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良森 對 警務處處長蕭澤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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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於2021年11月18日發出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向被告人作出申索。被告人於2021年12月30日發出傳票,基於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原因,屬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及/或在其他方面該申索陳述書是濫用法庭的法律程序,申請法庭命令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撤銷原告人向被告人於本訴訟作出的所有申索,及撤銷本訴訟。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HCA 1751/2021[2022] HKCFI 208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Jun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1751/2021

[2022] HKCFI 20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訴訟編號2021年第17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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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呂良森
被告人 警務處處長蕭澤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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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黃永恩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2022年6月21日
判決書日期:  2022年6月21日

判 決 書


1.原告人於2021年11月18日發出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向被告人作出申索。被告人於2021年12月30日發出傳票,基於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原因,屬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及/或在其他方面該申索陳述書是濫用法庭的法律程序,申請法庭命令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撤銷原告人向被告人於本訴訟作出的所有申索,及撤銷本訴訟。

2.有關申請的聆訊已於2022年2月23日在高等法院余啟肇聆案官席前進行。經審閱雙方的誓詞,及聆聽被告人的政府律師陳述和原告人親自陳述下,余聆案官頒令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撤銷原告人向被告人於本訴訟所作出的所有申索,及撤銷本訴訟,並裁定由原告人支付被告人本訴訟的訟費。

3.原告人於同日就余聆案官的命令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根據原告人的上訴通知書,他要求法庭贊同他的論點,然而,原告人並沒有在上訴通知書中提出任何上訴原因。及後,原告人於2022年6月2日向代表被告人的政府律師送達,及向法庭遞交其論點綱要。

4.有關剔除申請的法律原則,本席同意代表被告人的政府律師曾健楠提出的有關法律原則,可參見吳艷嫦及另一人對李雪芬主任(HCA 1164/2011)2011年12月23日第20至27段,其節錄已在剛剛本席同時處理就原告人在HCA 1500/2021案件上訴的判決中讀出,因此在這裏本席不再重複。

5.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基本上提出了三個訴訟因由,但是基本上整體是難以明白,亦是含糊不清。基本上,原告人申訴警務處藐視法庭,不出庭聆訊,令法庭無從判決,所以向警務處索償。第二,原告人說因前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先生向他申索賠償,因疫情關係和法庭延誤,要追加賠償。第三,向現任警務處處長蕭澤頤先生追索最近傷害賠償。而在申索陳述書的附頁,原告人申訴他有一些個人傷害,例如,要靠吃止痛藥,所以要追加賠償200,000,000元,總共517,000,000元。

6.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內容如上所述,含糊不清,指控非常空泛,亦沒有列出任何事實根據支持,而訴說疫情關係,法庭延誤亦非合理的訴訟原因,亦沒有解釋法庭延誤或其他案件與被告人和今次的損害有甚麼關係。原告人在申索陳述書聲稱受高科技傷害、激光照射,令到被告人的頭部、肩部及腳部受一些傷害。原告人又多次聲稱以多層或加厚的錫紙鏡片用作保護,以減輕痛楚,亦在其誓章附錄了一些相片,就是原告人用錫紙鏡片為其頭部、肩部及腳部作出保護。相關陳述,本席同意曾律師所述,非常難以明白,有違常理認知。最重要的是,原告人在申索陳述書並沒有提出任何事實經過、發生的時間及有關牽涉的人員和對其作出了傷害的因果關係,所有的重要事實都欠付,亦沒有提供任何有關他聲稱被照射的詳情。

7.由於原告人索償的數額甚大,但亦沒有提出任何事實指稱或法律理據支持他向法庭尋求這麼大數額的賠償,亦沒有就這個巨大的賠償金額與上述任何的事實或任何的訴因提供或指出任何的關連。

8.因此,本席認為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完全沒有任何勝訴機會。而原告人在其論點綱要中都只是一再重複他受到傷害,亦仍然沒有交代任何事情的原委或根據,所以無論法律上和事實上根本不構成任何訴因。因此,本席同意曾律師所述,原告人的上訴缺乏理據,其申索陳述書亦無披露任何合理的訴訟因由,所以上訴應被撤銷。

9.因為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沒有任何勝訴機會,本上訴已經可以被撤銷。但為紀錄起見,本席亦同意曾律師所述,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內容空泛,並沒有提供任何事實理據支持原告人任何一項訴因,或針對被告人指控。因此,本訴訟明顯是沒有基礎,及不可以用道理去辯論,原告人亦沒有任何勝訴機會。因此,本訴訟也屬瑣屑無聊及無理纏擾。本席亦同意曾律師所述,由於本訴訟是毫無理據支持的訴訟,而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亦完全沒有包含實質內容,亦沒有任何證據或事實,無論法律上的,或事實上的,也沒有。所以,原告人也沒有就其上訴提出任何合理的上訴因由或理據。因此,本席同意本訴訟也是濫用了法庭的法律程序。

10.基於上述原因,本席同意維持余啟肇聆案官頒令,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撤銷原告人向被告人於本訴訟作出的所有申索,及撤銷本訴訟,並裁定由原告人支付被告人本訴訟的訟費。同時,本席撤銷原告人的上訴,並裁定原告人立即支付被告人本上訴的訟費,訟費金額由簡易程序評定。

11.法庭同時指示被告人須於14天內向法庭呈交及向原告人送達一份訟費陳述書,原告人須於其後14天內向法庭呈交及向被告人送達一份書面反對清單及陳述,被告人須於其後7天內向法庭呈交及向原告人送達一份書面回應,訟費數額將以書面方式處理。

  (黃永恩)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曾健楠先生代表出席聆訊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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