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對 鍾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461/2022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August 2023.
1. 2023年4月19日,本庭頒發判案書,批准呈請人的上訴。案件的背景和有關議題在判案書已詳細列出,故不再複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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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461/2022, [2023] HKCA 982 原案件:[2022] HKFC 14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22 年第 461 號 (原區域法院婚姻訴訟 2016 年第 968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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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終審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I. 上訴許可申請 1.2023年4月19日,本庭頒發判案書,批准呈請人的上訴。案件的背景和有關議題在判案書已詳細列出,故不再複述。 2.答辯人不服本庭的裁決,於2023 年5 月3 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給予許可,讓他向終審法院上訴。 3.本庭現以書面形式處理答辯人的申請。本庭已考慮雙方於2023 年6 月5 日、12 日和16 日的書面陳詞。 II. 原則 4.《香港終審法院條例》(《條例》)第22 條就民事案件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有以下規定:
III. 本庭意見 5.原告人2023年5月3日的「提出動議通知書」撮要如下:
6.就第一點,答辯人誤解判案書第9 段的意思。就第二點,答辯人並不理解相關法律及案例。至於第三和第四點則是法庭的酌情權。 7.答辯人的兩份陳詞都是圍繞以上各點加以補充,答辯人只是在法庭已判的事實裁定加入他的意見,並未清楚指出法庭於哪處有明顯犯錯。 8.無論如何,答辯人的申請是未能符合《 條例 》就給予許可所訂明的條件。答辯人必須證明他所擬的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答辯人完全未能顯示他的上訴涉及任何重大、廣泛及公眾重要性的問題。 9.《條例》所指「其他理由」是指案件存在着極例外的事宜。答辯人未能顯示他所提出的理由符合這條件。本庭亦不認為有任何其他理由,以致上訴應交予終審法院裁決。 10.在上述情況下,本庭拒絕答辯人的上 訴許可申請及撤銷答辯人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本庭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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