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智偉 對 Hong Kong Po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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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其誓章中,申請人依然沒列出或提任何尋求濟助的理由,亦沒解釋夾附的證物的性質,但觀乎內容,文件是他面對的12項違紀控罪,日期為2020年9月17日似乎是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就申請人在違紀研訊時所作的書面陳詞、一份申請人訴說他稱他曾面對的不公的文件,以及一份題為“DCP MAN’s Deliberation on the Appeal of SPC 33791 Yan Chi-w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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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480/2022 [2022] HKCFI 196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2年第48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命令: 撤銷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的申請,並不作訟費命令。 理由如下: 1.申請人於2022年6月15日存檔表格86,當中所列:
2.在申請人的支持誓章中,申請人只說:
3.在其誓章中,申請人依然沒列出或提任何尋求濟助的理由,亦沒解釋夾附的證物的性質,但觀乎內容,文件是他面對的12項違紀控罪,日期為2020年9月17日似乎是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就申請人在違紀研訊時所作的書面陳詞、一份申請人訴說他稱他曾面對的不公的文件,以及一份題為“DCP MAN’s Deliberation on the Appeal of SPC 33791 Yan Chi-wai”。 4.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3(2)(a)條規則,在申請司法申請許可時,申請人須於表格86列出包括他尋求的濟助及所據理由。申請人沒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及理由。 5.更重要的是,如本席在余海坤訴警務處處長 [2021] HKCFI 303一案判詞第33段中解釋:
6.根據終審法院Po Fun Chan v Winnie Cheung (2007) 10 HKCFAR 676,欲成功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有關的申索須為可合理地辯證成立,且須具有真實的成功機會。 7.申請人根本沒有提出任何理由支持其申請,遑論可達至上述標準的理據。 8.申請撤銷。不作訟費命令。
日期:2022年6月28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表格CALL-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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