去咗大欖女子監獄之後,佢嗰個精神狀況已經係受到控制㗎喇。根據被告人都講,就話差唔多已經係完全停止晒嗰啲即係自殘、𠝹手嗰啲咁嘅狀況㗎喇。而廖醫生就認為被告人所顯示嘅嗰啲情況,係典型嘅BPD嘅徵狀,就傾向就係有呢個受到壓力嘅時候,尤其係啲人際間啲感情關係嗰啲嘅壓力,就會有情緒波動嘅。而以前,當被告人係酗酒喇,係成日都要靠呢個酒精呢方面,亦都係影響到佢嗰個嘅情緒,即係令到佢有抑鬱嘅情況出現。
而蔡醫生亦都畀咗一個更加新近嘅報告畀我喇,咁而佢,因為佢呢個新近嘅報告係協助本席去考慮嗰個判刑,所以我一陣間遲啲先再講。被告本人喇、被告媽媽、被告妹妹同埋兩位社工(劉社工同埋楊社工),都全部有寫信畀本席,基本上,都係同被告人求情喇,希望可以判一個輕啲嘅刑期。我就唔認為需要再講即係詳細入面呢個內容㗎喇。其實,譬如,被告人個媽媽喇、嗰兩位社工都有畀到口供嘅,即係佢哋喺法庭畀口供嘅時候,都好清楚顯示到,佢哋對被告人嘅評價、佢哋自己嘅感受、佢哋嘅睇法,亦都好睇到被告嘅媽媽係非常之自責,就覺得佢對個女做得唔夠。咁而嗰兩位社工,我都已經講咗,就佢哋認為被告人喺嗰個宿舍入面嗰個嘅行為同埋表現,係正面嘅。被告個妹其實都好坦白承認,妹妹細個嘅時候同姐姐係相處得唔好,但係後屘大個咗之後,就都大家嗰個感情嗰方面、關係方面修補咗喇。妹妹亦都話,其實被告人就都幾受人歡迎嘅,都好多人對佢有關心,佢希望本席係考慮到被告嘅情況,即尤其被告人嗰個精神嘅狀況,去判一個輕啲嘅刑期。仲有一個報告就係被告人嗰個家庭醫生,周醫生。周醫生就話被告人就係一個好好脾氣喇、好關心人嘅人嚟,佢就認為今次嘅事件係一個單一嘅事件,證明被告人就喺接受咗呢一個輔導之後,佢會係對個社會係有幫助嘅。
好喇,求情嗰方面喇,被告代表律師就係好強調,就係被告人嗰個不幸嘅家庭背景喇,尤其佢細個嘅時候,出世,佢嘅雙親已經係聽障人士、細個有畀爸爸體罰、虐待,搞到就要自殘,又後屘直情去埋酗酒添,仲後屘又有埋呢一個精神病,令到佢嘅案件係同一般嘅有需要跟呢一個量刑指引案件係唔同咗。辯方大律師亦都特別係去提到蔡醫生嗰個最新嗰個報告喇,亦都帶本席係睇番被告人自己嗰個求情信、媽媽寫嘅求情信同埋妹妹嘅求情信喇,亦都有提到話嗰兩位社工求情信入面講嗰啲嘅嘢。基本上,辯方去強調,就係話被告人已經因為而家嗰個情況已經係受到控制喇,嗰個藥嗰方面受到控制,就深感後悔,亦都對犯咗呢件咁嚴重嘅案件深感後悔,同埋亦都有好大嘅決心係會睇醫生、食藥喇,就令到自己嗰個精神病係會受到控制,同埋係出番監之後,就會去一啲宿舍或者係相類似嘅機構,係幫佢自己係能夠重新做人嘅。而辯方亦都特別強調,就被告人嗰個情況,係唔係淨係得佢自己一個人去話淨係想會重新做人,佢得到好多人嘅支持,即係當然亦都包括咗話社工嗰方面嘅。
