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凌健良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369/202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August 2022.
1. 被告人否認一項控罪即罔顧生命是否受到危害而縱火,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及63(1)條。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
DCCC 369/2021 [2022] HKDC 74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36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裁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否認一項控罪即罔顧生命是否受到危害而縱火,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及63(1)條。 2.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1年1月14日,在荔枝角九華徑地段1311號,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其本人或他人的財物,即一個膠袋兩組水管及其他雜物,意圖摧毁或損壞該等財物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毁或損毁,以及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3.控辯雙方各有一名證人。 4.證物包括在現場附近的CCTV。 5.同意事實包括:—
控方第一證人 6.控方第一證人是吉吉燒的一名雜工,也是村內居民。他在燒烤場內,看見火勢冒出濃煙,比他的身高還要高。他當時距離30尺,立即前往燒烤場的後方,發現火勢已在鐵絲網上蔓延。 7.該部份鐵絲網用作攔河,起火的地點在吉吉燒範圍以外。 8.而在鐵絲網的後方(在燒烤場內)放有圓形直立式風扇並有黑膠套包封。(可見於照片P5,照片七及八。) 9.火焰將鐵絲網燒毁至變形及脫落。(可見P5(8)的照片)。同時亦將燒烤場的水管燒斷,需要重新接駁。 被告 10.被告人作供主要是因為蚊蟲滋生,故此放火驅蚊。在本次之前,被告人與其母親曾經有10多次放火驅蚊的經驗。每次火勢可在受控之下。 分析案情 11.被告人在結案陳詞當天,沒有準時出席,辯方無法與他聯絡,辯方大律師在情急下,脫口而出,指稱被告人因另一件案件被判緩刑,本席即時指正,明言不會對被告人作任何不利推斷,本席以本案的法律原則分析本案的案情。 12.在分析案情時,本席謹記舉證的責任在控方一方,標準必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 13.被告人的身份及生火由被告人所致的行為並不爭議。 14.被告人生火引致摧毀及損壞的財物,包括:—
15.控罪元素包括:—
16.控方指被告人意圖摧毀一個膠袋,罔顧其他財物被摧毀。以及罔顧他人生命是否因而受到危害。 罔顧(reckless)的法律原則 17.控辯雙方在結案時指出相關法律定義:—
and it is, in the circumstances known to him, unreasonable to take the risk.” 18.香港終審法院在Sin Kam Wah v HKSAR [2005] 8 HKCFAR 192一案亦確立R v G的法律定義。判詞亦指出:—
19.上庭訴在HKSAR v Tang Yuk Wah [ CACC 132/2005 ] 同樣引用Sin Kam Wah一案的法律定義:—
20.在此順帶一提,被告人所面對的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及63(1)條與英國Criminal Damage Act 1971第1(2)及(3)條字眼完全相同。 21.Archbold 2022第24章第15段亦有註明 “danger to life must result from the destuction or damage intended” 的意思。根據R v Steer [1988] 1 AC 111,HL,的判詞指出:—
