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對 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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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cillary Relief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Pension Sharing – Maintenance – Asset Division – Needs Assessment – Sharing Principle – District Court – Petitioner Chen vs Respondent Zhong – Marriage 2003, Separation 2014 – Child 12 years old – Petitioner part-time income, Respondent police officer retiring 2023 – Matrimonial assets include savings, policies, watches, and 1/3 of Respondent's pension – Petitioner debt accepted – Sharing principle applied equally – Maintenance to Wife until retirement – Maintenance to Child increased after retirement – Lump sum awarded for asset division and school fee refund – No order as to costs – Legal Aid Regulations apply to Petitioner's costs

Legal issues: Determinat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 Assessment of Needs · Application of Sharing Principle · Final Ancillary Relief Orders

Outcome: Ancillary relief granted. Maintenance to Wife and Child ordered. Lump sum and pension sharing ordered. No order as to costs.

Cited by 4 cases ·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9689/2016[2022] HKFC 149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9 Jul 2022
Judge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9689/2016

[2022] HKFC 149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6年第9689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21年10月12日及2022年5月23日
答辯人結案陳詞︰ 2022年6月6日
呈請人結案陳詞︰ 2022年6月15日
判決日期︰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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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附屬濟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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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在下文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則為“男方”。這是一宗有關女方的附屬濟助申請的審訊。男方對女方並無附屬濟助要求。

2.男方現年54歲,是一名警署警長,現住宿舍。他將在2023年4月底退休。女方現年47歲,現兼職工作,收入並不穩定。在2003年10月,訴訟雙方結婚。在2009年6月,訴訟雙方的兒子出生,他現年12歲,讀中一。由2014年8月,女方帶同兒子離開婚姻居所,此後一直與其父母同住一個公屋單位。

3.在2016年8月,女方以兩年分居提出離婚呈請。在2017年6月9日,區域法院翁喬奇法官頒令男方付女方候訊期間贍養費每月$10,000及兒子中期贍養費每月$5,000。在2017年8月16日,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經審訊後,在2018年1月5日,翁法官頒令男方付女方候訊期間贍養費每月$5,936.25,及兒子中期贍養費每月$12,263.75,又男方須補回自2017年6月起計的差額。在2019年11月20日,翁法官頒令︰訴訟雙方共同管養兒子,及分享兒子照顧管束,由週日上午11:30至下一個週六上午11:30兒子與女方同住,由週六上午11:30至週日上午11:30兒子與男方同住,又大致來說訴訟雙方平分學校假期。

4.由於訴訟雙方不能夠透過排解來解決附屬濟助糾紛,在2021年6月4日,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頒令,將女方的附屬濟助申索的審訊,定於本席前進行。

5.在2021年8月16日,本席頒令將附屬濟助之審訊排期在2021年10月12日舉行,並預留2021年10月13日。可惜在2021年10月12日,聆聽女方代表律師之開案陳詞及男方部份開案陳詞後,因為打颱風的關係,法庭須將聆訊押後至2022年5月23日續審。

6.在2021年11月19日,男方以傳票提出申請要求將兒子中期贍養費下調為$6,132。在2021年12月24日,本席頒令將上述申請排期與附屬濟助一併同時審理。

證據

7.訴訟雙方都提交了不少證據。女方提交了其6份誓章,3份表格E和5份針對男方問卷之回覆書。男方提交了共2份誓章,3份表格E和6份針對女方問卷之回覆書。

公開建議

8.女方日期為2022年5月6日之公開建議如下︰-

(1)  男方付女方贍養費每月$18,069,直到女方再婚或雙方離世為止,以較早者為準。

(2)  男方付女方兒子贍養費每月$25,487.7,直到兒子年滿18歲或停止全日制教育為止,以較後者為準。

(3)  從婚姻資產中支付$85,953.71予女方,以解除她的債務,及將在2021年9月存入答辯人的工資戶口中的$22,220歸還給女方。

(4)  將婚姻共同財產平均分配(即$882,456,91÷2 = 每人$441,228.45)。

(5)  男方領取了退休金後,男方向女方支付每月收取的一半退休金及其一次性收取的退休酬金的一半。

(6)  男方支付女方在附屬濟助事宜上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訟費,女方自己訟費按《法律援助條例》評定。