好喇,販運毒品其實係一個非常之嚴重嘅罪行。根據法例,如果一個人係喺公訴書嘅情況之下被判罪名成立,嗰個刑罰係可以去到終身監禁同埋罰款係$5,000,000嘅。而呢件案件所涉及嘅毒品係乜呢?都好多嘅,首先,就係呢個內含142.50克呢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係俗稱「冰」喇)嘅143.80克嘅固體同埋晶狀嘅物體。另外,就係內含268.3克呢個氯胺酮嘅310克固體。跟住就係內含14.98克嘅氯胺酮嘅33.89克固體,同埋就係嗰個另外有內含就係約14.09克嗰個名稱叫做「氟代氯胺酮」,即係話33.89克嘅固體係有呢兩樣嘢。跟住就係內含11.70克嘅氟代氯胺酮嘅13.60克固體,就另外又有11克嘅海洛英鹽酸鹽,嗰個固體就係13.90克。最後,就係有呢一個內含14.10克嘅可卡因嘅18.20克固體。
即係好明顯,喺案發當日,被告人係非法販運係唔止一種嘅毒品喇。而根據呢個判例,可以話有兩種嘅做法,一係就獨立式,即係逐樣毒品睇番佢哋本身嘅份量,跟番嗰個量刑嘅指引,然後睇下判幾多。另外一個做法就係叫做混合式,就係用嗰個即係最強喇,可以話毒性最強嘅毒品,就做個基礎,然後就加其他嗰啲毒品上去,而得到一個嘅最後嗰個嘅判刑。
我哋首先逐項睇先,變咗就知道逐項分開嚟睇會係點樣喇。「冰」毒就142.5克,而根據案例,嗰個案例叫做譚伊真嘅,就如果係販運係70至到300克嘅「冰」,就係嗰個量刑起點係11至到15年。所以一個42.5克嘅「冰」,就嗰個起點係十二年三個月就啱喇。當然,量刑起點係以唔認罪嚟計,同埋係初犯嚟計。第二個毒品,第二類嘅毒品,就係氯胺酮同埋氟代氯胺酮,即係兩個一樣嘅啫,嗰個計法。而個案例就係許守城,而根據個案例,如果係販運300至600克,嗰個量刑起點就係9至12年。如果睇番呢件案涉及嘅氯胺酮同埋氟代氯胺酮,就309.07克,所以嗰個量刑起點九年同埋一個月就啱㗎喇。第三樣就係呢個海洛英鹽酸鹽同埋可卡因,佢哋嘅量刑起點係一樣,就係根據呢一個劉德明嘅案件,而係販運係10至到50克嘅海洛英或者係可卡因,量刑起點就係5至8年。而家涉案嘅就係11克嘅海洛英,咁就係所以係量刑起點就係五年一個月,而14.1克嘅可卡因,就係量刑起點就係五年同埋係三個半月。呢個逐個,如果分開嚟計嘅就係咁樣喇。
呢件案件嘅主控謝大律師就非常之幫忙,就係做咗一個列表出嚟,就係話當呢個一件案件係涉及多種嘅毒品,即係「雞尾毒品」喇,我哋叫佢做,咁就有三個測試嘅,根據呢個案例就係叫做陳旭亮嘅案例。嗰三項測試係咩嘢呢?一個就係轉換法嘅測試,即係conversion test喇,一個就係叫做荒謬法嘅測試,就係absurdity test,最後一個就係比例法嘅測試,就係ratio test。呢三個嘅做法做咗出嚟嗰個結果,就辯方睇過都係冇異議嘅。
首先睇嗰個轉換法先,conversion嗰個,就係全部都係用「冰」毒作為呢一個毒品,309.07克嘅氯胺酮同埋呢個氟代氯胺酮,就等如41.5克嘅「冰」。11克嘅海洛英,就等如5.2克嘅「冰」。14克嘅可卡因,就等如5.7克嘅「冰」。即係加埋晒,就係等如194.65克嘅「冰」,變咗嗰個量刑起點就係十三年兩個月,呢個就用轉換法做出嚟嘅。
