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云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82/2022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6 July 2022.
1. 申請人被控一項 ‘搶劫’ 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但原審法官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51(2)條,裁定申請人一項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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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82/2022 [2022] HKCA 1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刑事上訴案件2022年第82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1年第471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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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理 由 書 1.申請人被控一項 ‘搶劫’ 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但原審法官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51(2)條,裁定申請人一項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罪成。 2.申請人現申請保釋等候上訴。基於本申請的性質,我不會就上訴理據詳細討論,只會指出以下數點。 3.根據第51(2)條,只有在「告發、指控或公訴書中的指稱(不論明示或隱含地)構成或包括......另一罪行的指稱」時,法庭方可裁定該另一罪名成立。終審法院在HKSAR v Chan Kam Ching (陳鑑清) [2022] HKCFA 7就此有詳細討論,並於第106段引述R v Graham [1997] 1 Cr App R 302第313頁指:
4.申請人面對一項 ‘搶劫’ 控罪,此罪行的元素雖包括「使用武力」,但不包括「造成身體傷害」;何況 ‘搶劫’ 罪中使用的武力需與盜竊有關,本案未必如此。因此,原審法官援引該條例第51(2)條裁定申請人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罪成的決定,有值得商榷之處,我認為此上訴理據是合理可爭辯的。 5.另外,申請人只被判囚13個月,並已於2022年5月6日開始服刑,在審理本案的上訴時,有相當機會已完成全部或大部分刑期。 6.基於上述原因,我批准申請人依控辯雙方同意的條件保釋在外等候上訴。
申請人: 由談美鈴律師事務所轉聘李國銓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莫韻妍女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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