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對 帥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5075/2017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June 2022 before 彭家光.

Family law – Guardianship of Minors Ordinance – Custody – Care and Control –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 Joint Custody – Social Welfare Report – Police Detention Incident – No Costs Order – Whether father's application to change care and control should be granted – Whether joint care and control is appropriate – Impact of mother's police detention on suitability – Court found mother's care stable and joint care best interests – Father's financial instability and emigration plans considered – Orders for joint custody, care and control, mother's residence, father's visitation, social worker supervision, and no costs.

Legal issues: Whether to grant father sole care and control · Whether joint care and control is appropriate · Impact of mother's police detention incident

Outcome: Application to change care and control dismissed; Joint custody, care and control granted to both parties.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15075/2017[2021] HKFC 245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3 Jun 2022
Judge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5075 / 2017

[2021] HKFC 24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7年第15075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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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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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21年11月2日及2022年4月25日
判決日期︰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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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 更改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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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本席在下文簡稱呈請人為‘父親’、答辯人為‘母親’、涉案的當事兒童則為‘女兒’。這是一宗有關父親要求法庭更改女兒的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命令的審訊。

2.父親現年60歲,他是職業司機。母親現年42歲,在內地出生及成長,初中二教育程度。在2005年,訴訟雙方於內地認識。在2008年4月,訴訟雙方在香港結婚。在2009年1月,母親在香港誕下女兒。在2012年,母親獲發單程證來港定居。其後,訴訟雙方的關係轉差。在2015年經婚姻調解後,訴訟雙方簽訂調解協議書,同意女兒的管養由父母共同擁有,照顧及管束交由母親負責,父親有合理探視。訴訟雙方開始分居,在分居期間,在星期一至五父親通常在公司休息間留宿,週末則會返回公屋單位留宿。

3.在2017年11月,父親以分居兩年提交離婚呈請,要求女兒的管養、照顧和管束。經日期為2019年4月9日之審訊後,在2019年5月10日本席頒下判決書(‘判決書’),作以下命令︰

(i)  父親及母親共同享有女兒的管養權;

(ii)  將女兒的照顧和管束頒予母親;

(iii)  父親可享合理探視;

(iv)  訴訟雙方開立一個WhatsApp/微信戶口,就探視作溝通;

(v)  社工監管探視,為期12個月,期滿時提交進度報告;

(vi)  訴訟雙方須出席經社工安排之親職課程。

4.父親不滿本席的判決,在2019年5月22日父親以傳票提出申請要求許可對2019年5月10日之判決提出上訴。在2019年6月25日,本席頒下判決書,拒絕父親上訴許可申請。在2019年8月23日,本席頒令父親付母親每月$6,000作為女兒中期贍養費直至另有命令為止。在2019年11月13日,高等法院上訴法庭頒下判案書(CAMP 153/2019)拒絕父親上訴許可申請。

5.在2020年1月15日,本席頒令父親須支付母親每月$6,000作為女兒的贍養費,直至女兒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的日期為準。

6.在2020年1月22日,法庭頒下絕對離婚令。

7.在2020年5月15日,本席頒令中止社工監管探視安排。

8.由2020年11月起,父親暫住朋友居所。在2020年11月2日,父親以傳票作出申請,要求將2019年5月10日之命令,更改為由父親照顧及管束女兒。

9.按法庭的指示 ,洪社工提交了日期為2021年5月20日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10.在2021年6月3日之聆訊,男方提交了多封社會福利署給男方的覆信。從這些信件可見,在2020年11月初至2021年3月期間,男方再多次向社會福利署分區辦事署及總部對就原審分別撰寫日期為2018年6月6日及2019年3月18日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之楊社工和劉社工作出投訴,社會福利署署長則經調查作出回覆。

11.因為訴訟雙方不能透過排解來解決女兒的事宜,在2021年8月9日,本席頒令將關於女兒的管養、照顧和管束及探視事宜排期在2021年11月2日進行審訊。又指示訴訟雙方提交誓章證據、陳詞、時序表及典據一覽表。在同一天,本席頒令父親之探視安排為逢星期日下午1時至晚上8時30分。

12.就2021年11月2日之審訊,母親提交了供詞,開案陳詞。父親只提交了一份十分簡短之支持誓章、一份內容簡單之表格2B和一份公開建議。有見本申請涉及女兒之福祉,在審訊時本席許可父親口頭就本申請作出補充陳述。訴訟雙方也對洪社工作出了提問。訴訟雙方都沒有傳召證人替他們作供。