荒謬法又點呢?荒謬法就係話將所有嘅毒品,即係476.67克全部當晒係「冰」,咁嘅話,嗰個量刑起點就係會喺15至20年之間,即係因為300至到600克就係15至20年之間,所以476.67克就等如係十七年十一個月。但係如果當晒所有毒品都係最低毒性嗰個氯胺酮,300至600克嘅氯胺酮,個量刑起點就係9至12年。即係476.67克嘅氯胺酮,個量刑起點就係十年九個月喇。
最後嗰個就係比例法嘅測試,即係ratio test喇。如果將全部都轉晒去做「冰」,就係呢個比例就係142.6 over 476.67,即係等如0.3,嗰個量刑起點就十七年十一個月。如果全部轉晒係呢個氯胺酮,我唔讀嗰啲數出嚟,全部轉晒氯胺酮,個量刑起點就係十年九個月。全部都轉晒去係海洛英,就係十六年十一個月。全部轉晒可卡因,亦都係十六年十一個月。咁即係話,如果以所有嘅毒品嚟計,因為全部加埋晒係476.57克嘅毒品,用呢一個轉換法,就係十三年兩個月。如果係用呢一個比例法,就係十三年兩個半月。而如果係用呢一個荒謬法,最長就係十七年十一個月,最短就係十年九個月。我睇過晒呢三個嘅做法之後,我就認為最適合就係呢一個嘅轉換法。即係話,如果跟番呢一個量刑起點嚟計,就係十三年兩個月嘅。
好喇,被告人嗰個精神狀況,對於呢個判刑有啲乜嘢嘅影響,或者係關注點喺邊呢?控方就提出咗幾件案件嘅,一件就譯音叫做周梓添,另一件就係黃家震(譯音)或者黃家珍(譯音)喇。呢兩宗案件都係顯示到一個干犯罪行嘅年輕人,但係話特別年輕,或者佢嗰個家庭背景係有不幸嗰啲,都喺一啲案件係涉及毒品嘅情況,因為毒品係對社會造成好大嘅不良嘅影響喇,係需要有呢一個阻嚇性。相對之下,即係公眾利益,係需要到有阻嚇性,變咗嗰個當事人或者嗰個被告人本身比較年輕,同埋佢個不幸嘅家庭背景,就影響力唔大喇。變咗喺咁嘅情況之下,要考慮公眾利益,係多過要考慮嗰個被告人嗰個重新做人嗰個方面。而控方亦另外亦都係提及一件案件,個譯音係叫做趙彭嘅。嗰件案件都係話,如果嗰個被告人嘅精神狀況係令到佢喺嗰件案件裡面犯案係扮演某程度嘅角色,係可以一個減刑嘅因素。
而辯方亦都係畀咗一啲嘅案例,同埋權威著作畀本席考慮嘅。首先,就係當然係香港一個權威著作,叫做「Sentencing in Hong Kong」喇,關於判刑嘅,就已經顯示到就係喺咩嘢情況之下,呢個一個被告人如果係有精神病,係可以構成呢個減刑嘅理由,或者求情嘅理由。另外,有兩宗係澳洲嘅案例喇,一個個案件叫做Verdins,另一個叫做Yarwood。香港亦都係有跟隨呢一啲案例去處理案件,包括咗一個叫做Godson Ugochukwu Okoro,同埋一個譯音叫做陳秀蘭Becky,仲有最後一件案件就係黃酩碩Richard。簡單啲講,即係其實辯方嗰個求情嗰個講法就話,係,呢個販運危險藥物係好嚴重嘅罪行,而呢個判刑係有量刑指引嘅。不過,如果係有特別嘅情況,法庭係可以唔跟隨呢一啲嘅量刑指引。喺個被告嗰個情況嚟講,佢喺販運嘅時候,佢得18歲,相當年輕喇,同埋係有呢一個精神病;佢又同警方合作喇,亦都就呢個第二項控罪嗰啲罪行嘅元素係完全唔爭拗;佢係受到佢自己嘅團隊,即係法律團隊畀過意見佢喇,就所以先至會係爭拗用呢一個受到威嚇而犯案咁樣嚟爭拗。
