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毓桓 對 懲教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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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在2021年8月5日頒發判案書 [1] (「該判案書」),駁回申請人就原訟法庭法官邱智立於2019年8月9日頒下的判決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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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28/2020 [2022] HKCA 134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0年第128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14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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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在2021年8月5日頒發判案書[1] (「該判案書」),駁回申請人就原訟法庭法官邱智立於2019年8月9日頒下的判決的上訴。 2.申請人在2021年12月3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向本庭申請許可就本庭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懲教署署長 (「署長」) 則反對該申請。 3.申請人及署長的代表律師分別於2021年12月20日及2022年1月4日呈交了書面陳詞。申請人亦於2022年1月12日呈交了回應陳詞。 4.本庭經考慮提出動議通知書及雙方的書面陳詞後,認為適宜採用《實務指示2.1》第3段訂明的程序,即只根據已呈交的文件,不經口頭聆訊來處理和裁定許可申請。 5.本庭在該判案書中已詳述本案的事實背景及原審和上訴的議題,在此不贅。 6.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4(2) 條規定,申請上訴許可的動議通知,必須在上訴所針對的判決作出當日起計28日內提交。第 24(5) 條亦訂明,上訴法庭可作出命令,以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延長申請上訴許可的期限。法庭在決定是否延長申請期限時,會考慮延誤的長短、造成延誤的原因、擬提上訴或申請的成功機會,及如果延長期限對訴訟其他各方可能造成的損害 (見楊天偉對香港房屋委員會及另一人 [2022] HKCA 1087第6段)。 7.本庭的判決在2021年8月5日作出,有鑑於8月為夏天休庭期[2],申請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的期限原於2021年9月14日屆滿。期間,法律援助署亦就申請人所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在2021年9月8日於法庭存檔法律援助通知備忘錄。而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何志賢在2021年9月14日作出書面指示,根據香港法例第91章《法律援助條例》第15條暫時擱置本上訴的程序直至2021年10月20日止。申請人亦於2021年10月25日的信件中稱,由於未收到法律援助署的決定,希望法庭能批准延長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的期限。 8.其後,申請人於2021年12月3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逾期約1.5個月,不屬輕微的延誤。他在2021年12月1日的信件中解釋,由於他在石壁監獄服刑,對香港法律認知不足,尤其對法律程序不了解,以為等候法律援助署有最終決定才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經福利官提醒,已即時向監獄管方申請宣誓及呈交有關文件。申請人的延誤不屬輕微,再者,本庭認為應該聚焦申請人擬提的上訴是否有合理成功機會。 9.《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b) 條規定,如果上訴法庭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10.申請人於提出動議通知書、書面陳詞和回應陳詞中,提出七項申請上訴許可的理由,現概述如下 (分別為「理由 (一)」至「理由 (七)」):
11.首先,申請人只是不同意本庭的判決,並重複其上訴時已提出的陳述,但未能具體說明本庭的判決有甚麼錯誤。終審法院的上訴司法程序並非是為對上訴論據進行重新審視。上訴法庭不會容讓申請人在上訴許可申請中重複上訴時提出的論據:見Ho Sin Ying v Chan Yui Ling (未經彙編) CACV 221/2013,判案書日期:2014年11月14日,第2段。因此,申請人所提出的陳述並不構成有效的上訴理由。 12.無論如何,本庭認為申請人所提出的陳述均沒有成功機會,理由如下:
13.此外, 更重要的是,申請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書面陳詞及回應陳詞均沒有提出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法律議題。他的所有陳述都是針對他的個案的情況。因此,該申請並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b) 條的規定,而本庭亦不認為申請人擬提的上訴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14.基於上述理由,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b) 條的規定,即使延長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的時限亦是徒然。本庭因此拒絕申請人延長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的時限,並撤銷他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15.本庭根據一 貫訴訟常規,命令申請人支付署長本申請的訟費,金額循簡易程序評估。署長的代表律師於2022年1月4日存檔的訟費陳述書評估訟費金額為港幣12,223元。申請人可在21天內,就金額是否合理作書面回應,篇幅不能多於2頁紙,若超越頁數限制,本庭將不會考慮該回應。其後,本庭將以書面形式,循簡易程序評定本申請的訟費。
建議答辯人: 由律政司黃敏妮高級政府律師代表,呈交書面陳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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