13.在審訊完結後,在2021年11月11日男方來信法庭。他說︰

現正等候判決,但現時出現一特殊情況,本人認為有必要適時通知法庭以作為判決參考。事原於05/11/2021凌晨00:30,本人收女兒來電,說母親還沒回家,感覺驚慌,故希望本人從速回家陪伴,本人起初以為母親再次將女兒獨留家中,於是在回家途中同時報警,本人從收到女兒電話以至到達家中,需時15分鐘,而在本人未曾到家中,女兒收到一陌生來電,女兒在驚慌及不太明白對方來電原因故掛斷電話,在本人到達家中後5分鐘接案警員亦到達(本人住所屬XXX警區),本人及女兒將當晚事情經過告知警員後,包括女兒剛才接到的來電(XXXX XXXX),經到場警員查証核實後告知本人,該電話為深水埗警署,而母親原於04/11/2021晚上,因警方在深水區進行掃黃行動時被扣留,因應個人私隐原則,具體案情包括案件編號本人無法得悉。就上述事件,本人在此向法庭作以下建議,希望在今次訴訟及判決能得到法庭慎重考慮。

(1)  如未能完全確定現時女兒之照顧及管束權是否對其為最佳利益情況下,應重啟社署兒童福利調查報告。

(2)  法庭如對母親當晚所牽涉之案件或罪行,在本人未能提供具體案情之下,向警方索取資料以作判決考慮。

14.由2021年11月開始 ,父親停止支付每月$6,000之女兒贍養費,但按他說仍有直接付零用給女兒。

15.在2021年12月14日,法庭就父親之來信進行了提訊。在當天,本席頒令索取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及指示訴訟雙方可就來信所述一事提交補充誓章,並排期在2022年4月25日就男方所述2021年11月4日一事再作一天聆訊。在2022年1月,母親向父親發出判決傳票追討女兒贍養費,有關法律程序仍在進行中。。

16.按法庭指示,就2022年4月25日之聆訊,母親提交了簡短之補充供詞和補充陳詞。男方並沒有提交補充供或補充陳詞。洪社工提交了日期為2022年4月11日之補充社會福利調查報告。訴訟雙方就補充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向洪社工作出提問。審訊時,本席也許可男方也對女方就男方所述2021年11月4日一事作出提問。聆訊後,本席也許可訴訟雙方作補充結案陳詞。

母親的近況

17.母親仍與女兒住婚姻居所公屋單位。在女兒學校暫停面授課程並改為網上學習後,母親在家中照顧女兒。由2021年9月起,母親間中在女兒回校上課的時間在朋友的店舖工作,並開始在朋友介紹的按摩店以散工形式工作,直至2021年11月4日發生警察查牌後,母親停止工作。由2022年2月開始,母親和女兒倚靠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生活。

父親的近況

18.父親為私人司機 。在2021年10月父親於大角咀租用一個單位暫居,由於該居所為臨時性質,他不願透露詳細地址,亦不會安排女兒在該處所內進行探視。自2021年11月4日發生警察查牌事件後,父親停止付女兒贍養費給母親。洪社工說,在撰寫報告期間,父親說他打算申請BNO「5+1」移民英國計劃,又已遞上辭職信,計劃工作至2022年4月30日離職,於本年7至8月期間到英國生活,又說他已於英國覓得一份私人司機的工作,包食宿,人工足以養活他及女兒,而且說他銀行戶口的存款有足夠金錢讓他與女兒在申請簽證時有半年生活費作經濟能力證明。如情況許可,父親希望帶同女兒一起到英國生活及就學。如情況不許可,父親先行去英國為女兒在當地升學鋪路,在可行情況下,再申請女兒到當地讀書。父親表示已向母親表達帶同女兒到英國生活的安排,但不獲母親接納。由於他的未來安排存有變數,父親對社工說他現時勉強接受共同照顧及管束女兒的安排,但同時希望能帶女兒到英國升學。按2021年8月9日之命令,父親逢星期日探視女兒。

女兒的近況

19.女兒現讀中一,於校內參加小提琴興趣班,在校外參加嘻哈音樂舞訓練等課外活動。女兒的老師表示女兒性格內向及被動,間中會在班內搞氣氛,在校內較少相熟同學,但與同學關係良好。女兒成績一般,學習欠缺目標,上學期經常欠交功課。女兒解釋自己「大頭蝦」。本年度上學期學業成績表評語為「性格隨和,在學習上宜多加主動」,操行獲取B。