好喇,我又講一講蔡醫生佢嘅講法係點喇。蔡醫生其實喺審訊嘅時候,當然係有畀證供喇。佢後來亦都係畀咗一份最新嘅精神科報告畀本席去考慮。先前嗰個報告,個著重點當然就係話佢嗰個精神病,就被威嚇而犯案呢個範疇有啲咩嘢影響喇。而最新呢個報告,蔡醫生都重新係提及佢先前嘅意見,亦都加番個講法,就係話以前嗰個嘅報告,係嗰個重心就係話被告人嗰個意志力受損喇,有可能係令到佢喺有受到嚴重傷害嘅威脅嗰陣時候嗰個反應。但係而家就話,即係佢就當時畀嗰個意見,即使喺話冇呢一個對人身安全有威脅嘅情況之下,都仍然係適用嘅,因為蔡醫生就話,佢(被告人)係好容易受到他人嘅操控或者係利用。所以,喺咁嘅情況之下,相對一個冇精神病嘅人嚟講,佢被人操控、被人利用嚟干犯嗰個控罪呢一個情況,就係容易發生啲㗎喇。咁而佢都係話,被告人嗰個精神病,係個嚴重程度好可能係嚴重咁樣去影響到佢嗰個判斷力,佢即係作出一個恰當嘅判斷,同埋佢能夠係停一停,想一想,而唔係話即刻衝動行事呢一方面嗰個嘅能力。
仲有就係話,佢對於呢個現實,即係嗰個接觸唔係咁好,有時變咗幻想喇。而蔡醫生亦都係話,都幾強調呢點嘅,就話當被告人,即喺媽媽2019年2月同咗佢出院嘅嗰段時間,其實佢一路嗰個藥物嗰個控制嗰方面,其實唔係咁好嘅,即係話佢唔係話食咗藥,就對佢個精神病係醫得好好嘅,尤其佢都講到係話,就算當時喺嗰個宿舍度有人睇住佢,都仍然唔係咁好嘅。而佢亦都係畀咗個意見,就係話被告人嗰個不受控制嘅精神病,出咗院之後,就係仍然係不受控制喇,呢個係令到佢係唔去覆診,又唔去食藥嘅。咁即係話,某程度上係佢自己嘅精神病而令到佢唔去食藥、唔去覆診,而就唔係佢自己嗰個有意志之下嘅決定去唔覆診、唔食藥,咁而亦都係話佢其後嘅精神狀況係變得越嚟越差。所以,就呢啲冚𠾴唥後嚟就唔再喺個控制範圍之內喇,即係一路去到佢犯案嗰段嘅時間。而蔡醫生亦都係話,如果係早啲可以釋放出嚟,又畀佢去一啲宿舍,或者總之係一啲住宿嘅地方係畀呢個支持佢,又繼續去關注佢,咁「盛」,又有佢信任嘅社工咁樣去幫佢,就會令到佢會係快啲可以重新做人喇,同埋係重入番呢個社會嘅。
考慮晒辯方所提嘅,其實控方都有喇,控辯雙方所提嘅案例,同埋嗰啲嘅權威著作,都可以睇到其實我要考慮嘅,就首先被告人嗰個精神狀況同佢犯案係唔係有關連。換句話講,有冇因果關係,佢係咪因為有精神病,所以去犯咗而家呢個咁嚴重嘅罪行;佢嘅精神狀況係咪令到佢喺行使佢嗰個決定喇,即係去考慮嘅時候,係咪能夠做到個好有理性嘅決定、諗得清清楚楚,定係會唔會係令到佢好似無拘無束,不夠膽做;佢知唔知道佢自己做錯嗰個嘅行為個錯處喺邊、個錯嘅程度係去到邊;佢嗰個精神嘅狀況會唔會影響個監禁嘅情況,即係譬如話,會唔會佢去坐監會相對一個冇精神病嘅人坐監,佢會辛苦啲;又嗰個佢其實當時喺犯案嘅時候,嗰個精神狀況同埋到而家判刑嗰個精神狀況係點樣、對佢有咩嘢影響;仲有就係話,會唔會係如果個被告人要坐監嘅話,會即係要佢受到監禁嘅話,會對佢嗰個精神嘅健康係有非常之嚴重嘅不良影響。呢啲範疇,我冚𠾴唥都要考慮。