9.男方的公開建議如下︰

(1)  訴訟雙方並無共同資產,雙方各自保留在其名下及各自與其他人聯名的資產、包括現金、物業、投資、股票等。

(2)  男方全數支付兒子的學費、宿費,前設為因應兒子現讀寄宿學校,每月由女方托管的贍養費開支大減,建議扣減$7,500作為宿費。

(3)  兒子校內的活動、雜費,由女方負責。

(4)  兒子寄宿學校以外雜費、課外活動及補習費用,訴訟雙方各自安排及各自負責。

(5)  男方年滿55歲適合領取退休金時,扣除雙方訴訟相關費用,包括雙方律師費、堂費等,將大糧(退休金)分成三份,當中三份之一,一筆過給予女方,之後停止每月的贍養費,及將當中三份之一,作為兒子升學的費用。

(6)  根據法庭頒下的中期贍養費命令,男方繼續支付贍養費予女方,直至男方55歲為止。

(7)  根據法庭頒下的中期贍養費命令,男方繼續支付經修訂的贍養費予兒子,直至兒子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前教育為止。

法律原則

10.在處理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7.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5及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2)  在不損害第(3)款的規定下,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家庭子女而根據第5、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該子女的經濟需要;

(b)  該子女的收入、謀生能力(如有的話)、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c)  該子女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d)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e)  該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並且有責任盡量在切實可行範圍內,以及在顧及第(1)(a)及(b)款所述有關婚姻雙方的考慮因素後在盡可能公正的情況下,行使該等權力,使該子女享有某程度的經濟狀況,而該經濟狀況是該婚姻若非破裂和該婚姻的雙方若能恰當履行對該子女的經濟負擔及責任,該子女本可享有者。」

11.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4條,法庭可以作出定期付款或整筆付款的命令。根據第6條,法庭可命令將財產轉讓、或作出授產安排的命令和更改授產安排的命令。根據第6A條,法庭亦有權命令將財產出售。

12.就第7條的運用及有關的法律原則詳列於終審法院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82(中譯本)第56至80段。終審法院認同英國案例White v White  [2001] 1 AC 596 的公平公正的分配原則。終審法庭為附屬濟助申請的處理定下五個步驟︰

(1)  確定資產︰這包括可能有的收入,謀生能力及其他經濟來源;

(2)  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3)  決定運用平等分享原則;

(4)  考慮有沒有充份理由不作出平等分配;

(5)  決定分配結果。

13.其中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詞第74段指出︰-

「74. 第二步是法庭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如上文所述,法庭考慮第7條所述各事項時,通常到這一步便停止,因為總資產可能不夠使法庭進展到下一步,或者甚至不夠滿足雙方的需要。如果是這樣,便沒有條件運用任何分享原則。舉例來說,要照顧妻子和子女的需要可能已經立即佔去多過一半總資產。在此情況下,「需要」,就因沒有任何其他選擇,便成為決定性因素。如果只有少量資產,或許不可以有「清楚了斷」,而可能需要法庭作出定期付款命令。」

本席的看法

14.應用上述法律原則,從雙方的案情看來,本案主要爭論為︰

(1)  確定共同家庭財產;

(2)  女方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及其他經濟來源和她及兒子的經濟需要;

(3)  男方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及其他經濟來源和他的經濟需要;

(4)  在考慮全部因素後,應頒發一個怎樣的附屬濟助命令?

確定資產

家庭資產

15.按女方審訊時提交之更新資產負債清單,女方有銀行及證券戶口存款$2,182.11、保單權益總值$18,545.68、一隻勞力士手錶現值$5,000、一隻卡地亞手錶現值$3,000。女方並沒有就兩隻手錶之現值提交任何證據。男方提供了單據副本,見勞力士手錶在2015年以$21,500購入,男方認為該手錶現值不少於$21,500。男方又說,結婚時女方親友合資以超過$40,000購入卡地亞手錶為賀禮,他認為該手錶現值不少於$40,000。按現有之證據,本席接受男方以上之估值。另女方有強積金總值$72,195.7。她有負債包括信用咭欠款$65,953.71及父親借貸$20,000。

