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 對 歐陽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3445/2015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July 2022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瑞珊.
Civil procedure – Leave to appeal – Costs order –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s.63A(2)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s.11 – Divorce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Breach of payment order – Settlement reached – No reasonable chance of success – Leave refused – No order as to costs of appeal application
Legal issues: 上訴許可申請 · 上訴許可申請之訟費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Costs of appeal permission application: no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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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3445/2015 [2022] HKFC 14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5年第3445宗
———————————————— 判案書 (上訴許可申請) ———————————————— 1.答辯人 (女方) 對本席在2022年5月31日頒下的訟費裁決表示不滿,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背景 2.暫准離婚令於2016年3月30日宣判。 3.期間,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玉芬(當時官階)應女方的申請,於2016年9月5日批准男方與前妻所生的兒子成為第二答辯人(「兒子」),並批准女方的母親成為第三答辯人。 4.2017年12月11日,雙方就附屬濟助的申請作出全面和解,而相關的命令已於2018年1月29日頒下。(「該命令」) 5.根據該命令,女方承諾會在命令發出起計7天內,向作為信託人的男方律師支付港幣1,850,000元 ;唯該款項只會於男方兒子將其在前婚姻居所的權益轉讓給家庭子女的小女兒後向男方發放。 6.男方在2018年3月29日發出傳票,指女方違反上述命令,沒按承諾支付整筆款項,申請將女方交付羈押的命令。(「男方的申請」) 7.其後,女方在2021年2月9日發出傳票,要求將付款期延遲至2021年8月24日,並指如出現逾期未付的情況,則要求以出售婚姻居所作爲解決辦法。(「女方的申請」) 8.男方和女方的申請均在2021年10月27日,於本席面前進行聆訊。然而,最後雙方戲劇性地達成和解。和解的内容包括將女方承諾向男方支付港幣1,850,000元的付款期延至2022年3月26日,但假如女方未能如期支付款項,男方的兒子有權索取物業估價報告,亦有權根據估價報告的市值出售該物業,並於成交後將港幣1,850,000元給予男方律師;然後在扣除一切有關開支,包括律師費、印花稅及地產經紀費用等之後,將餘數全部支付予女方。 9.與訟雙方對上述條款均表同意,唯就訟費一項卻未能達成共識。原本雙方協議另外排期,讓本席聽取他們對訟費的陳詞,但由於疫情持續,本席要求他們改以書面陳詞。 10.本席在判詞裏指出女方並非故意違反承諾,但同時亦認同男方律師指她違反命令已超過3年10個月的説法,且問題依然尚未解決。 11.至於女方在2021年2月9日發出的傳票,本席同意男方律師所指,即女方於2021年2月9日提出的傳票申請,根本不能解決該整筆款項的事宜。本席亦同意,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11條,法院沒有權力更改牽涉整筆款額的命令,也沒有權力更改非由法庭頒令,而是由承諾一方(女方)自願提出的承諾,又或更改或撤銷涉及第三者利益的合約。由始至終,女方所發出的傳票在法律上根本不成立,亦不能解決她遲遲尚未繳款以履行命令的問題。男方律師指女方的行為不但浪費法庭資源,亦無理地令男方需要同時處理女方的傳票及因延長原有交付羈押程序所衍生的法律費用。 12.本席明白女方沒有律師代表,但法庭亦同意,假如法庭無權處理某些申請的話,會導致男方不必要地產生額外的律師費用。 結論 13.基於以上原因,本席命令女方支付男方兩項傳票所牽涉的訟費,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 上訴許可申請 14.她的上訴理由為
15.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1)條:就着區域法院法官在任何民事訴訟中作出的判決而言,必須得到法官或上訴法庭許可,才可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16.《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更規定:
17.首先本席否認對女方存有偏見。本席亦重申,雙方是在2021年10月27日的聆訊戲劇性地達成和解的。至於訟費的裁決,本席已在判詞裡交代原因。因此本席認為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不存在實際或合理勝訴機會,本席也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故認爲不應給予女方上訴許可;因此,其上訴許可申請必須予以駁回。 訟費 18.對於女方這次申請上訴許可,男方在2022年7月7日以傳票申請,要求存檔及送達反對誓章限期延長14天,但既然本席已作出以上裁決,本席認為無須再浪費律師費。本席亦沒有指令進行任何聆訊,故此,最合適及公正的處理方式是不作訟費命令。 19.這是一項暫准訟費命令。如在本判決書日期起14天內沒有任何反對的申請,則暫准訟費命令將成為絕對訟費命令。
男方(丈夫): 由褟‧張律師行代表 女方(妻子):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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