首先喇,對於被告人嗰個不幸嘅身世,係好難唔同情嘅,因為被告人就由出生嘅時候,媽媽、爸爸都係聽障人士喇,再加上一個就佢係受到爸爸嗰個體罰嘅虐待,去到成8歲,而8歲嘅時候,爸爸之所以停,係因為爸爸有呢個中咗風,先停嘅啫。而仲要爸爸根本唔記得咗曾經係對個女做過啲咁嘅嘢,被告一路係覺得唔能夠抒發喇,所以就變咗去自殘喇。而自殘,後屘都仲唔夠,仲要係變咗係酗酒,仲有埋精神病。喺咁嘅情況之下,我都係會將除咗佢嗰個精神病我會考慮在內,我都考慮埋佢呢個咁不幸嘅家庭背景,因為佢呢個背景真係同普通人嘅不幸情況係有唔同。
根據我而家面前嘅資料,就被告人自從係去咗呢個大欖女子監獄中心,個情況就已經非常之穩定,同埋喺嗰度都好開心。佢又按時食藥喇,即係根據佢講,就都冇乜呢個自殘嘅行為喇,即係呢個當然由廖醫生講嘅,Amy Liu講嘅。而佢亦都有同即係其他嗰啲嘅一齊住嘅院友喇,嗰個相處都好好,佢個情緒好穩定。而廖醫生都話,以前被告人之所以個情緒唔穩定,又要去自殘,又要去呢個酗酒,都係因為佢係遇到呢啲人際關係嗰啲情況有困難出現嘅。當然,每個人都唔可以話成世人都冇人際關係出現問題㗎,只係希望被告人就能夠學識將來點樣去處理呢啲嘅情況,盡量就唔令到自己嗰個情緒係波動喇。因為睇到呢啲資料,被告人喺嗰個大欖監獄嗰度根本都係個情緒又穩定,亦都喺嗰度好開心喇,所以呢件案件就唔係話如果送個被告人去坐監,個被告人就會相對一個係冇呢個精神病嘅人,會受到好多痛苦。所以,呢個變咗我唔需要考慮呢一個範疇喇。
考慮咗喺法庭度聽到嘅證供,即係審訊嘅時候聽到嘅證供喇,亦都考慮到辯方所提出嗰個答辯理由係陪審員唔接納嘅,而被告人自己,即喺嗰啲WhatsApp度喇,佢阿媽佢同埋自己去報案嗰陣時,有提及過係話爭咗人錢,係賭博嗰啲錢,即係同賭波嗰方面有問題嘅。所以,我就真係就被告人講,話佢係受到一啲嘅威脅,呢啲威脅係對佢人身嘅安全,或者人身受到傷害,係有呢一個疑惑嘅。但係,對於被告人話佢係受到欠咗錢嘅人喇,大耳窿又好,或者其他有背景嘅人士而威嚇,令到佢係被逼去從事呢一個毒品嘅勾當,我覺得亦都睇落係有啲真實嘅情況出現。但係雖然係咁,我就睇唔到被告人嗰個精神病,同佢去干犯呢個咁嚴重嘅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罪名,係有因果嘅關係。換句話講,佢唔係因為自己有精神病,所以就去犯案,或者係佢嘅精神病係係呢個扮演咗某一方面嘅角色。我亦都考慮到,好明顯,被告人喺案發當時候,係非常之想獨立生活,就唔同媽媽住嘅。而呢啲所謂嘅有背景人士喇,係畀間即係唔使畀租嘅地方(劏房)畀個被告人住,咁當然係另外一個即係誘因喇,可以講,被告人係同意去做呢個「做倉」呢個職責嘅。我就唔接納蔡醫生講,就話被告人嗰個精神狀況,係嚴重去影響被告人嘅判斷力,或者係佢停一停、諗一諗呢一個嘅能力。但係我接納佢嘅精神狀況係某程度上係影響咗佢個判斷力,同埋佢呢個停一停、諗一諗嘅能力。