16.男方指女方隱瞞沒有填報兩張信用咭,女方否認。男方說,見女方替兒子在書展購買書本時使用一張富邦銀行信用咭,但沒有填報她持有富邦銀行信用咭。女方提交了收據副本,收據上所見富邦銀行實為書商之來往銀行,並非女方付款信用咭銀行。又男方說從兒子電郵見其中提及另一張信用咭,但無法提供電郵副本或其他支持證據。對於這個說法,女方是毫無頭緒。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不接受女方隱瞞持有兩張沒有填報之信用咭之說法。

17.在2009年12月女方從物業投資收益中獲得$220,000款項,已用在各項家用開支。在2010年,女方患產後抑鬱停止工作,專心在家照顧兒子。在2010年12月,女方辭職得到了一筆$250,000的公積金,當時女方替該位僱主已工作14年,所得款項亦已用在各種家用開支。訴訟雙方在2014年分居後,女方再開始工作。由此看來,本席相信女方現有之強積金都是婚前或訴訟雙方分居後工作所得,所以不應算為家庭財產。

18.撇除女方少量銀行證券戶口,女方家庭資產只有保單權益$18,545,68和兩隻手錶共$61,500,以上共$80,045.68。

19.女方說,女方之欠債應算為家庭負債。對此,男方並不同意。按女方日期為2016年9月20日之表格E,女方並無負債。當時女方為時裝店長,月入為約$20,000,又當時男方有付每月$10,000給女方,相信女方之所得足以應付開支。但女方不久辭職照顧兒子,改為兼職工作收入大減。在2016年底起男方停止付每月$10,000。在2017年6月9日,法庭頒令男方付中期贍養費,在2018年1月5日又作出多除少補命令。換言之,由2017年6月起,女方有中期贍養費共$18,200。在女方日期為2019年12月16日之表格E,女方負債$32,829.64。在2021年7月2日之表格E,女方有負債$65,953.71,期間女方填報其每月總開支為約$30,000,但作一粗畧之評估,本席相信,在兒子入讀寄宿學校之前,女方和兒子之合理開支應共為約每月$20,000。換言之,一直以來女方仍是入不敷支。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本席接受應將女方$65,953.71負債算為家庭債務。

20.女方要求男方歸還在2021年9月,男方支薪時獲得之$22,220。女方提交之文件說明她曾支付兒子之學費宿費留位費給兒子寄宿學校共$22,220。她相信,該$22,220是學校退款。男方認為若學校退款,常理上會退給付款人,不會存入他的支薪戶口,所以不接受女方所說。

21.對這一點爭論,本席有以下的看法︰-

(1)  若這$22,220不是退款,究竟是男方薪俸中那一項付款?對此,男方無答案。

(2)  男方說,他曾向庫房查詢,庫房認為有可能政府在後會扣回這筆款項$22,220,但由2021年9月至今未有扣回。

(3)  從薪俸結算書可見,退款之項目名稱為‘School Fee’,可見是與兒子學校相關。

(4)  女方說她交了一個半月學費宿費作留位費,後來男方經庫房付學費,學校並無動用留位費,所以便將$22,220退回,因學費由男方經庫房繳付,所以學校須經庫房退回男方。

(5)  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本席接受女方的說法。

22.女方又要求將她向父親借貸以用作支付留位費之$20,000算為家庭債務。本席認為若男方退回$22,220,便無須重複計算該$20,000之借貸。

23.按男方提供之更新資料,男方有銀行存款約$26,000、勞力士手錶現值$27,000、兩份保單權益現值$66,551。男方並無債務。男方將於2023年4月底退休,屆時男方若選擇不領取任何一筆過退休酬金,可領每月退休金$36,720。若選擇將25%退休金折算為一筆過退休酬金,則可領取$1,542,240,及每月退休金$27,540。男方強調,現時他尚未決定會作出那一個選擇。退休酬金的折算百分比必須為5%的倍數,舊退休金計劃的折算百分比最高為25%,即男方可能選擇5%、10%、15%、20%或25%。

24.女方將男方全部退休金算為家庭財產。男方自1986年入職警隊,至2023年退休,當差36年多。訴訟雙方自2003年10月結婚至2014年8月分居,婚姻持續只為10年多。所以,若只將男方退休金之三份之一算為家庭資產,這應為一個較為公平的做法。