22.故此在分析案情時,本席緊記上述法律原則。 起火的周邊環境 23.起火現場的周邊環境:—
24.該遍土地,除有已沽乾的木屑及其他雜物外,被告人指下有濕潤的泥土:—
2021年1月14日的天氣 25.雙方的承認事實(二)為天文台天氣資料,顯示該月份及1月14日的天氣及相對濕度資料。 26.根據天文台的資料指出:—
蚊咬? 27.被告人指是次生火驅蚊,全因為為蚊子滋擾,沒有被蚊子叮咬,被告人不會生火驅蚊。 28.從整段錄影帶所見,只見過被告人在點火前,抓過頭頂數次,就只有一次。一般人都有被蚊子叮咬的經驗,該痕癢程度是持續的,不是數次抓癢,便停止痕癢。 29.再者,被告人抓癢的位置在頭頂,本席注意到被告人頭頂長長滿頭髮,蚊子如何在頭髮中叮咬? 30.被告人當天身穿短袖T恤,手臂外露,可是沒有被蚊子叮咬。 31.香港一月份的天氣,相當乾爽,當時已有多天沒有雨量,事發時正值下午,太陽高照,何來有蚊? 32.再者9月至11月起,香港的天氣漸趨乾爽及乾燥,所謂秋高氣爽,雨量極少。這種氣候不宜蚊子繁殖。 33.本席不接納被告人所說 是因為蚊子咬才生火驅蚊。他根本沒有被蚊叮。 34.因此更談不上“合理辯解”一詞。 生火驅蚊經驗 35.被告人指稱有10多次生火驅蚊的經驗。因為生火驅蚊的效果只維持一天。 36.他從前所生火的地點就在附近,相片(證物D1),可見是一塊石屎地面,沒有樹木,攀藤植物等,周邊環境比較空曠。 37.被告人指稱,以往將石頭放在地面上,再把一片鐵絲網放在石頭上,所生的火勢也不少,與是次火勢相比,大約有六七成。不過每次與母親都會確保火種熄滅才離去。 38.本席對於被告人曾經有10次經驗的說法存疑:—
火勢可受控? 39.被告人目的要燃燒火種一至兩小時,他要的是“煙霧”,並非“大火”,無火那有煙? 40.換句話說,在點火時,被告人已預知需要燃燒一至兩小時。相對而言,他認為火勢在一至兩小時內可受控。 41.正如前言所說,被告人沒有任何裝備可以救火。他如何控制火勢?點火之處,距離廚房及洗手間大約20至30呎。 42.被告人口口聲聲可以控制火勢,他憑什麼來控制火勢?最後還要走向鄰舍求助:—
43.以上的證供來自現場的CCTV及被告人的供詞,本席亦有參考MF1-2的截圖。 44.被告人點火約3分鐘後,該處瞬息間已經出現火光及煙霧。可是主動淋水的是被告人母親。被告人同時小解,目的是為了“淋熄火”。換句話說,被告人並非需要火種繼續,或燃燒一至兩小時。被告人有這一個“燃燒一至兩小時”的説法,無非因為事件發生至消防員到場,已經燃燒了1小時有多。 45.被告人母親繼續淋水,無非把火種熄滅:—
46.被告人一直坐在一旁,袖手旁觀:—
47.被告人依然坐在一邊,袖手旁觀:—
48.被告人母親所用的是一個小水盆,來回盛水的地方在20-30呎外。被告人的母親至少年近70歲。步履不快,可能與年紀有關。被告人一直坐在一旁,從沒有出手協助淋水。 49.被告人聲稱與母親有默契,明顯不是說真話。 50.點火的人是被告人,淋水的人是他的母親。他的母親一定明白,沒有把火種熄滅,火警隨時發生。被告人一直沒有協助,坐在一旁,任由其母親來來回回盛水及淋火。他的母親看似不滿意,在13:54:03時,曾經舉起水殼,狀似威脅毆打被告人。接著:—
51.在這段時間, 被告人曾經離開過數分鐘。即是由:—
52.從以上證供可見,縱使其母親不斷淋水,雜物堆都在冒煙,被告人從沒有出手協助,任由其年老的母親負責淋水。被告人還離開現場6分鐘,他根本無從估計火種可能隨時變大,他的母親將無法應付突如其來的變化。縱使被告人母親不斷淋水,也不能將火種熄滅。 53.當被告人回來時,他坐在圓桌旁邊吸煙。面向冒煙位置。 54.被告人在庭上解釋,坐在一旁觀察火勢,目的確保火勢受控,因為火舌會影響“他人”。即是他腦袋裏,有想過“風勢”是存有風險的,因為風吹令火種更易擴散及蔓延。被告人所指“他人”,必然是住在附近的居民。在藍色蓬頂附近亦長了濃密高樹,可參考證物P5第12張相片。被告人亦自知沒有可救火的工具,被告人知道當火勢不能受控時,存有極高的風險,居民的生命會受到危害,可是被告人不理一切,讓火種繼續燃燒:—
55.被告人解釋將地氈拋向雜物堆,目的是將火種熄滅,可是他的眼界不準,拋不中,所以再次撿起綠色地氈,再次拋向起火點。不久又淋潑液體,這一個動作明顯令火勢更加猛烈,旁邊的樹木,攀藤的植物也開始燃燒。 56.被告人是真的在控制火勢?何故綠色地氈被拋向火點後便傳出濃煙?他淋潑液體,會令火勢更加猛烈?
