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對 帥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5075/2017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June 2022 before 彭家光.
Family law – Guardianship of Minors Ordinance – Custody – Care and Control –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 Joint Custody – Social Welfare Report – Police Detention Incident – No Costs Order – Whether father's application to change care and control should be granted – Whether joint care and control is appropriate – Impact of mother's police detention on suitability – Court found mother's care stable and joint care best interests – Father's financial instability and emigration plans considered – Orders for joint custody, care and control, mother's residence, father's visitation, social worker supervision, and no costs.
Legal issues: Whether to grant father sole care and control · Whether joint care and control is appropriate · Impact of mother's police detention incident
Outcome: Application to change care and control dismissed; Joint custody, care and control granted to both parties.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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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5075 / 2017 [2021] HKFC 24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7年第15075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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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背景 1.本席在下文簡稱呈請人為‘父親’、答辯人為‘母親’、涉案的當事兒童則為‘女兒’。這是一宗有關父親要求法庭更改女兒的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命令的審訊。 2.父親現年60歲,他是職業司機。母親現年42歲,在內地出生及成長,初中二教育程度。在2005年,訴訟雙方於內地認識。在2008年4月,訴訟雙方在香港結婚。在2009年1月,母親在香港誕下女兒。在2012年,母親獲發單程證來港定居。其後,訴訟雙方的關係轉差。在2015年經婚姻調解後,訴訟雙方簽訂調解協議書,同意女兒的管養由父母共同擁有,照顧及管束交由母親負責,父親有合理探視。訴訟雙方開始分居,在分居期間,在星期一至五父親通常在公司休息間留宿,週末則會返回公屋單位留宿。 3.在2017年11月,父親以分居兩年提交離婚呈請,要求女兒的管養、照顧和管束。經日期為2019年4月9日之審訊後,在2019年5月10日本席頒下判決書(‘判決書’),作以下命令︰
4.父親不滿本席的判決,在2019年5月22日父親以傳票提出申請要求許可對2019年5月10日之判決提出上訴。在2019年6月25日,本席頒下判決書,拒絕父親上訴許可申請。在2019年8月23日,本席頒令父親付母親每月$6,000作為女兒中期贍養費直至另有命令為止。在2019年11月13日,高等法院上訴法庭頒下判案書(CAMP 153/2019)拒絕父親上訴許可申請。 5.在2020年1月15日,本席頒令父親須支付母親每月$6,000作為女兒的贍養費,直至女兒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的日期為準。 6.在2020年1月22日,法庭頒下絕對離婚令。 7.在2020年5月15日,本席頒令中止社工監管探視安排。 8.由2020年11月起,父親暫住朋友居所。在2020年11月2日,父親以傳票作出申請,要求將2019年5月10日之命令,更改為由父親照顧及管束女兒。 9.按法庭的指示 ,洪社工提交了日期為2021年5月20日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10.在2021年6月3日之聆訊,男方提交了多封社會福利署給男方的覆信。從這些信件可見,在2020年11月初至2021年3月期間,男方再多次向社會福利署分區辦事署及總部對就原審分別撰寫日期為2018年6月6日及2019年3月18日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之楊社工和劉社工作出投訴,社會福利署署長則經調查作出回覆。 11.因為訴訟雙方不能透過排解來解決女兒的事宜,在2021年8月9日,本席頒令將關於女兒的管養、照顧和管束及探視事宜排期在2021年11月2日進行審訊。又指示訴訟雙方提交誓章證據、陳詞、時序表及典據一覽表。在同一天,本席頒令父親之探視安排為逢星期日下午1時至晚上8時30分。 12.就2021年11月2日之審訊,母親提交了供詞,開案陳詞。父親只提交了一份十分簡短之支持誓章、一份內容簡單之表格2B和一份公開建議。有見本申請涉及女兒之福祉,在審訊時本席許可父親口頭就本申請作出補充陳述。訴訟雙方也對洪社工作出了提問。訴訟雙方都沒有傳召證人替他們作供。 13.在審訊完結後,在2021年11月11日男方來信法庭。他說︰