25.此外,女方指男方名下有證券戶口股票現值$287,100,及男方與其母親聯名銀行戶口存款$232,693,都應算為家庭財產。男方不同意。男方說,元朗八鄉收地建車廠時,男方母親得了一筆賠償。因年紀大,在2014年男方母親將款項交男方看管和投資。男方說,他只是託管人,名義上替母親持有。女方質疑男方沒有提交文件支持所說,其母親從收地所得賠償之說法。女方又說,在2014年訴訟雙方分居,男方見雙方即將離婚,所以將隱藏資產轉入與母親聯名戶口。本席認為,如若要隱瞞資產,他完全地並無需要將本來隱藏之資產曝光轉入自己名下及與母親聯名戶口。從情理考慮,女方所說並不可信。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本席接受男方在這一方面的說法。所以,以上兩個戶口並不會算為家庭資產。

26.男方每月從薪金中提$5,000存入警察互助社戶口作為儲蓄,用來稅務及個人及家庭不時之需。按男方更新資料,警察互助社現存$149,994.49。女方說,在2019年底男方戶口結存$140,094.49。從戶口結單可見由2019年底至今,男方從戶口提取了$250,000應將之撥回。從在2021年9月27日男方表格H及附件收費單可見,男方共花律師費$164,950,但所有費用都已在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間付清。男方提交了稅單,見男方2018/2019稅款為$13,555、2019/2020稅款為$13,004及2020/2021稅款為$69,594,以上約共$100,000。從結單亦見在2021年6月16日男方從戶口提款$30,000,又在2021年10月提款$70,000相信都用在支付稅款。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本席將撥回$150,000。

女方的經濟需要

27.女方本地中五教育程度,自1996年至2010年在時裝店工作,在2010年患產後抑鬱停止工作,當時為店長。分居後在2015年女方返回時裝店工作了大約一年至兩年。後來在地產公司兼職又曾當牙醫助護、及考保險(1)、(2)牌,近年因疫情關係兒子在家上學,又逢兒子升中,女方對兒子的學業也特別關心,所以多數時間都是兼職工作,收入十分不穩定。女方之抑鬱已好轉,兒子又升中入讀寄宿學校,加上離婚訴訟亦瀕尾聲,相信女方可專心工作,本席認為女方每月收入應不少於一般前線的職工如侍應,收銀店員等之收入,算為不少於每月$12,000。

28.女方和兒子現時每月開支如下︰

一般開支

項目 $
租金 812
公共設施雜費 850
食物開支 5,000
雜項家用開支 1,000
家居上網費 158
7,820

個人開支

項目 $
外出膳食費用 3,000
交通費 500
服裝/鞋費 500
個人儀容 500
娛樂費/禮物 1,000
假期消費 2,0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1,000
手提電話 300
8,800

兒子

項目 $
學費(每年$72,000) 6,000
額外𥙷習費(鋼琴、中文、英文) 5,054
學校書簿及文具 600
上學交通費(週末回家及返回學校) 2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600
課外活動費 1,550
娛樂費/禮物 1,000
假期消費 1,000
服裝費/鞋費 1,500
午餐及零用錢 1,000
其他交通費 300
校服費 498
手提電話費 285
iPad及配備費用 341.70
學校留宿費 6,259
26,187.70
每月開支總額 $42,807.70

29.女方現住其父母公屋單位,她說打算搬走,將會增加不少租金開支。現女方收入不多加上兒子剛入讀寄宿學校,本席認為現女方並無迫切需要另租地方居住。當然,若將來收入增加,女方可考慮改善居住環境。

30.兒子寄宿,只在週末和假期回家,在一般開支方面,本席認為女方可減少其食物開支和雜項家用開支。本席從食物開支每月扣減$2,000、雜項家用開支每減去$320,所以女方一般開支為每月$5,500。

31.個人開支方面,若算女方出外全職工作,各項個人開支相應增加,在這樣情況下,本席接受其現報之外出膳食、交通費、服裝、鞋費、個人儀容,手提電話各項開支。娛樂、禮物、假期消費有彈性,本席綜合減去每月$2,000。醫療、牙齒護理,本席減去每月$300。女方個人開支為每月$6,500。

