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 對 歐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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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issues: Judicial Bias · Coercion in Signing Consent Order · Late Appeal and Service of Documents · Stay of Execution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Stay of execution refused; Respondent to pay costs

Cited by 3 cases · Cites 2 cases

Case No.FCMC 3445/2015[2022] HKFC 269
Court
Family Court
Date07 Dec 2022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瑞珊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3445 / 2015

[2022] HKFC 26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5年第3445宗

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歐陽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瑞珊內庭聆訊
上訴許可申請日期: 2022年10月10日
呈請人陳詞日期: 2022年10月24日
判案書日期: 2022年12月7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上訴許可申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席根據雙方在2021年10月28日存檔的同意傳票,在2021年10月27日頒下命令(「同意命令」)。然而,在同意傳票裡,雙方就訟費仍有爭議。因此,本席要求他們作出書面陳詞。在2022年5月31日,本席頒下命令,女方須支付男方兩項傳票所牽涉的訟費,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訟費裁決」)。

2.就訟費裁決,女方在2022年6月24日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本席在2022年7月14日駁回她的申請。女方在2022年10月10日就同意命令再一次提出︰-

(i)  上訴許可申請;

(ii)  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iii)  批准該命令延期執行至得出上訴結果為止;

(iv)  訟費依據上訴結果處理。

背景

3.暫准離婚令於2016年3月30日頒布。

4.於2016年9月5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玉芬(當時官階)應女方的申請,批准男方與前妻所生的兒子成為第二答辯人(「兒子」),並批准女方的母親成為第三答辯人。

5.2017年12月11日,雙方就附屬濟助的申請作出全面和解,相關命令於2018年1月29日頒下(「該命令」)。

6.根據該命令,女方承諾會在該命令發出起計7天內,向作為信託人的男方律師支付港幣1,850,000元;唯該款項只會於男方兒子將其在前婚姻居所的權益轉讓給家庭子女的小女兒後向男方發放。

7.男方在2018年3月29日發出傳票,指女方違反該命令,沒按承諾支付整筆款項,申請將女方交付羈押的命令(「男方的申請」)。

8.其後,女方在2021年2月9日發出傳票,要求將付款期延遲至2021年8月24日,並指如出現逾期未付的情況,則要求以出售婚姻居所作為解決辦法(「女方的申請」)。

9.男方和女方的申請均在2021年10月27日,於本席面前進行聆訊。然而,最後雙方戲劇性地達成和解。和解的內容包括將女方承諾向男方支付港幣1,850,000元的付款期延至2022年3月26日,但假如女方未能如期支付款項,男方的兒子有權索取物業估價報告,亦有權根據估價報告的市值出售該物業,並於成交後將港幣1,850,000元給予男方律師;然後在扣除一切有關開支,包括律師費、印花稅及地產經紀費用等之後,將餘數全部支付予女方。

10.但正如本席在本判案書第1段提及,訟費不是在和解協議處理,而是由本席在考慮陳詞後頒令。

11.就此上訴許可申請,她於上訴理由擬本內指稱︰

1.  處理案件的法官對申請人存有偏見;

2.  處理案件的法官在申請人孤立無助下催逼申請人簽署一份申請人不明白及不完整文件;及

3.  呈請人的律師向申請人提供不完整文件及沒有送達應有的法庭文件。

12.首先,本席否認對女方存有偏見,而事實正正相反。由於她沒有律師代表,雖然她明顯違反了承諾,本席仍花了一整天的時間去尋求方法解決雙方的問題。

13.女方指︰

1.  處理案件的法官對申請人存有偏見︰-

(a)  錯誤認為張先生是申請人的男朋友(非男性朋友);

(b)  錯誤認為申請人背後有一個法律團隊和張先生是對法律有認知的人士;及

(c)  錯誤認為將相關物業轉名予小女兒和小女兒以該物業申請按揭可以同步進行(呈請人的律師於2021年10月27日向房署查詢並証實申請人是對的)

