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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69/2021
[2022] HKDC 117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3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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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黎健禧先生,為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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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錦卿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Arson being reckless as to whether life would be endanger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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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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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控罪,即罔顧生命是否受到危害而縱火,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及63(1)條。
2.罪行詳情:被告人於2021年1月14日,在荔枝角九華徑地段1311號,無合發辯解而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其本人,或他人的財物,即一個塑膠袋,兩組水管及其他雜物,意圖摧毁或損壞該抌財物或罔顧該等財物是否會被摧毁或損壞,以及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案情
3.被告人承認點火,目的是“防火驅蚊”。有效期大約一天。被告預期燃燒一至兩小時。
4.起火的地點在九華徑村內的“吉吉燒”燒烤場的周邊。生火之處,地上有一大片雜物及木屑。
5.燒烤場有鐵絲網圍起,攀藤的植物沿着鐵絲網生長,把整個鐵絲網的範圍綿綿覆蓋。生火之處,除了攀藤的植物外,亦有高樹,攀藤的植物亦源於高樹生長。
6.鐵絲網的後方蓋有一排簷篷, 附近有高大濃密及茂盛的大樹。
7.生火的位置附近有一條小徑可通往村內。起火地點與民居相若60尺。村裏有100間村屋,大約八九成居民居住。
8.起火位置的另一端與被告居所距離20至30步,是一排鐵皮屋,有四戶人家居住。
9.事件發生時,正值一月,天文台資料顯示該月份沒有下雨,本港較正常天氣多陽光,天氣持續寒冷及非常乾燥。火警危險警告為紅色,表示火災危險性極高。
10.起火後約3分鐘,火勢明顯變大及傳出黑煙,有火光,煙霧覆蓋範圍擴大。
11.被告的母親開始向起火的雜物堆淋水,其母親用的是一個小水盤,來回盛水的地方在20至30尺以外。
12.被告亦曾經離開現場數分鐘。
13.由13:35時起火直至14:13:48時,被告的母親曾經淋水滅火,可是火種持續,直至14:13 時,火勢明顯擴大及蔓延,旁邊的樹木也開始燃燒,被告才向雜物堆淋水。
14.2分鐘後被告停止淋水。並且把不明物件拋向雜物堆,(14:16:53),火勢隨即擴大。
15.其後火勢變得猛烈,被告求救於附近居民,居民用水喉灌救不果,消防員到場滅火。
16.被告人生火引致摧毁及損壞的財物,包括:—
(a) 被告人蓄意用來點火的膠袋;
(b) “吉吉燒”燒烤場的兩組水管及鐵絲網;
(c) 其他雜物以及附近的植物。
17.被告的行為同時罔顧附近居民的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刑事定罪紀錄
18.被告共有四次刑事定罪紀錄:—
(a) 2005 - 兩項定罪,管理賣淫色情場所及展示宣傳賣淫的標誌。
(b) 2007 - 發佈以及不雅物品。
(c) 2022 - 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的定罪。此項控罪發生在本案之後。
19.在判刑前,本席傳召心理及精神科醫生報告:—
(i) 精神科報告指被告人沒有精神病。
(ii) 心理醫生報告指被告人:—
(a) 在過往20年,每星期有兩至三次,每次飲用5至6罐啤酒,不過沒有暴力傾向。案發時,被告亦曾飲用啤酒,沒有受酒精影響;
(b) 被告因社會環境,自2019年起,長期處於失業狀態;
(c) 被告人有經濟及居住問題壓力;
(d) 被告沒有倚賴政府綜緩,現時欠下兩萬元債項;
(e) 被告向心理醫生披露除了“生火驅蚊”之外,還會用“灰燼”作耕種之用。(這是被告首次有灰燼的説法);
(f) 被告脾氣急躁“fast tempered person”,因此,在言行上易於與人發生衝動。
20.心理醫生認為:—
(a) 被告 “no evidence …. suggested ( the defendant ) has significant violent tendency or pyromania, which is a psychological disorder of compulsive fire-setting;
(b) his reoffending risk was assed to be at “moderate level”;
(c) “he showed no remorse and poor insight towards his problem area”.