57.被告人根本沒有控制火勢的意欲。
58.被告人口口聲聲可以控制火勢,他憑什麼來控制火勢? 14:31:14 被告人前往鄰舍求助,即是他所說的肥仔。 14:36:13 肥仔出現現場, 看過情形後離開。 14:38:00 肥仔開始用水喉灌救。 59.即時向肥仔求救,直至肥仔可以拉一條水喉來灌救,也要7分鐘時間。在火勢猛烈之時,火勢可以隨時變得更猛烈,情況更加惡劣,附近的民居,受到威脅更大。 60.另外,被告人有沒有報警求助,他解釋血氣不足,血管閉塞,加上他可能吸了一些濃煙,反應不佳,因此導致他沒有考慮求救於消防員。明顯地,他知道弄出這一場火,警方到場,他有機會被捕。他當然不想驚動警員到場。 61.若然被告人也吸了一些濃煙,其他人進入該範圍,也有機會吸入濃煙。 62.辯方指被告在生火時,已經考慮了周邊環境。被告人相信不會燒給鄰舍及住客:—
63.被告人居住的地方,明顯可以看見及了解周邊的環境,也可以看見藍色帆布蓬頂。也知道後方有民居。兩者之間只有一片鐵絲網。鐵絲網上佈滿攀藤的植物。鐵絲網旁邊亦長了兩棵高樹, 64.辯方再進一步指出,事發時正值中午時分,若有火警發生,居民易於發現,可通知消防員救火,生命不受威脅。 65.本席對於此說法不敢苟同。 66.該處村屋佈處密集,辯方不能排除居民中有老弱或行動不便的人士,也難保有村民當時午睡,這也不是居民時刻要警覺周邊是否發生火警的責任。 67.當火勢瞬息間劇變時,居民難以預測。正如是次事件,被告人要去找“肥仔”,“肥仔”才知道雜物堆起火,“肥仔”應該住在不遠處,至少他可以拉一條水喉來救火。 68.再者,村內的通道是否可以令消防車直達?這點不得而知,至少生火之處,看不見有消防車到場。 69.辯方指被告人是一名粗魯(在雜物堆小解)及愚蠢(大費周章放火驅蚊),因此被人在點火時,並無預知控方所指的風險。 70.被告人是一名在廚房工作的廚師,工作時面對明火,也知道廚房內不會擺放雜物、紙盒之類的物件,因為是易燃物體。 71.本席同意控方所說,被告人的證供有不可信納的部分:—
結論 72.被告人明顯知悉及預知有關風險,在了解情況後仍然不顧後果冒險行事,他故意將膠袋點做生火,放在雜物堆,讓火焰持續焚燒,最後火焰把燒烤場的水喉和鐵絲網摧毁。 73.雜物堆盡是可燃物品,鐵絲網上有攀藤植物,旁邊也有大樹,燒烤場附近密集的植物和樹木,都容易令火勢進一步蔓延。 74.加上當時的天氣非常乾燥,同時風勢也會加劇火勢蔓延。 75.被告人的母親不斷淋水,仍然無法將火種熄滅,再者,被告人一直無心控制火勢。 76.另外被告人沒有救火的工具,當火勢擴大時,火勢不會受控,反而蔓延。 77.基於以上分析所得,本席接納控方第一證人證供誠實可靠。本席拒絕接納被告人開脫式的說法。本席裁定被告人所面對的控罪,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裁定罪名成立。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369/2021