32.女方認為,男方應負責全部兒子開支。男方埋怨女方單方面將兒子送入寄宿學校上中學,每月學費及宿費達$14,289,現經男方支薪戶口支付扣除子女本地教育津貼每月$4,965,男方每月在中期贍養費用以外多付大約每月$9,000。也因此男方申請下調中期贍養費。在退休後男方不再合資格領取教育津貼。男方又認為女方誇大兒子各項開支。兒子剛上中一,本席不認為兒子需要額外補習中、英文,即扣除每月$4,548。娛樂、禮物、假期消費、服裝、鞋費都有彈性,本席扣除每月$2,000。就其他項目,不作扣減。兒子每月開支為$19,639.7。

33.男方月薪為$55,080,另領兒子教育津貼每月$4,965。女方指,從男方近期糧單可見,男方有不少加班津貼收入,月入總數每月達$73,611。男方退休後每月退休金為$36,720。若領取25%折算一筆退休酬金$1,542,240後,每月退休金為$27,540,但男方會有一筆現金可運用來增加收入,所以不論男方最終會如何作出選擇,就本申請來說,本席以男方會在退休每月有收入約$36,720來計算。退休時,男方為55歲。男方接受,他身體健康,也會有機會以合約方式繼續在警隊工作多三、兩年,否則他可在外工作,擔任保安等工作,相信月入不會少於$20,000,直至大約65歲。換言之,本席可算至兒子入讀大學,男方有謀生能力每月收入不少於約$56,720

34.男方現時每月開支如下︰

一般開支

項目 $
租金 3,190.88
公共設施雜費 2,200
食物開支 5,000
雜項家用開支 2,000
保險費 3,681.33
$16,072.21

個人開支

項目 $
外出膳食費用 4,700
交通費 1,200
服裝/鞋費 1,000
個人儀容 300
娛樂費/禮物 2,000
假期消費 3,000
稅款 5,000
保險費 3,061.60
中期贍養費 18,200
供養父母 5,000
43,461.60

兒子

項目 $
課外活動費 1,500
娛樂費/禮物 1,500
假期消費 2,000
保險費 619.73
$5,619.73
每月開支總額 $65,154

35.女方對男方之租金支出無爭議。男方現住宿舍,退休後須交回宿舍,但會獲安排入住公屋單位,租金支出相信與現時差別不大。在男方一般開支方面,女方認為男方誇大了其公共設施雜費,食物開支及雜項家用開支。男方說,他的電話費現為每月$1,200,但其中包括兒子無使用的兩個月費計劃,這些支出在計劃期滿後可減省,本席接受其公共設施雜費支出為每月$1,000,即減去$1,200。男方食物開支每月$5,000,另外出膳食費用每月$4,700。本席認為都可節省,就本項食物開支本席扣減每月$2,000,另雜項家用開支。本席認為可扣減每月$1,000。男方在一般開支中重複計算了自己及兒子分別之保險費,也將$3,681.33全數予以剔除。男方的一般開支為每月$8,190.88。

36.男方個人開支方面,本席扣減外出膳食費用每月$1,000。交通費、服裝、鞋費及個人儀容支出都有彈性,雖然男方便裝當更,會有這方面不少支出,但本席認為仍可從這三個項目酌情減去每月$500。娛樂費、禮物、假期消費共每月$5,000屬明顯地偏高,本席共減去每月$2,000。現男方每月將$5,000存入警察互助社儲蓄戶口,主要作交稅之用。在退休後,若以男方每年收入$56,720×12=$680,640計算稅款,到時他可獲基本津貼,單親津貼及子女津貼(因男方負責兒子開支)他每年的稅款為$32,428,即平均每月$2,702,即這項每月$5,000之支出可減去每月$2,300。另男方填報供養父母每月$5,000。其父己殁,按男方的案情,其母有不少積蓄,本席將這項每月$5,000支出剔除。男方個人開支為每月$32,661.6。

37.男方子女開支方面,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本席接受女方的立場,即娛樂費、禮物,假期消費共減去每月$2,000。

38.男方每月開支為一般開支$8,190.88、個人開支$32,661.6 (包括中期贍養費$18,200)和兒子開支$3,619.73,共$44,472.21。