背景
21.被告現年47歲,未婚。現與母親同住,與姐弟關係疏離。母親患有糖尿病及心臟病,需要被告照顧及陪同覆診。
22.被告面對生活及經濟壓力,自2019年起失業,沒有申請綜緩。被告所居住的地方,發展商將收回重建,被告將於今年年尾面對逼遷。
求情
23.辯方引用以下案例:—
(a) HKSAR v Kung Pak Fu 2008 2 HKCLRT 240
這是一宗涉及家庭言語衝突而引伸縱火,申請人有三成皮膚受二級情度嚴重灼傷,申請人的女兒亦有2%燒傷。
上訴庭指出;“本庭考慮過多宗有關案例,誠如本庭在上文所述,縱火案是極為嚴重的罪行,但不同案件,特別是涉及家庭或感情糾紛的縱火案的嚴重程度都不同,故本庭認為不適宜就該種罪行定下判刑指引。法庭必須根據個別案件的嚴重性而作出適當的判刑。”(見第23段)
(b) R v MaKay [2018] 1 Cr App R (S) 36 - sentencing factors would include:-
(i) whehter the arson was committed recklessly or intentionally;
(ii) the amount of time that the risk continued for;
(iii) whether there were medical or mental health issues which played a part in the setting of the fire;
(iv) wether there were other aspects of personal mitigation to be taken into account;
(v) the nature and level of the risk posed by the fire to life and property;
(vi) the extent of any damage actually casued to property and/or to person’s health;
(vii) the conduct of a defendant upon realising that a fire had started; and
(viii) importantly, whether the fire was connected to some other unlawful acitiviltiy and whether that was pursued for personal gain or otherwise (see holding 7 and paragraph 19).
判刑
24.被告面對非常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25.本席首先指出,面對經濟及生活壓力,並非求情因素。
26.根據Q v Li Mnn Tong CACC 309/1994一案,該判詞指出: —
“arson, becasue of the inherent danger of any uncontrolled fire, is always regard as an offence of particular gravity, the arsonists exhibit reckless disregard for life and property.”
27.本罪行沒有量刑指引,在判刑時,法庭考慮MaCay一案內所提出的判刑因素。
(1) 被告人47歲,並無類同的刑事紀錄。干犯本案時,已有14年沒有犯案。
(2) 被告蓄意放火。理由是放火驅蚊。對心理醫生說是用灰燼來作務農。可是該處是一片堆滿雜物,完全沒有種植的跡象。被告仍然狡辯。
(3) 㸃火後,被告沒有積極將火種撲滅。反而坐一邊喝啤酒及吸煙,亦曾經離開現場數分鐘到士多購買啤酒。
(4) 被告任由其年老的母親(80歲)捧着小水盆,來來回回20尺以外的廚房/洗手間去盛水。
(5) 被告完全沒有可滅火啲工具。
(6) 案發時,被告曾經飲用啤酒,同意案情顯示被告精神狀況清醒。被告亦向心理醫生表示沒有受酒精影響。
(7) 點火(13:35時)後,直至消防員到場(14:47:19)撲滅,為時至少1小時12分鐘。
(8) 點火地點並非高樓大廈,可是九華徑村內有100間村屋,八九成村屋有居民居住。
(9) 火勢失控後,被告人沒有報警向消防員求助。
(10) 在審訊時,有關片段顯示,消防車並沒有直達火警現場。消防員只是沿用村民提供的一條水喉滅火。
(11) 生火時間為中午時份,並非深夜,居民已經入睡之時。
(12) 本案不涉及黑社會報復因素,亦與恐嚇勒索無關。
(13) 沒有證供顯示與“家庭紏紛”有關,亦非一時衝動行事。
(14) 心理醫生認為被告重犯機會中等“moderate”。亦沒有悔意。表示被告對社會大眾存有危險。
(15) 本案中,沒有人仕受傷。
(16) 遭受破壞的財物,膠袋及雜物,價值有限。至於兩條膠水管,由吉吉燒的員工自行接駁,沒有證供顯示價值,本席相信價值有限。
28.根據HKSAR v GodHaniya Haja Samat CACC 264/2017一案,上訴人於凌晨三時,在深水埗的一座唐樓的三樓梯間點火,牆身及樓梯遭受破壞。雖然住客正在熟睡, 但是居住在4樓的住客,及時起床將火種熄滅。該座唐樓只有一道樓梯,住客使用該道樓梯出入。心理醫生及精神科醫生指出上訴人沒有任何異常。上訴庭維持兩年判刑。
29.本案有別於Godhaiya Haja Samat一案,並非發生在凌晨,居民已睡覺之時,地㸃也不在高樓大廈,考慮到以上例出的判刑因素,合適的刑期是18個月。
30.由於案件經過審訊後被定罪,故此沒有任何減刑空間。
刑期
31.被告入獄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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