14.由2021年11月開始 ,父親停止支付每月$6,000之女兒贍養費,但按他說仍有直接付零用給女兒。 15.在2021年12月14日,法庭就父親之來信進行了提訊。在當天,本席頒令索取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及指示訴訟雙方可就來信所述一事提交補充誓章,並排期在2022年4月25日就男方所述2021年11月4日一事再作一天聆訊。在2022年1月,母親向父親發出判決傳票追討女兒贍養費,有關法律程序仍在進行中。。 16.按法庭指示,就2022年4月25日之聆訊,母親提交了簡短之補充供詞和補充陳詞。男方並沒有提交補充供或補充陳詞。洪社工提交了日期為2022年4月11日之補充社會福利調查報告。訴訟雙方就補充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向洪社工作出提問。審訊時,本席也許可男方也對女方就男方所述2021年11月4日一事作出提問。聆訊後,本席也許可訴訟雙方作補充結案陳詞。 母親的近況 17.母親仍與女兒住婚姻居所公屋單位。在女兒學校暫停面授課程並改為網上學習後,母親在家中照顧女兒。由2021年9月起,母親間中在女兒回校上課的時間在朋友的店舖工作,並開始在朋友介紹的按摩店以散工形式工作,直至2021年11月4日發生警察查牌後,母親停止工作。由2022年2月開始,母親和女兒倚靠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生活。 父親的近況 18.父親為私人司機 。在2021年10月父親於大角咀租用一個單位暫居,由於該居所為臨時性質,他不願透露詳細地址,亦不會安排女兒在該處所內進行探視。自2021年11月4日發生警察查牌事件後,父親停止付女兒贍養費給母親。洪社工說,在撰寫報告期間,父親說他打算申請BNO「5+1」移民英國計劃,又已遞上辭職信,計劃工作至2022年4月30日離職,於本年7至8月期間到英國生活,又說他已於英國覓得一份私人司機的工作,包食宿,人工足以養活他及女兒,而且說他銀行戶口的存款有足夠金錢讓他與女兒在申請簽證時有半年生活費作經濟能力證明。如情況許可,父親希望帶同女兒一起到英國生活及就學。如情況不許可,父親先行去英國為女兒在當地升學鋪路,在可行情況下,再申請女兒到當地讀書。父親表示已向母親表達帶同女兒到英國生活的安排,但不獲母親接納。由於他的未來安排存有變數,父親對社工說他現時勉強接受共同照顧及管束女兒的安排,但同時希望能帶女兒到英國升學。按2021年8月9日之命令,父親逢星期日探視女兒。 女兒的近況 19.女兒現讀中一,於校內參加小提琴興趣班,在校外參加嘻哈音樂舞訓練等課外活動。女兒的老師表示女兒性格內向及被動,間中會在班內搞氣氛,在校內較少相熟同學,但與同學關係良好。女兒成績一般,學習欠缺目標,上學期經常欠交功課。女兒解釋自己「大頭蝦」。本年度上學期學業成績表評語為「性格隨和,在學習上宜多加主動」,操行獲取B。 父親的案情 20.扼要來說,父親的案情如下︰-
21.就2021年11月2日之審訊 ,男方之公開建議為希望法庭能將女兒照顧及管束,更改為父母雙方共同擁有,以便父親能更多參與女兒之照顧,若法庭認為在父親未能給予女兒適當居所共住的情況下,女兒應依舊與母親同住現時居所,則在父親居住情況有所改善及在適當情況下,女兒可自由選擇與父或母共同生活或自行安排與父母生活時間分配。父親說,目前在客觀條件下,他未能即時提供適切穩定居所,以與女兒共同居住,但從長遠角度而言,若父親若能同時擁有照顧及管束權的話,在目前公共房屋政策下,會較易獲得另一所公屋單位,此舉可滿足女兒日後若選擇與父親共同生活之意願。父親亦同意在居住情況有改善下遷出及在房署註銷目前公屋單位戶主身份。 22.但經過2021年11月4日之事件後 ,父親要求法庭頒令將女兒之照顧及管束頒予父親,父親與女兒在現時之居所,即前婚姻居所公屋單位居住,他會聘請鐘點工人協助家務及在他不在家中時照顧女兒,母親可作合理探視,但為減少他與母親的面見,他認為母親不適宜在婚姻居所進行探視。在洪社工撰寫第2份報告時,他說由於他的未來安排存有變數,勉強接受共同照顧及管束的安排。審訊時,父親不接受母親與女兒繼續在前婚姻居所公屋單位之安排。 母親的案情 23.母親說︰-
法律原則 24.法庭在考慮這些申請時,所依賴的一般準則,是依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
本席的看法 楊社工及劉社工 25.在原審時,父親已經指楊社工和劉社工偏袒母親,他們撰寫的報告也不盡不實,也就此向劉社工提出了盤問。在2019年5月10日之判決書中,本席也就父親的質疑作出了考慮,見判決書第35至41段及第50段。父親說,社署在前面所述的回信中認同上述兩份報告有可改善之處,所以要求法庭重新審視2018年6月6日及2019年3月18日兩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26.社會福利署署長在2021年4月14日的覆信說(見2021年4月14日覆信第5段)︰-