父親的案情

20.扼要來說,父親的案情如下︰-

(1)  他仍是不滿母親對女兒之照顧,所以才提出本申請。

(2)  母親未有對女兒作適當照顧,持續將女兒獨留家中。

(3)  撰寫2018年6月6日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之楊社工和撰寫2019年3月18日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之劉社工偏袒母親,也因此誤導了法庭。就此父親先後向他們多名上司多次作出投訴。父親提交了社會福利署多封回信,指出在回信中署方認同上述兩位社工之調查報告有可改善之處 。法庭應將回信的內容加以考慮又重新審視上述兩份調查報告。

(4)  父親重申在2019年審訊時所說母親品行惡劣和的說法。就2021年11月4日之事件,母親被警方於掃黃行動中扣留,不論最終是否被定罪,按父親說也足以証明她的品格有問題。

(5)  父親說,在20多年前他用信用咭向銀行借五萬元,欠款多年來滾存增加至現時欠下銀行一百萬。他不會清還這筆款項。

(6)  父親向洪社工說打算在2022年7月至8月期間移民英國,但在審訊時父親說有關計劃仍未確定。

21.就2021年11月2日之審訊 ,男方之公開建議為希望法庭能將女兒照顧及管束,更改為父母雙方共同擁有,以便父親能更多參與女兒之照顧,若法庭認為在父親未能給予女兒適當居所共住的情況下,女兒應依舊與母親同住現時居所,則在父親居住情況有所改善及在適當情況下,女兒可自由選擇與父或母共同生活或自行安排與父母生活時間分配。父親說,目前在客觀條件下,他未能即時提供適切穩定居所,以與女兒共同居住,但從長遠角度而言,若父親若能同時擁有照顧及管束權的話,在目前公共房屋政策下,會較易獲得另一所公屋單位,此舉可滿足女兒日後若選擇與父親共同生活之意願。父親亦同意在居住情況有改善下遷出及在房署註銷目前公屋單位戶主身份。

22.但經過2021年11月4日之事件後 ,父親要求法庭頒令將女兒之照顧及管束頒予父親,父親與女兒在現時之居所,即前婚姻居所公屋單位居住,他會聘請鐘點工人協助家務及在他不在家中時照顧女兒,母親可作合理探視,但為減少他與母親的面見,他認為母親不適宜在婚姻居所進行探視。在洪社工撰寫第2份報告時,他說由於他的未來安排存有變數,勉強接受共同照顧及管束的安排。審訊時,父親不接受母親與女兒繼續在前婚姻居所公屋單位之安排。

母親的案情

23.母親說︰-

(1)  父親強逼女兒閱讀2019年3月18日之報告,強逼女兒介入撫養之爭拗,帶女兒到社會福利署作証,未有顧及對女兒的傷害,拒絕付女兒贍養費,沒有顧及女兒的生活需要,只隨自己的意願給予生活費,母親覺得父親長期以金錢控制、言語暴力來壓逼她,不依照法庭命令時間,擅自在不通知母親情況下安排其它時間探視,藐視法庭命令,又欠下鉅額債務,只為討好女兒,特意買一隻貴富狗給她,對於女兒的生活卻不予理會,不願與母親商量女兒的生活安排,絕對不適合獲得女兒之單獨管養、照顧及管束。

(2)  反之,她一直主力照顧和安排女兒的日常起居飲食及學習事宜,獨力將女兒由嬰孩湊到現時青春期階段。女兒進入青春反叛期,母親認為她能與女兒多溝通,從而建立良好關係。女兒現時的照顧安排恰當,自己亦較為合適繼續擔當照顧女兒的角色 。

(3)  在2021年5月20日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洪社工建議訴訟雙方可獲女兒的共同管養, 母親可獲女兒的照顧及管束,父親合理探視。訴訟雙方開立一個WhatsApp/微信戶口,就探視作溝通。母親要求法庭按建議將女兒之照顧及管束頒予母親。

(4)  對於2021年11月4日發生的事件,她不知道按摩店沒有領取牌照。由於經濟壓力,她須工作以應付生活。她沒有做任何不道德的事,只是以按摩賺取生計。自2022年2月開始,母親領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警方已完成調查,她不用再到警署報到,警方已將保釋金退還給她。

(5)  就父親打算帶女兒到英國生活及學習,父親不應未曾與她商量便向女兒講述他的計劃,影響女兒現時學習的心態,女兒在香港有固定的朋友,讀書成績不俗,不用到英國學習。她也擔心父親未能好好安排女兒在英國的生活。

