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000633/200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原告人為高等法院兩宗合併案件的原告人,該兩案件為HCA5037/1998 及HCA5038/1998。該兩件案件都涉及一“Bulter"牌10/60型號注塑機。在5037/1998案中,原告人聲稱該案被告人特佳機械廠有限公司 (“特佳”)在1991年出售給他的注塑機貨不對辦,因此原告人蒙受經濟損失。在5038/1998案中,原告人聲稱香港塑膠科技中心有限公司(“科技中心”),即該案之被告人,在1991年11月及1992年3月提供驗機報告時,疏忽失職,因此引致原告人蒙受損失。兩案的被告人均否認上述聲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