因而認定申請人故意拖延案件進度。

14.李大律師在陳詞大綱提出以下論點︰

9.  就著陳列在她陳述書內的第一上訴理由,她認為法官對她存有偏見,認為她是故意拖延案件進度,舉例偏見的例子包括︰錯誤認為張先生為她男朋友,她有法律團隊和法律認知人士,物業轉名和申請按揭時可同步進行。但事實上黃法官已在她2022年5月31日的判案書第18段內清楚表示她認為女方並非故意違反承諾,根本沒認為她故意拖延案件,亦從來沒有提及過她背後有法律團隊以及法律認知人士唆擺。我認為她沒有任何基礎支持黃法官對她存有偏見,進一步地說,就算存有所謂的偏見(但我否認),張先生和她的關係以及有沒有法律團隊支持,亦不會造成影響法庭所頒發的2021年10月27日及2022年5月31日命令的理由,所提出的理據沒有任何合理機會得直。

15.本席同意。

16.女方的第二上訴理由為:

2.  處理案件的法官在申請人孤立無助下催逼申請人簽署一份申請人不明白及不完整的文件︰

(a)  於2021年10月27日聆訊當日,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

(b)  法官雖然曾容許張先生進入法庭,但呈請人的律師只提供一份手寫的草擬本(中文)而法官不容許張先生就該草擬本提問;

(c)  張先生被法院書記要求離開後,法官開庭並表示若申請人不簽署相關協議,便需要支付訟費,申請人無奈同意;及

(d)  呈請人的律師要求申請人簽署一份共兩頁的文件(英文),申請人不明白其內容。

17.本席同意李大律師在陳詞大綱提出的論點︰

10. 就著陳列在她陳述書內的第二上訴理由,她指稱黃法官在聆訊過程中誤導她如不簽同意文件便需要支付訟費,令她以為簽署後便不用支付。這亦是與實情不相符,黃法官當天有就女方沒有律師代表已作出程序上的解釋及協助,最後雙方對和解的條款均表明確同意,擬定同意傳票以及遞交法庭檢閱的時候,女方亦沒有向我方或是法庭表示不明白或是提出任何問題,亦是自願與及理解明白條文及法律效果下最後簽署同意傳票的。唯雙方就訟費卻沒達成共識才需要及後協議另外排期,讓黃法官聽取各自對訟費的陳詞。因此儘管男方法律團隊起初是在同意傳票的草稿中要求取得訟費,及後2021年10月27日的命令第2段訟費方面已更改為兩個傳票的訟費押後作進一步辯論,根本不存在她誤以為簽署同意文件便不用處理餘下訟費爭議問題的情況。她指黃法官在聆訊過程中脅迫她簽署同意文件並非事實。由於她在聆訊的期間沒有律師代表,法官只是給她解釋男方傳票申請是交付羈押程序的意思,裁定羈押令後監禁是其中可供法庭判決的選擇,從沒威迫她以簽署同意文件來豁免她監禁之說法。

18.另外,本席重聽錄音紀錄,發現其實女方在庭上很清楚問題何在,例如是她自己要求多五個月去解決問題的。

第一答辯人︰ 如果你籌錢要過年,同埋如果你搞嗰啲都要-- 起碼要半年時間。若果去房屋署問,嗰啲時間都係要咁耐。
官︰ 聽唔到。
第一答辯人︰ 即係佢-- 我同意,但係要畀多三個月時間,因為籌錢喇,過年,同埋如果你搞啲手續都係好耐嘅,呢個疫情,咁每一樣嘢好耐好耐。
官︰ 五個月得唔得?
第一答辯人︰ 五個月呀?

19.期間,女方亦在庭上再一次問,出售該物業後錢如何分配。

第一答辯人︰ 唔,咁仲有我想問,嗱,如果$1,850,000 -- 賣咗間屋,畀咗$1,850,000,畀-- 嗰啲嘢係咪畀番我呀?即係佢賣完之後,佢要攞起嗰筆錢吖嘛,剩低嗰啲咪就入番畀我。
MR DENG︰ The proceeds 嗰度係$1,850,000之後,就都係全部歸番歐陽女士。