好喇,關於話食藥嗰方面,我就都接納蔡醫生講,話睇番啲資料,就係當被告人仲住喺宿舍,一路去到即係後屘犯案之前,嗰陣時嗰啲藥物嗰方面,都係唔係咁控制到佢嗰個情況。後屘,當係拉咗之後喇,去咗呢個懲教署度有呢一個係嗰啲藥物,係不斷咁樣去調整喇,到最後,被告人而家就真係嗰個情況係穩定咗喇。即係話,喺案發嘅時候,被告人嗰個,即係畀佢嗰啲藥物嗰個嘅治療,唔係咁有效喇。但係,因為蔡醫生就話唔關個被告事㗎,佢因為精神病,所以佢咪精神病影響到佢唔食藥囉,唔去睇醫生囉,唔係佢自己有意志之下自己選擇嘅。我就唔可以完全接納被告人一啲咁多嘅責任都唔需要付。因為你睇番,被告人其實媽媽係不斷咁樣提佢,話「妳要睇醫生喇,妳要去覆診,唔該妳返嚟屋企食藥喇」,被告人係採取完全唔理呢一方面嘅。所以我覺得被告人都要付番一啲嘅責任,雖然唔使話付晒全責,當然佢嗰個精神狀況係有啲關係喇,但係我覺得佢自己都需要付番啲責任,佢自己唔去睇醫生、唔食藥嘅。
頭先都講咗喇,呢個販運危險藥物係一個非常之嚴重嘅罪行嚟,對社會係造成非常之嚴重嘅影響,不良嘅影響,傷害添,可以講。而上訴庭之所以畀呢一個量刑指引,就係希望就係話喺判刑嗰方面,有一啲唔會話一件案就判一樣,另一件又判另一樣,變咗嗰啲毒販覺得話點解咁唔一致呢,咁,即係有一個一致性嘅。而法庭亦都講得好清楚喇,雖然係話有嗰個量刑指引,但係唔係緊身衣,就話一成不變嘅。要睇番每一件案件獨立去處理,有冇啲特別嘅情況,係令到法庭可以唔跟呢個量刑指引。我覺得呢件案件當然,其中一個最重要嘅地方就係,雖然被告人係有呢個精神病喇,但係佢明知自己係做緊乜,即係佢唔係唔知道自己係做緊一啲犯法嘅嘢,佢「做倉」,佢係知嘅。所以,我就認為喺咁嘅情況之下,雖然被告有精神病,我唔可以完全係唔睇呢一個嘅阻嚇性嘅範疇,即係一般嘅阻嚇性,或者係對被告人嘅阻嚇性,我都要考慮在內嘅。我認為呢件案件絕對唔適合去考慮一個係唔需要坐監嘅刑罰,所以呢個我根本唔會考慮。
不過,我頭先都講咗喇,我係接納被告人嗰個精神狀況喺某程度上係影響咗佢嗰個判斷力,亦都某程度上影響咗佢話停一停、諗一諗,唔去衝動行事呢一方面嘅。亦都係令到佢係好容易受到他人嘅控制喇,即係左右,咁。所以咁嘅情況之下,我係會畀呢個被告人一個減刑喇,即係頭先已經講咗嗰個量刑起點,十三年兩個月,我係會有個扣減嘅。我亦都會畀個被告人去扣減,就話佢雖然係提咗呢個答辯理由係受脅逼喇,但係佢完全冇爭拗到呢個第二項控罪嗰啲罪行嘅元素,即係佢其實承認當時係有管有呢啲毒品,當時其實係喺度販運呢啲毒品,佢爭在係話佢當時係受到呢個威嚇,我亦都考慮埋呢一個範疇在內嘅。仲有一樣嘢,我係接納被告人而家係真誠去後悔發生咗呢件咁嘅事,因為佢而家嗰個即係精神狀況已經係喺適當嘅藥物嗰個治療之下喇,係已經係穩定咗,亦都有屋企人喇,同埋社工嗰個嘅關注同埋幫助,佢再犯呢啲咁嚴重嘅罪行嘅機會真係好微。
我考慮晒所有嘅環境情況之後,我就認為用十三年兩個月呢一個嘅起點,我會畀被告人三年兩個月嘅扣減,即係話嗰個刑期變咗就係10年。就呢個第二項嘅控罪販運危險藥物,被告就需要坐監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