(6)  母親接受法庭現行之探視安排。

法律原則

24.法庭在考慮這些申請時,所依賴的一般準則,是依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

「3. 一般原則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或代未成年人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等財產所獲收益的運用問題─

(a)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不論該法院是否第2條所界定的法院)─

(i) 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A) 未成年人的意願(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及

(ii) 在上述管養、教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等問題上,法院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來考慮父親的申索,是否較母親的申索為優先,或母親的申索是否較父親的為優先;

(b) ……母親所享有的權利及權能,與法律賦予父親的相同,而父親及母親雙方的權利及權能同等,並可由其中一方單獨行使。」

本席的看法

楊社工及劉社工

25.在原審時,父親已經指楊社工和劉社工偏袒母親,他們撰寫的報告也不盡不實,也就此向劉社工提出了盤問。在2019年5月10日之判決書中,本席也就父親的質疑作出了考慮,見判決書第35至41段及第50段。父親說,社署在前面所述的回信中認同上述兩份報告有可改善之處,所以要求法庭重新審視2018年6月6日及2019年3月18日兩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26.社會福利署署長在2021年4月14日的覆信說(見2021年4月14日覆信第5段)︰-

“按一般情況,若當事人對報告內容有質疑或不同意見,他們可透過代表律師或在聆訊時直接向法庭反映,社會工作主任亦須就其撰寫的報告出席法庭聆訊對個案作個人專業問責。事實上,劉先生已按法庭指示在2019年4月9日的法庭聆訊上接受質詢,並就其報告內容不準確的地方作出澄清並向法官交代。”

對此,本席同意。劉社工已在原審時已向法庭作出澄清和交代。

27.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維持在2019年5月10日之判決書第50段表達的看法:兩位調查社工的調查報告,內容完整,其建議是經過小心考慮然後作出的,也合乎情理,所以法庭應給予適當的比重,也並不接受父親所說兩位調查社工有偏袒母親的情況。

女兒的意見

28.女兒已13歲,在洪社工2021年5月20日之報告,女兒表示希望與爸爸生活,媽媽可自行搬到工作附近的地方居住,又表示「有少少想見爸爸多啲。」,希望將來「得閒住Daddy 度,得閒去媽咪度。」(見報告第27段)。就父親考慮請傭人照顧女兒,女兒表示不用請傭人,她會在補習社等待爸爸放工後才回家。她認為就算爸爸請傭人照顧她,她亦樂於每天見到爸爸(見報告第28段)。在2022年3月5日,洪社工到家中調查母親與女兒的相處情況,也觀察到兩人對話平淡,氣氛沉寂(見報告第13段)。在2022年4月11日之報告,洪社工說,女兒認定媽媽從事不道德的工作,其工作性質「唔好,唔接受,唔道德」。父親說,法庭應按女兒的意見將女兒的照顧及管束交給父親。

父親對女兒的照顧能力

29.父親認為他比母親更為適合照顧女兒 ,現要求女兒之單獨照顧和管束。雖然洪社工在2021年5月20日之報告提及,女兒對社工說及現時之照顧權以及探視安排「唔係幾好,希望爸爸返嚟多啲,日日返嚟!」,又說「有少少想見爸爸多啲。」,可見女兒頗受落由父親照顧。

30.但若由父親單獨照顧女兒,本席有以下之掛慮︰ -

(1)  父親說,若他獲女兒單獨照顧,母親可合理探視。但在過去父親常不按法庭安排的時間去探視女兒,父親也拒絕按法庭命令以WhatsApp與母親就探視作溝通,在這樣的情況下,本席不相信若父親獲單獨照顧和管束,母親可順利地作合理探視。相反,一直以來母親迎合父親探視事宜上的安排。

(2)  之前,父親住朋友住所,不願透露住址,又說不會安排女兒在上址探視。現在,父親租地方住,仍不願透露地址,亦說不會安排女兒在上址探視。對為何父親不願透露住址,父親並沒有提供合理之解釋。在2021年5月20日之報告第34段洪社工說,在這樣的情況下,父親未能提供具體實況,可供社工評估父親在照顧及管束女兒的生活安排方面的能力。對此,本席同意。

(3)  父親被銀行追欠債超過一百萬元,表明不打算償還。不論父親對這筆債務他的看法,父親欠債多年不還是不爭之事。本席認為,由此可見父親並非是一個審慎理財之人。由父親拒絕還債多年來看,父親也並非是一個守約的人。