20.至於如果五個月後事情沒有任何進展,該物業必須出售,本席與與訟雙方在庭上有以下對話︰-

官: 如果五個月內--· 我估係咁講喇,五個月內一唔得就即刻賣㗎喇,我唔會再畀佢返嚟㗎喇。
MR DENG︰ 係,法官閣下,我可唔可以有個謙虛嘅建議呢?就係若果法官閣下係想畀佢多五個月嘅時間,但係呢五個月係咪可以係按照番頭先個-- 有陳述嗰個-- 修改嗰個方案,即是會五個月之後就唔-- 不需要係再返嚟。
官︰ 唔使,唔使,唔使返嚟,直接賣喇。
MR DENG: 直接賣,係。
官︰ 直接賣。咁但係我會建議-- 妳層樓而家值幾多錢?妳嘅講法?
第一答辯人︰ 吓?
官︰ 層樓值幾多錢呀,而家?
第一答辯人︰ 而家係四年喇,應該都有$4,200,000。
官︰ 你哋嘅講法呢?
MR DENG︰ 我指示係如果係唔-- 扣埋補地價,就係三百零萬,可能挨近四百咁樣,但係未去到四百。

21.下午4:13左右,女方要求張先生進入法庭幫忙處理文件及確認,而本席亦批准她的申請。

22.所以,本席認為此上訴理由站不住腳。

23.女方亦提出第三個上訴理由:

3.  呈請人律師向申請人提供不完整文件及沒有送達應有的法庭文件︰

(a)  2021年10月27日呈請人只提供兩頁文件(英文)副本,即上述2(d)提及的文件;

(b)  申請人從來沒有收到呈請人於2021年10月28日存檔法庭的文件(CONSENT SUMMONS)及2021年11月23日存檔的文件(ORDER),申請人是應上訴庭指示向家事法庭申請文件檔時(2022年10月6日)才第一次知道有該兩份文件存在。

24.本席在此同意李大律師在陳詞大綱所指︰

13.  就着文件送達及逾期上訴的理由,並不爭議的是她在2021年10月27日親自出席法庭聆訊參與討論同意傳票,明顯就著有關文件的內容是有認知,亦充分了解內裏的內容。另外,延誤的時間是長達一年,中間她亦曾就有關2021年10月27日的命令聆訊之後由法官所作出的訟費命令曾經向區域法院提出上訴,可見她現稱不知道有該兩份存檔的文件的說法,只是用作辯解為何長達一年後才提出上訴的藉口,該原因並不構成合理及充分容許逾期上訴的理由。如上述所言,提出的上訴亦沒有合理的成功機會,有鑒於此應撤銷她的傳票申請。

25.就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彭 及 何 [2020] HKCA 319一案中,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指出:

‘11. 就法庭審理申請逾期上訴許可,本庭已於Tang Chai On v Tang Sing Ki, [2016] 5 HKLRD 104判案書中第9段闡述相關原則︰

“The legal principles regarding an application to extend time for an appeal are well established. In the exercise of its discretion, the court will take into account the length of the delay, the reasons for the delay, the chances of the appeal succeeding if an extension of time is granted, and the degree of prejudice to the other party of the application is granted. Where the delay is substantial and not wholly excusable, the applicant must show a real prospect of success on the merits, not merely a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12. 換言之,法庭行使酌情權決定批准逾期上訴與否時,當考慮︰

甲、 延遲時間長短;

乙、 延退理由;

丙、 倘批准延期,上訴成功機會;

丁、 倘批准延期,對訴訟對方之損害程度。

13. 當延遲頗長而不能完全辯解,申請人必須顯示有真確勝訴機會。’

26.首先,此上訴許可申請延遲了接近11個月的時間,而且就此同意命令,女方事實上成功爭取有利於她的情況。正如李大律師所說,除了把羈押令無限期押後,亦容許她將整筆款額的付款期限順延至更遠於她傳票本來所申請延期的日期,即延至2022年3月26日,本席並不認為可以再暫緩執行該命令至得出上訴結果為止,女方顯然又再利用上訴機制來再一次拒絕遵守向法庭作出的承諾。因此,女方的暫緩申請被撤銷。

27.原則上,逾期上訴申請亦被拒絕。即使本席在這論點上是錯誤的,本席已在上文交待了拒絕女方是次上訴許可申請的原因。

訟費

28.由於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敗訴,女方須支付男方的訟費(連同大律師證書),如雙方未能達成協議,金額由法庭評定。

  (黃瑞珊)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由褟‧張律師行轉聘李穎琦大律師處理陳詞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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