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 對 歐陽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3445/2015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December 2022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瑞珊.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Leave to appeal – Judicial bias – Coercion – Late appeal – Costs – Refusal – Consent order – Stay of execution – Unrepresented party – Delay in appeal – Real prospect of success – Costs order – FCMC 3445/2015 – [2022] HKFC 269 – Deputy District Judge Wong Shui Shan – Leave to appeal against costs order refused – Allegations of bias and coercion rejected – Delay of 11 months not excusable – Stay of execution refused – Respondent to pay costs
Legal issues: Judicial Bias · Coercion in Signing Consent Order · Late Appeal and Service of Documents · Stay of Execution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Stay of execution refused; Respondent to pay costs
Cited by 3 cases ·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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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3445 / 2015 [2022] HKFC 26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5年第3445宗 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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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席根據雙方在2021年10月28日存檔的同意傳票,在2021年10月27日頒下命令(「同意命令」)。然而,在同意傳票裡,雙方就訟費仍有爭議。因此,本席要求他們作出書面陳詞。在2022年5月31日,本席頒下命令,女方須支付男方兩項傳票所牽涉的訟費,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訟費裁決」)。 2.就訟費裁決,女方在2022年6月24日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本席在2022年7月14日駁回她的申請。女方在2022年10月10日就同意命令再一次提出︰-
背景 3.暫准離婚令於2016年3月30日頒布。 4.於2016年9月5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玉芬(當時官階)應女方的申請,批准男方與前妻所生的兒子成為第二答辯人(「兒子」),並批准女方的母親成為第三答辯人。 5.2017年12月11日,雙方就附屬濟助的申請作出全面和解,相關命令於2018年1月29日頒下(「該命令」)。 6.根據該命令,女方承諾會在該命令發出起計7天內,向作為信託人的男方律師支付港幣1,850,000元;唯該款項只會於男方兒子將其在前婚姻居所的權益轉讓給家庭子女的小女兒後向男方發放。 7.男方在2018年3月29日發出傳票,指女方違反該命令,沒按承諾支付整筆款項,申請將女方交付羈押的命令(「男方的申請」)。 8.其後,女方在2021年2月9日發出傳票,要求將付款期延遲至2021年8月24日,並指如出現逾期未付的情況,則要求以出售婚姻居所作為解決辦法(「女方的申請」)。 9.男方和女方的申請均在2021年10月27日,於本席面前進行聆訊。然而,最後雙方戲劇性地達成和解。和解的內容包括將女方承諾向男方支付港幣1,850,000元的付款期延至2022年3月26日,但假如女方未能如期支付款項,男方的兒子有權索取物業估價報告,亦有權根據估價報告的市值出售該物業,並於成交後將港幣1,850,000元給予男方律師;然後在扣除一切有關開支,包括律師費、印花稅及地產經紀費用等之後,將餘數全部支付予女方。 10.但正如本席在本判案書第1段提及,訟費不是在和解協議處理,而是由本席在考慮陳詞後頒令。 11.就此上訴許可申請,她於上訴理由擬本內指稱︰
12.首先,本席否認對女方存有偏見,而事實正正相反。由於她沒有律師代表,雖然她明顯違反了承諾,本席仍花了一整天的時間去尋求方法解決雙方的問題。 13.女方指︰
14.李大律師在陳詞大綱提出以下論點︰
15.本席同意。 16.女方的第二上訴理由為:
17.本席同意李大律師在陳詞大綱提出的論點︰
18.另外,本席重聽錄音紀錄,發現其實女方在庭上很清楚問題何在,例如是她自己要求多五個月去解決問題的。
19.期間,女方亦在庭上再一次問,出售該物業後錢如何分配。
20.至於如果五個月後事情沒有任何進展,該物業必須出售,本席與與訟雙方在庭上有以下對話︰-
21.下午4:13左右,女方要求張先生進入法庭幫忙處理文件及確認,而本席亦批准她的申請。 22.所以,本席認為此上訴理由站不住腳。 23.女方亦提出第三個上訴理由:
24.本席在此同意李大律師在陳詞大綱所指︰
25.就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26.首先,此上訴許可申請延遲了接近11個月的時間,而且就此同意命令,女方事實上成功爭取有利於她的情況。正如李大律師所說,除了把羈押令無限期押後,亦容許她將整筆款額的付款期限順延至更遠於她傳票本來所申請延期的日期,即延至2022年3月26日,本席並不認為可以再暫緩執行該命令至得出上訴結果為止,女方顯然又再利用上訴機制來再一次拒絕遵守向法庭作出的承諾。因此,女方的暫緩申請被撤銷。 27.原則上,逾期上訴申請亦被拒絕。即使本席在這論點上是錯誤的,本席已在上文交待了拒絕女方是次上訴許可申請的原因。 訟費 28.由於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敗訴,女方須支付男方的訟費(連同大律師證書),如雙方未能達成協議,金額由法庭評定。
呈請人:由褟‧張律師行轉聘李穎琦大律師處理陳詞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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