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對 鍾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461/2022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9 April 2023.
1. 呈請人(「女方」)根據本庭給予的許可( [2022] HKCA 1733 ),就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2022年7月29 日的附屬濟助判決提出上訴。本庭給予許可的唯一議題是彭法官裁定答辯人(「男方」)的1/3 退休金被納入為婚姻財產是否正確。基於雙方不反對本庭以書面形式處理此上訴案件,本庭現以書面形式處理本案。雙方亦已各自呈遞書面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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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461/2022, [2023] HKCA 560 原案件:[2022] HKFC 14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22 年第 461 號 (原區域法院婚姻訴訟 2016 年第 968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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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I. 婚姻附屬濟助上訴 1.呈請人(「女方」)根據本庭給予的許可([2022] HKCA 1733),就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2022年7月29 日的附屬濟助判決提出上訴。本庭給予許可的唯一議題是彭法官裁定答辯人(「男方」)的1/3 退休金被納入為婚姻財產是否正確。基於雙方不反對本庭以書面形式處理此上訴案件,本庭現以書面形式處理本案。雙方亦已各自呈遞書面陳詞。 2.女方和男方於2003年10月結婚,兒子在2009 年6 月出生,現年約13歲。雙方於2014年8月分居。2016年女方申請離婚,並於2017年8月16日獲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婚姻期約逾10 年。男方現年約54 歲,他自1986 年加入香港警務處,將於2023 年4月底退休,現時職級是警署警長。女方現年約47 歲,現做兼職,收入不穩定。雙方共同管養兒子,女方1 星期6 天照顧管束兒子。 II. 彭法官的裁決 3.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就女方所申請的「附屬濟助」作出以下的裁決: 1) 雙方總資產 4.撇除本上訴退休金計算的爭議,雙方總資產為HK$235,442,這包括男方的HK$221,331資產和女方的HK$14,091資產。彭法官判定本案沒有偏離平等分享原則的理由。由於女方本來已擁有HK$14,091的資產,所以她合共獲得HK$103,620的資產。 2) 男方的資產 5.男方的資產如下:
6.答辯人的手錶、保險及警察互助社戶口的總資產值為HK$243,551.00 (HK$27,000 + HK$66,551 + HK$150,000),淨資產值為HK$221,331 (HK$243,551-HK$22,220)。 3) 女方的資產 7.女方的資產及債務如下:
8.女方的淨資產值為HK$14,091.97 (約HK$14,091.00) (即HK$80,045.68扣減HK$65,953.71)。 4) 退休金 9.男方在2023年4月底55 歲退休時可領取金額約HK$6,168,960的退休金。該退休金的條款是男方若不領取任何一整筆的退休金,他可領取每月HK$36,720的退休金;若選擇將25%的退休金折算為一整筆退休金,則可領取一整筆HK$1,542,240的退休金及每月HK$27,540的退休金。退休金折算百份比只可為5%的倍數,最高倍數為25%。這份退休金是雙方擁有的最高價值財產。 10.彭法官判該退休金的1/3 被納入為婚姻財產及女方可獲這1/3 退休金的1 半,即1/6的退休金。彭法官在2022 年7 月29 日的附屬濟助判案書說:
III. 女方的上訴 11.女方就彭法官作出她可獲男方1/6的退休金的裁決提出上訴。她認為她應該獲判的比例是1/3,甚至1/2。 IV. 法律原則 12.男方在婚姻前已經擁有在退休時可獲得退休金的權利。這退休金涉及屬於非婚姻財產或婚姻財產的爭議。終審法院在 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82 (中文判詞)就這項爭議作出分析。首先,終審法院在[82] 段說明除非案件明顯存有充分理由致令法庭不作出平均分配的裁決,否則婚姻財產是應該雙方平均分配。接着,終審法院處理非婚姻財產可能不適用平均分配的原則。
13.本庭在Z v X (C Intervener) [2015] 5 HKLRD 791, 第 [24.6] 段說「婚姻時間越久,非婚姻財產會更容易與婚姻財產混合融為一體」。 V. 本庭意見 14.雙方在2003年結婚時,男方已經任職警員17 年。他可獲退休金的權利亦已累積了17 年。這權利在雙方結婚時不能被視為婚姻財產。但由於雙方結婚已經有一段頗長的時間,故此隨着時間過去,這非婚姻資產亦會逐漸成為婚姻財產的一部分。當然在雙方2017 年10 月離婚時,男方仍未退休,他只可以在5 年半後才可領取退休金。在這情況下,彭法官是可行使酌情權,不將全部退休金視為婚姻財產。但本庭認為彭法官行使這酌情權時明顯錯誤之處是他只將1/3的退休金當為婚姻財產,這是忽視了上文所說,當婚姻維持了10 年的長時間,這當初的非婚姻財產亦會逐漸成為婚姻財產的一部分,這是因為婚姻持續期愈長,雙方的互相倚賴愈多,愈來愈難分清楚甚麼東西從甚麼地方來。法庭使用酌情權時應以公平性為大原則。法庭不應費時分辨哪些是或不是婚姻財產。彭法官只是給予1/3 的比例是忽略了這重要因素。在考慮整體案情,包括婚姻年期及男方在離婚5 年半後才可領取退休金,本庭認為適當的做法是把80%的退休金視為婚姻財產,而女方可獲分配整體退休金的40%。 VI. 總結 15.本庭批准上訴,將彭法官就女方可獲1/6退休金的裁決改為40%。本庭現將彭法官命令的第 7 段更改如下:
16.至於彭法官作出的其他命令,本庭不作出任何更改。本庭頒布暫准訟費命令,命令雙方各自負責本上訴及申請上訴許可 (CAMP 419/2022)的訟費。
呈請人:沒有律師代表。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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