(4)  由2021年11月起 ,父親不遵守法庭命令拒絕付女兒贍養費。在2021年12月5日,母親向父親發WhatsApp追討,母親收到父親兩段回覆如下︰-

第一段︰同官講 同個官講 話俾官聽 X 你老母係唔(能)俾呀吹呀。

第二段︰喂 有証有據 X 老母 你有經驗 做謄本 話俾官聽 我係玩嘢 香港玩嘢唔係犯法咯。

(5)  父親並非無經濟能力付款。在撰寫2022年4月11日之報告期間,父親向洪社工說,父親有銀行戶口存款足夠證明若他和女兒到英國有半年生活費。父親不但拒絕付女兒贍養費,更出言侮辱母親,再明言他是「玩嘢」,本席認為這些都不是一個負責任的父親應有之行為表現。

(6)  父親向洪社工說計劃在2022年7至8月以BNO「5+1」移民。在審訊時,父親卻說他仍未確定是否移民英國。如洪社工在2022年4月11日之報告所說,由於父親未安排存有變數,現難以評估父親照顧女兒之能力。

31.雖然女兒表示希望與父親生活,但按以上各點考慮,本席認為頒予父親一個由父親獨有照顧及管養女兒的命令並不適合。

母親對女兒的照顧能力

32.父親說 ,提出本申請之原因為經2019年5月10日之判決後,仍見母親未有對女兒作出適當照顧,持續將女兒獨留家中。母親反對男方所說。就母親對女兒的照顧,可參考在原審後所提交的三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之內容。

33.在2020年5月7日之進度報告,曾社工說︰-

總結和建議

23. 綜合而言,父親和母親皆疼愛女兒,願意以女兒的需要為依歸。在過去的12個月的監管期間,合理探視得以穩定地和持續地進行。雖然父母雙方仍未能建立互信及平和的溝通模式,但他們均明白女兒應繼續得到父母雙方的關愛,並能以當事兒童的利益為首要考慮的情況下實行穩定的合理探視,讓女兒同時獲得父親和母親的照顧和關愛,健康成長。

24. 在調查期間所見,父母雙方一直都竭己所能在女兒的成長過程中付出。在母親的適當照顧下,女兒生活井然有序,穩定地成長;而父親透過定期而持續的探視接觸,維繫了父女親厚的感情,克盡父親的責任。女兒在現時照顧模式下,均能與父和母建立良好關係,同時兼得父母親的愛護及關顧。

25. 父親和母親皆希望獲得作為父或母的最大權利和責任去愛護及陪伴女兒成長。父母誠然都會認為自己比對方更有能力單獨照顧女兒。離異父母能彼此合作,一同愛護和關心是能令兒童健康愉快成長的重要元素。社會工作主任相信父親和母親都是以女兒的福祉為依歸。現時女兒的生活穩定,性格友善隨和、乖巧自律,有賴父和母過去的共同努力,他們共同分擔父母角色和責任,切合女兒的成長需要。

26. 面對父母離異,女兒渴望得到更多與父親共同生活的時光,亦想維持母親對她的關愛,可見女兒非常珍惜及希望共同擁有父母的愛和關懷。如父母能釋出善意,加強雙向溝通,並在日後女兒的照料時間及居住安排上取得共識,以共同履行照顧及管束女兒責任的方式為女兒的身心健康成長提供最好的成長環境,將更能切合當時兒童的最大利益。

34.在2021年5月20日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洪社工說︰-

當事兒童對管養權及探視權的意見

27. 調查主任單獨跟女兒面談三次,她每次均清楚表達自己希望每天也可見到父親及母親。對於現時的照顧模式及探視安排,女兒在第一次面談中表示「唔係幾好,希望爸爸返嚟多啲,日日返嚟!」。她表示爸爸若晚上回來,可陪她玩,間中教授功課,亦可協助她收拾小狗的糞便。在第二次面談中,女兒表示希望爸爸及自己留在婚姻居所生活,而媽媽工作地方遠又只會乘搭巴士,故此希望媽媽可自行搬到工作附近的地方居住。對於她希望與爸爸生活的想法,女兒起初表示「就係想咁」,及後她表示「有少少想見爸爸多啲。」。她希望將來「得閒住Daddy度,得閒去媽咪度。」

28. 就現時的照顧,女兒表示媽媽較少聆聽她的意見,只著眼於她做錯的事,而且經常戴上耳機,沒有理睬她。相反,爸爸會聆聽她的意見及分析。女兒亦表示爸爸樂意帶她外出,而媽媽常有不同原因而不帶她外出。對於媽媽的照顧,她表示「有啲煩,一時叫我食飯,一時又叫我飲奶;又會迫我著我唔鍾意嘅衫。」。對於爸爸的照顧,她稱爸爸的照顧比媽媽較好,她重申「爸爸聽我講,知我講乜。」。就父親考慮請傭人照顧女兒,女兒表示不用請傭人,她會在補習社待爸爸放工後才回家。她認為就算爸爸請傭人照顧她,她亦樂於每天見到爸爸。

