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哲民經營日昌電業公司 訴 特佳機械廠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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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就本庭在 2001 年 11 月 19 日所作出的判決申請上訴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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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000633B/2001 CACV 633/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1 年第 633 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案件 1998 年第 5037 及 5038 號(合併))
聆訊日期: 2002 年 1 月 8 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2002 年 1 月 8 日 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 由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下上訴法庭判案書: 1.原告人就本庭在 2001 年 11 月 19 日所作出的判決申請上訴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本庭所作出的命令是關於原告人申請委任獨立專家的決定,該項申請是一項非正審的申請,本庭的判決亦不是一項最終判決。 3.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 條第 1(b)節申請人需要證明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原告人對這點不能提出任何理據支持他的申請,故本庭拒絕原告人的申請,並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本申請的訴訟費用。
原告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被告人(特佳機械廠有限公司) : 由趙司徒鄭律師事務所委托張金良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香港塑膠科技中心有限公司) : 由唐天燊律師行委托許偉強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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