對此,本席同意。劉社工已在原審時已向法庭作出澄清和交代。 27.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維持在2019年5月10日之判決書第50段表達的看法:兩位調查社工的調查報告,內容完整,其建議是經過小心考慮然後作出的,也合乎情理,所以法庭應給予適當的比重,也並不接受父親所說兩位調查社工有偏袒母親的情況。 女兒的意見 28.女兒已13歲,在洪社工2021年5月20日之報告,女兒表示希望與爸爸生活,媽媽可自行搬到工作附近的地方居住,又表示「有少少想見爸爸多啲。」,希望將來「得閒住Daddy 度,得閒去媽咪度。」(見報告第27段)。就父親考慮請傭人照顧女兒,女兒表示不用請傭人,她會在補習社等待爸爸放工後才回家。她認為就算爸爸請傭人照顧她,她亦樂於每天見到爸爸(見報告第28段)。在2022年3月5日,洪社工到家中調查母親與女兒的相處情況,也觀察到兩人對話平淡,氣氛沉寂(見報告第13段)。在2022年4月11日之報告,洪社工說,女兒認定媽媽從事不道德的工作,其工作性質「唔好,唔接受,唔道德」。父親說,法庭應按女兒的意見將女兒的照顧及管束交給父親。 父親對女兒的照顧能力 29.父親認為他比母親更為適合照顧女兒 ,現要求女兒之單獨照顧和管束。雖然洪社工在2021年5月20日之報告提及,女兒對社工說及現時之照顧權以及探視安排「唔係幾好,希望爸爸返嚟多啲,日日返嚟!」,又說「有少少想見爸爸多啲。」,可見女兒頗受落由父親照顧。 30.但若由父親單獨照顧女兒,本席有以下之掛慮︰ -
31.雖然女兒表示希望與父親生活,但按以上各點考慮,本席認為頒予父親一個由父親獨有照顧及管養女兒的命令並不適合。 母親對女兒的照顧能力 32.父親說 ,提出本申請之原因為經2019年5月10日之判決後,仍見母親未有對女兒作出適當照顧,持續將女兒獨留家中。母親反對男方所說。就母親對女兒的照顧,可參考在原審後所提交的三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之內容。 33.在2020年5月7日之進度報告,曾社工說︰-
34.在2021年5月20日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洪社工說︰-
35.在2022年4月11日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洪社工說︰-
36.就2021年11月4日事件,母親被警方在掃黃行動中扣留,父親認為這足以證明母親的品格出現問題。對於2021年11月4日之事件,母親已作出解釋(見前文第23(4)段)。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本席認為並無證明母親干犯不道德行為。從前母親須兼職工作以維持生計,這難免會減少她可用於照顧女兒的時間,但現她和女兒領取綜援,母親也可有更多時間來照顧女兒。 37.在審訊時,父親重提了在2019年審訊時對母親的一些負面的說法,就這些說法,本席已在2019年5月10日之判決書加以討論,在此不贅。父親對母親的照顧能力有不少尖銳之批評,但曾社工在進度報告中說,在母親的適當照顧下,女兒生活井然有序,穩定地成長(見報告第24段),洪社工第一份報告說,母親對女兒的照顧安排是穩妥的(見報告第32段),在她的第二份報告洪社工複述,對於現時的照顧模式及探視安排,女兒表示「照顧都OK,無問題,求其啦」,對於由父親或母親的照顧,女兒表示「都OK,差唔多」(見報告第29段)。綜合所有資料看來,本席接受洪社工所說,母親對女兒的照顧安排是穩妥的,父親認為應由他獨自照顧女兒,又說可僱用鐘點工人幫忙照顧。女兒自出生以來,一直由母親親自照顧。女兒現己是13歲,在2021年5月20日之報告,洪社工說,考慮女兒現時已有的相對穩妥的照顧,她進入青春期的生理變化及成長變化需要,女兒繼續與母親一同居住及照顧會較為穩妥及符合女兒現階段的利益。(見報告第34段)對此,本席是同意的。 在考慮全部因素後究竟法庭應頒發一個怎樣的命令? 38.在2022年4月11日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洪社工作以下建議︰
39.雖然他們對對方都有不少尖銳之批評。訴訟雙方都接受共同管養,在一般情況下,父母雙方離異,一個共同管養的命令,讓父母能夠共同參與子女的管養方面的事宜,應是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本席接受一個共同管養權命令,符合女兒的最佳利益。 40.父親和母親均爭取女兒的照顧和管束權。在2022年4月11日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洪社工有以下之總結︰-
41.雖然訴訟雙方經常發生爭執 ,但父母都十分關心女兒的利益,與女兒均有不錯之關係。誠然,經過2021年11月4日一事,女兒與母親的溝通出現問題,母女關係亦變差。本席相信,假以時日母女關係可逐步修復,但在現時來說本席認為如洪社工在上文所說,若由訴訟雙方共同照顧管束女兒,可彌補雙方不足。本案訴訟雙方關係惡劣,一般來說,一個共同照顧的安排並非首選。但經考慮到本案訴訟雙方在照顧能力方面,而各有不足之特殊情況,經一再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一個共同照顧的命令,符合女兒之最佳利益,又況且女兒清楚地表示希望能同時獲父母的照顧。但就洪社工建議訴訟雙方輪流在前婚姻居所各住幾天的做法,訴訟雙方都斷然認為這個安排並不可取。縱觀訴訟雙方過去之關係,本席認為這個做法並非務實可行。經考慮到本席就父親對女兒照顧能力之各點顧慮,又一直以來女兒由母親親自照顧,而母親的照顧也是穩妥的,在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雖然女兒曾表示希望與父親生活及母親搬離公屋單位,但本席認為應讓母親繼續在前婚姻居所與女兒居住。 42.在探視方面,訴訟雙方都接受現行逢星期日探視安排,除此以外,母親接受父親希望增加週中日間探視的要求。 頒令 43.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本席頒令2019年5月10日就管養、照顧和管束及探視之命令和2021年8月9日之中期探視命令更改為如下︰
訟費 44.本席就本申請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判案書頒發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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