29. 對於探視安排,女兒表示她可就自己的時間與媽媽見面,亦可在媽媽家中留宿,她同意合理探視。

總結及建議

31. 綜合所得資料,父親及母親均疼愛並關心女兒,縱然大家曾經歷婚內不和諧的關係,亦因此未能建立互信和溝通,但基於大家對女兒的愛及考慮她的成長需要,雙方認同父母應盡其責,故此同意共同管養女兒是對女兒的最佳利益。

32. 在是次調查期間所見,女兒一向由母親安排日常起居飲食,其照顧安排是穩妥的。對於父親認為母親沒有用心做好照顧者角色,母親承認自己不是一位完美的媽媽,但她經常以女兒的福祉為先,並願意學習加強有關親職能力。對於女兒表示母親不願聆聽她的意見,母親承認並不斷學習及更正自己的管教模式,態度正面。至於父親,在調查期間所見,他透過定期而持續的探視接觸,維繫父女深厚的感情,讓女兒情感上有所依附,並沒有因不同住而與他產生疏離感,這充分肯定父親一直對女兒的關注。

33. 女兒希望每天能見到父親及母親,這清楚反映父母一直給予的愛及關懷對女兒成長的重要。女兒希望與父親同住,希望母親可搬到工作附近的地方,這肯定女兒既愛父親亦關心母親。對踏入青春期的女兒來說,母親的日常照顧及叮嚀難免讓她感到有點煩,但就綜合所得資料,母親對女兒照顧穩妥,亦關心她升中及交友的情況。女兒對於父親的管教比較受落,這反映父親願意聆聽女兒的心聲並肯定他對女兒的適切指導。若父母雙方能互相配搭,在照顧及管教事情上衷誠合作,甚至共同照顧及管束女兒,定必對女兒的成長有更全面和莫大的裨益。離異父母若能適切地照顧及管束兒童是兒童成長愉快的重要元素。可惜父親及母親在現階段未能建立互信及直接溝通,而母親亦對父親是否能履行共同照顧及管束的協定存疑,而雙方在尋求調解方面亦未有共識。如父母能釋出善意,加強雙向溝通,並在日後女兒的探視及照料上互相配搭,共同照顧及管束女兒,相信這才是女兒的最佳利益。

34. 父親表示現時沒有一個穩定的居所,因此探視及留宿探視安排仍需在婚姻居所內進行。他在獨力照顧及管束女兒的生活安排方面,亦未能有具體的闡述或有具體實況可供評估。考慮女兒現時已有的相對穩妥的照顧、她進入青春期的生理變化及成長變化需要,女兒繼續與母親一同居住及照顧會較為穩妥及符合女兒現階段的利益。

35. 至於探視安排方面,母親和父親均明白穩定的探視安排有助當事兒童與父母維繫親密的親子關係,現時的合理探視安排亦順利進行。誠然,界定探視能有助雙方有穩定的探視安排,但考慮到父親不定的工作安排,以及女兒升中後的作息時間,合理探視能有助順利探視。就此,雙方父母應為合理探視的安排作預先溝通,就探視開立一個WhatsApp/微信戶口,以便雙方溝通。

35.在2022年4月11日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洪社工說︰-

家庭子女對管養權及探視權的意見

29. 調查主任單獨跟女兒面談,女兒表示對於現時的照顧模式及探視安排,她表示「照顧OK,無問題,求其啦!」對於由父親或母親的照顧,女兒表示「都OK,差唔多!」。對於現時的照顧,女兒表示媽媽仍然較少聆聽她的意見,只著眼於她做錯的事,對於媽媽是否理解她的想法,女兒表示「麻麻地」,對於她是否理解媽媽的想法,女兒表示「一般」;女兒表示爸爸會聆聽她的意見及分析,對於爸爸是否理解她的想法,女兒表示「都OK」,對於她是否理解爸爸的想法,女兒表示「唔係太明白」。

