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CAL 480/2022
[2022] HKCFI 196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2年第48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 申請人 |
YAN CHI WAI 殷智偉 |
|
| |
及 |
|
| 建議答辯人 |
HONG KONG POLICE |
|
| 有利害關係方 |
警務處處長 |
|
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 |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
| |
¨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命令:
撤銷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的申請,並不作訟費命令。
理由如下:
1.申請人於2022年6月15日存檔表格86,當中所列:
(a) 「建議答辯人」為:「HONG KONG POLICE」;
(b) 「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為:「司法覆核裁判結果」;
(c) 「有利害關係方」為:「警務處處長」;
(d) 申請人沒有列出他所尋求的濟助、或他尋求濟助的理由。
2.在申請人的支持誓章中,申請人只說:
「反對香港警務處對本人殷智偉作出革職處分之判決,並向法庭存檔共43頁紙列為證物①。」
3.在其誓章中,申請人依然沒列出或提任何尋求濟助的理由,亦沒解釋夾附的證物的性質,但觀乎內容,文件是他面對的12項違紀控罪,日期為2020年9月17日似乎是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就申請人在違紀研訊時所作的書面陳詞、一份申請人訴說他稱他曾面對的不公的文件,以及一份題為“DCP MAN’s Deliberation on the Appeal of SPC 33791 Yan Chi-wai”。
4.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3(2)(a)條規則,在申請司法申請許可時,申請人須於表格86列出包括他尋求的濟助及所據理由。申請人沒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及理由。
5.更重要的是,如本席在余海坤訴警務處處長 [2021] HKCFI 303一案判詞第33段中解釋:
「有別於其上訴功能,法庭在司法覆核申請中所擔當的角色,是行使監督管轄權。法庭不會輕易干預專業審裁機構的裁決,除非專業審裁機構在行使酌情權時,其超出正常範疇的程度,致使法庭有理由裁斷為法律錯誤。因此,即使處罰過於嚴厲或出乎意料的嚴厲,仍不足夠使法庭干預。必須證明的,是相關處罰如此苛刻和壓迫,或者其超出正常酌情範疇的程度致使法庭有理由裁斷其懲處必涉法律錯誤 — 見Chan Kam Choi訴Commissioner of Correctional Services [2016] 4 HKLRD 565,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當時官階) §26及Woo Tak Yan訴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2019] HKCA 466,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78。」
6.根據終審法院Po Fun Chan v Winnie Cheung (2007) 10 HKCFAR 676,欲成功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有關的申索須為可合理地辯證成立,且須具有真實的成功機會。
7.申請人根本沒有提出任何理由支持其申請,遑論可達至上述標準的理據。
8.申請撤銷。不作訟費命令。
日期:2022年6月28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
|
|
|
|
|
或其律師必須:
(a)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
|
已於2022年1月31日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YAN CHI WAI 殷智偉 |
|
已於2022年1月31日送交/遞交建議答辯人/
建議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HONG KONG POLICE
警務處處長 |
表格CALL-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