39.按上文之討論,女方每月一般開支$5,500及個人開支$6,500共為$12,000以女方之謀生能力足以應付這些需要。父母都有供養子女責任,但在本案來說,因女方之能力所限,須由男方負責兒子之開支,每月$19,639.7。男方現每月付中期贍養費$18,200,另兒子學費、宿費每月$14,710,足以應付兒子之需要有餘。男方要求下調中期贍養費,但考慮到女方因照顧兒子離開職場一段長時間,又因疫情關係很可能仍需要一段時間來適應全職工作,本席打算維持現時之贍養費金額直至男方退休。現男方有不少加班等津貼收入,又有子女本地教育津貼,是可應付現時之贍養費金額。在男方退休後女方應已全職工作,自己照顧自己,所以本席打算頒令男方在退休後停付女方贍養費,但仍須付兒子贍養費每月$19,639.7。本席相信男方在退休後之收入是以支持支付上述開支。

決定運用平等分享原則

有沒有充足理由不作出平等分配

40.在本案而言,在照顧雙方的需要後仍有剩餘產生,所以法庭需採取前述第三步,包括決定運用平等分享原則。這是一段長的婚姻,在一段長時間裡,男方努力工作,女方持家,又照顧兒子,如前所說,女方更將工作所得之公積金及投資物業所得款項來補貼家用開支。現有家庭資產主為男方退休金,這是婚姻期間得來的。雖然訴訟雙方都努力地嘗試說服法庭他們各自對家庭的貢獻,都比對方者為多,但本席認為他們的貢獻是相稱的。按在前文的討論,訴訟雙方未來的需要也是相若的。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並無良好和可清晰表述的理由支持偏離平等分享原則。

41.女方資產包括保單權益,兩只手錶共$80,045.68,扣除債務$65,953.71,淨資產為$14,091。撇除男方銀行戶口存款後,男方家庭資產為手錶$27,000、兩強保單$66,551、警察互助社儲蓄戶口$150,000共$243,551退回$22,220給女方後,為$221,331。另三份之一退休金即每月退休金$12,240或一筆過退休酬金$51,480及每月退休金$9,100。若作平均分配,男方應付女方($221,331+14,091)÷2-$14,091=$103,620。

42.另若平均攤分三份之一男方之退休金,即女方可得六份之一。

頒令

43.本席頒令如下︰-

(1)  男方繼續付女方贍養費每月$5,936.25,在每月之第1日支付到女方指定銀行戶口,直至2023年5月29日,或任何一方身故之時或直至女方再婚之日的期間,以較短者為準。

(2)  男方繼續付女方兒子贍養費每月$12,263.75,每月之第1日支付到女方指定銀行戶口,直至2023年5月29日為。由2023年5月29日起,男方支付女方兒子贍養費每月$19,639.7,在每月第1日支付女方指定銀行戶口,直至上述家庭子女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者為準。

(3)  男方繼續經庫房支付兒子學費及宿費$14,710,直至2023年5月29日為止。

(4)  撤銷男方在2021年11月27日存檔的要求下調兒子贍養費申請。

(5)  男方須在暫准離婚令成為絕對判令時付女方一筆付款$22,220。

(6)  男方須在暫准離婚令成為絕對判令時,付予女方一筆付款$103,620。

(7)  男方須在暫准離婚令成為絕對判令時或收取退休時付女方︰-

(a)  相等於其一筆過退休酬金之六份之一之整筆付款(若有的話);和

(b)  其每月退休金之六份之一,及每月之第1天支付女方指定銀戶口。

(8)  上述所有給女方之付款,受法律助署署長之第一押款所約束。

(9)  第18條聲明。

訟費

44.男方要求下調贍養費並不成功 ,但訴訟雙方的要求都沒有獲得法庭接受,他們的案情,也有不少地方不為法庭所接受。女方得益,但女方說已賣掉兩隻手錶,事實上仍持有,她對手錶的估值明顯地偏低,要求將男方替其母親託管的存款股票算為家庭財產的申請失敗,又要求撥回男方警察互助社戶口的提款只部份成功,又法庭就雙方的開支都有不少扣減。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打算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女方本身之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由黃張律師事務所代表出席聆訊

答辯人:無律師行代表和親自出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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