30. 就媽媽於2021年11月4日晚上沒有回家一事,女兒表示當天晚上她接到一個陌生男士電話,並說出深水埗三個字,其後爸爸表示電話由深水埗警署撥出。女兒表示當時她的確有查問是掃黃或是掃毒被調查,她認為媽媽是做賣淫的工作,她表示最近半年從媽媽的WhatsApp中得知媽媽經常與不同男人同一時間聯絡,彼此稱呼對方為老公老婆,並相約見面或相約出來吃飯,故此她認為媽媽是從事賣淫工作,被問到她有沒有向媽媽求證,女兒表示沒有,她就算同媽媽傾,對方亦不會承認。媽媽曾向她表示當日警方查牌,她曾追問是查什麽牌,媽媽說是查身份證,然後便不了了之。女兒認定媽媽從事不道德的工作,她表示工作性質「唔好,唔接受,唔道德」。

31. 對於爸爸打算帶她到英國生活,女兒表示爸爸曾與她商量,並表示爸爸在倫敦可以找到司機的工作,而她到英國可以讀中二課程。就她到英國讀書的意向,女兒表示「有得去可以,無得去唔緊要」,但她坦城希望可以去英國生活及學習。女兒表示她主動向媽媽討論到英國讀書的想法,媽媽表示不放心,女兒認為媽媽不希望將她交給爸爸照顧。

32. 對於探視安排,女兒表示無論將來與誰生活,她希望探視時間維持在星期日下午這時段。

36.就2021年11月4日事件,母親被警方在掃黃行動中扣留,父親認為這足以證明母親的品格出現問題。對於2021年11月4日之事件,母親已作出解釋(見前文第23(4)段)。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本席認為並無證明母親干犯不道德行為。從前母親須兼職工作以維持生計,這難免會減少她可用於照顧女兒的時間,但現她和女兒領取綜援,母親也可有更多時間來照顧女兒。

37.在審訊時,父親重提了在2019年審訊時對母親的一些負面的說法,就這些說法,本席已在2019年5月10日之判決書加以討論,在此不贅。父親對母親的照顧能力有不少尖銳之批評,但曾社工在進度報告中說,在母親的適當照顧下,女兒生活井然有序,穩定地成長(見報告第24段),洪社工第一份報告說,母親對女兒的照顧安排是穩妥的(見報告第32段),在她的第二份報告洪社工複述,對於現時的照顧模式及探視安排,女兒表示「照顧都OK,無問題,求其啦」,對於由父親或母親的照顧,女兒表示「都OK,差唔多」(見報告第29段)。綜合所有資料看來,本席接受洪社工所說,母親對女兒的照顧安排是穩妥的,父親認為應由他獨自照顧女兒,又說可僱用鐘點工人幫忙照顧。女兒自出生以來,一直由母親親自照顧。女兒現己是13歲,在2021年5月20日之報告,洪社工說,考慮女兒現時已有的相對穩妥的照顧,她進入青春期的生理變化及成長變化需要,女兒繼續與母親一同居住及照顧會較為穩妥及符合女兒現階段的利益。(見報告第34段)對此,本席是同意的。

在考慮全部因素後究竟法庭應頒發一個怎樣的命令?

38.在2022年4月11日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洪社工作以下建議︰

(1)  訴訟雙方獲女兒的共同管養;

(2)  訴訟雙方獲女兒的共同照顧及管束 ,父親獲得由星期日上午10時至星期三下午6時,母親獲得由星期三下午6時至星期日上午10時,或由雙方共同協定時間;

(3)  由社工監管探視,為期9個月,期滿時提交進度報告。

39.雖然他們對對方都有不少尖銳之批評。訴訟雙方都接受共同管養,在一般情況下,父母雙方離異,一個共同管養的命令,讓父母能夠共同參與子女的管養方面的事宜,應是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本席接受一個共同管養權命令,符合女兒的最佳利益。

40.父親和母親均爭取女兒的照顧和管束權。在2022年4月11日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洪社工有以下之總結︰-

33. 綜合所得資料,父親及母親均疼愛並關心女兒,雖然大家曾經歷婚內不和諧的關係,導致未能好好溝通,但雙方均重視及關心女兒的成長,兩人都願意在女兒的福址方面負上父母應有的責任,為女兒謀求福利,共同管養對女兒仍是最佳利益。

34. 女兒一向由母親安排日常起居飲食,其照顧安排是穩妥的。母親經常以女兒福祉為先,一方面她盡量陪伴女兒,另一方面為讓女兒能發展興趣,母親斷續地工作以賺取金錢讓女兒有所學習,其出發點是好的;至於父親,他透過定期而持續的探視接觸,維繫父女深厚的感情,讓女兒情感上有所依附,他更為女兒購買一隻貴富狗,讓女兒時刻有玩伴,這肯定父親對女兒身心發展的關注。

35. 就2021年11月4日晚上母親沒有回家一事,女兒認定母親當天被警方掃黃行動拘捕,女兒更認為沒有必要向母親澄清當天事件,因為對方一定會否認自己有作出不道德的行為。對於母親的管教,女兒清楚地表達未能全盤接受,而且亦對母親的形象出現負面評論。事件反映女兒與母親沒有健全的互信關係,雙方溝通出現問題,母女關係亦變得疏離。若雙方關係繼續維持現狀,母親往後對女兒的管教變得舉步維艱。

36. 照顧及管束權賦予父或母對其子女具有實際控制及對其子女進行及時照顧的責任而產生的一系列決定,這些決定除了影響子女的日常照顧安排外,亦會不斷累積致塑造其子女的性格。女兒在母親的安排下照顧穩妥,日常生活有規律,母親一直負責女兒的起居飲食及學校事宜,對女兒的生活習慣瞭如指掌,女兒亦同意現時照顧沒有問題,母親對她的感受上理解一般,相反對於母親的管束,她則表達不全盤接受。女兒雖然對於父親的完全照顧未有相關經驗,但她表示不論由父親或是母親照顧她亦沒有問題,基本上她生活自理能力獨立。女兒認為父親理解她的想法及願意聆聽她的意見,女兒接受父親的管教。考慮到事件影響女兒對母親的形象,母親的管教亦顯得困難重重,若繼續由母親全權照顧及管束女兒,似乎較難執行管束的角色,亦沒有聆聽女兒的心聲及考慮事件對女兒的影響;若將照顧及管束權全歸父親,雖然女兒樂於接於父親的管教,但對於父親照顧的能力需作較長時間的觀察;綜合以上情況,若父母雙方能互相配搭,在照顧及管教事情上互相合作,彌補雙方的不足,共同照顧及管束女兒,定必對女兒的成長有更全面和莫大的裨益。考慮現時的生活及居所安排以致能執行共同照顧及管權女兒,雙方均可在照顧及管束期間逗留在婚姻居所內。

37. 對於父親將於4月份離職及計劃到英國工作旨在為女兒在學習及生活上找尋多一個出路,母親認為他是避債及要求女兒將來替他還債,由於父親的移英計劃未有具體落實安排,現階段未能作詳細評估,建議雙方父母放下成見,共同了解各地方的生活文化及學制,以謀求女兒的最佳利益。

41.雖然訴訟雙方經常發生爭執 ,但父母都十分關心女兒的利益,與女兒均有不錯之關係。誠然,經過2021年11月4日一事,女兒與母親的溝通出現問題,母女關係亦變差。本席相信,假以時日母女關係可逐步修復,但在現時來說本席認為如洪社工在上文所說,若由訴訟雙方共同照顧管束女兒,可彌補雙方不足。本案訴訟雙方關係惡劣,一般來說,一個共同照顧的安排並非首選。但經考慮到本案訴訟雙方在照顧能力方面,而各有不足之特殊情況,經一再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一個共同照顧的命令,符合女兒之最佳利益,又況且女兒清楚地表示希望能同時獲父母的照顧。但就洪社工建議訴訟雙方輪流在前婚姻居所各住幾天的做法,訴訟雙方都斷然認為這個安排並不可取。縱觀訴訟雙方過去之關係,本席認為這個做法並非務實可行。經考慮到本席就父親對女兒照顧能力之各點顧慮,又一直以來女兒由母親親自照顧,而母親的照顧也是穩妥的,在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雖然女兒曾表示希望與父親生活及母親搬離公屋單位,但本席認為應讓母親繼續在前婚姻居所與女兒居住。

42.在探視方面,訴訟雙方都接受現行逢星期日探視安排,除此以外,母親接受父親希望增加週中日間探視的要求。

頒令

43.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本席頒令2019年5月10日就管養、照顧和管束及探視之命令和2021年8月9日之中期探視命令更改為如下︰

(1)  女兒的共同管養、照顧及管束頒予訴訟雙方;

(2)  女兒日常與母親同住前婚姻居所公屋單位;父親可在逢星期日下午1時至晚上8時30分及任何其他訴訟雙方共同安排之時間與女兒共渡時光;

(3)  訴訟雙方開立一個WhatsApp/微信戶口,就探視作溝通;

(4)  社工跟進共同管養、照顧、管束安排,為期9個月,期滿提交進度報告。

訟費

44.本席就本申請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判案書頒發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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